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關于進一步促進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0-28 點擊:次
關于進一步促進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一、申報主體
本政策適用于在長沙市注冊經營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移動互聯網企事業單位和利用互聯網技術助推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工業企業。除列入“信用湖南網”和“信用長沙網”信用黑名單的項目申報單位外,其他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主體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重點企業認定
1、申報條件:(1)申報主體上一年度移動互聯網業務收入總額超過(含)1億元,或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且年增幅超過30%的移動互聯網企業;(2)申報主體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技術研發能力,擁有相關領域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申報主體具備良好的發展潛力和示范引領作用。
2、申報材料:(1)申報主體基本情況介紹(含營業收入、稅收、參保人員等證明);(2)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含業務防偽標識的移動互聯網收入專項審計報告;(3)上一年度完稅(免稅)證明。
3、支持方式:(1)認定為移動互聯網重點企業。(2)經認定為移動互聯網重點企業依據企業上年度地方貢獻數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家。(2)每年對認定的企業進行復核,動態調整。
(二)大力引進總部型企業
1、申報條件:(1)申報主體是國內外知名移動互聯網企業在長沙設立區域性總部、功能總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申報主體實際到位資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已完成首次納稅。
2、申報材料:(1)申報主體落戶前后基本情況(包括主營業務、擁有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主要研發人員情況、落戶后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等);(2)實際投資額證明材料(實繳資本驗資報告、固定資產投資證明:包括銀行回單和付款發票等);(3)納稅證明及社保證明;(4)經市級部門認定為總部型企業的證明材料。
3、支持方式:按企業實收資本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
(三)支持公共平臺建設
1、申報條件:(1)園區(集聚區)、企業和機構建設和運營的公共平臺,上一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2)公共平臺為第三方提供移動交流互動、移動生活服務等支撐服務。(3)公共平臺有固定工作場所、服務場地、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4)公共平臺具備較好的運營狀況和示范引領作用。
2、申報材料:(1)申報主體基本情況;(2)公共平臺建設主體基本情況;(3)貼花的平臺建設專項審計報告、平臺建設投入發票明細、服務企業明細。(4)公共平臺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3、支持方式:(1)認定為移動互聯網公共平臺。(2)經認定為移動互聯網公共平臺按照不超過平臺建設投資費用(僅包括軟硬件設備投資和人員費用,不包括基建投資)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3)每年對認定的公共平臺進行復核,動態調整。
(四)鼓勵融合應用
1、申報條件:(1)移動互聯網企業面向產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工業企業應用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質降本增效的應用示范項目及場景;(2)上述應用示范項目及場景在長沙市落地并完成建設,且具備較好的技術先進性,可推廣、可復制。(3)企業對應用示范項目及場景的關鍵核心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無知識產權糾紛。
2、申報材料:(1)申報主體基本情況;(2)應用示范項目及場景基本情況;(3)上一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完稅證明、企業相關榮譽證明材料;(4)應用示范項目及場景相關的合同、發票、轉賬憑證等材料。
3、支持方式:每年在全市范圍內擇優評定不超過50個移動互聯網應用示范項目及場景,給予申報企業不超過相關投資額度2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鼓勵創新創業
1、申報條件:(1)在本市注冊并納稅(包含設立區域總部或子公司)的移動互聯網企業;(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且連續兩年年增幅超過50%以上的企業;(3)申報項目具有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2、申報材料:(1)申報主體基本情況;(2)申報項目基本情況;(3)最近兩個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4)企業營業執照、納稅及社保繳費情況。
3、支持方式:按中小微企業項目投入、規模、增速、經濟貢獻和就業情況,給予企業10萬元—30萬元項目資金補助。
(六)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1、申報條件:(1)移動互聯網企業參加國內外大型展會活動;(2)園區、企業、機構等在長沙舉辦行業峰會、賽事活動。
2、申報材料:(1)企業參展的基本情況,或行業峰會、賽事活動的基本情況(附活動方案、邀請專家名單、宣傳報道材料等);(2)活動產生的財務費用及相關發票明細(含每一張支出原始憑證);(3)市級以上移動互聯網及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的批復或備案文件;(4)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3、支持方式:(1)經認定,按不超過展位費的標準給予承辦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2)舉辦行業峰會、賽事活動,給予20萬元—100萬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