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新政解讀
來源:中國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07-14 點擊:次
2021年1月28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引導農村產業在縣域內統籌布局,有效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需要,同時規范管理農村產業用地,嚴禁打著鄉村振興旗號行非法用地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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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5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一號文件《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三)構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體系,大力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完善利益鏈,通過保底分紅、股份合作、利潤返還等多種形式,讓農民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2019年6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以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為路徑,聚焦重點產業,聚集資源要素,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為農業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一號文件《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二十四)破解鄉村發展用地難題,抓緊出臺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政策意見。
2020年7月24日,農業農村部印發《全國鄉村產業發展規劃(2020—2025年)》(農產發〔2020〕4號)提出,培育壯大龍頭企業,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發展多類型融合業態,突出集群成鏈,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培育發展新動能,大力發展鄉村產業,促進鄉村全面振興。
二、什么是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通俗地講,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指的是農產品生產業、加工業和銷售服務業的融合。融合,就是緊密關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按照中央文件,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就是發展多類型融合業態,突出集群成鏈,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完善利益鏈。就是要讓一二三產業鏈上的相關利益者結成縱向、橫向利益同盟,互利共贏,而不是單打獨斗,甚至相互殘殺。
一二三產業鼓勵融合發展,但用地管理的用途管理是嚴格的,不能把一二三產業混雜在同一宗土地中,尤其是嚴禁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容易讓人聯想到農地保護的放松、農地轉用的手續減免、甚至在農地上隨意種房子,這是對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最大的誤解。
三、用地新政意義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發展縣域經濟;順應農村產業發展規律;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合理用地需求;為農村產業發展壯大留出用地空間。
四、新政要點
1.明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范圍
2.引導農村產業在縣域范圍內統籌布局
3.拓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途徑
4.大力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
5.保障設施農業發展用地
6.優化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流程
7.強化用地監管
五、政策創新點
1.首次明確了用地范圍和用途分類
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是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拓展農業農村功能,延伸產業鏈條,涵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等環節,用于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村休閑觀光旅游、電子商務等混合融合的產業用地。
參照最新頒布的《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農產品加工流通為工業用地,農村休閑觀光旅游為商業用地,電子商務為物流倉儲用地。
2. 強調要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在縣域范圍內統籌布局。
該入園的入園,該集聚的集聚,一定規模的盡量向縣城或鄉鎮開發邊界內集中。
3. 盤活存量為主,鼓勵集體土地入市
要與農村土地改革政策相協調,盤活存量地、閑置地,鼓勵集體土地入市,鼓勵多種用地方式,讓村民共享土地收益,盡量少用新增建設用地,避免大拆大建。
4.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了嚴格規范和界定
首次明確了農業設施用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和常規建設用地的區別:
農業設施用地: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按照《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要求使用。
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對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建設對耕地耕作層造成破壞的,應認定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并加強管理(已在最新頒布的《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中明確大類,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常規建設用地: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所需建設用地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要求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該政策再次明確了一切借設施農業幌子拿地發展非農產業(包括鄉村旅游)都是用地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