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2號)
《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經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1日
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2021年11月1日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四章 創新創業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和保障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高新區范圍包括國務院批準的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設區域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由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行管理的其他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三條 高新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在培育優勢特色高新技術企業和產業集群、科技創新重大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育引進、科技金融結合、知識產權運用與保護等方面探索示范,打造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新區建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決策協調機制,統籌規劃發展,決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決高新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支持高新區借鑒、復制、推廣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改革試點經驗。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通過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高新區的建設發展情況。
高新區所在區(以下簡稱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布局、資金安排、體制創新、試點示范、擴大開放等方面支持高新區建設發展,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
第五條 支持高新區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整合或者托管區位相鄰、產業相近、分布零散的產業園區和鎮街,探索資源共享與利益平衡機制。
高新區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按照“一區(高新區)多園(高科技園)”的方式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高新區的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制定、實施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高新區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組織、推進招商引資、產業開發,按照權限審批、核準投資項目,協調高新區的重點投資項目建設;
(五)負責高新區產業配套、投資貿易、企業服務、人才引進、科技促進、安全生產,以及財政、統計、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
(六)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履行職能所需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職權,依法通過授權或者委托等方式調整由管委會行使,賦予管委會更大的經濟管理自主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通過授權或者委托等方式將行政職權調整由管委會行使的,管委會應當主動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及時將承接的行政職權納入行政職權目錄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單位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明確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權或者委托的行政職權,相關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在高新區派駐機構或者執法人員。
第八條 管委會根據高新區改革創新發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有關行政職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有權機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管委會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公布第一批行政職權目錄;目錄內容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和市有關部門、有關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和聯動執法的工作通報機制,定期對高新區內重要情況進行溝通;及時協調和通報影響高新區發展的重要問題;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管委會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條 對未賦予管委會行使的行政職權,以及不由管委會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教育、衛生、交通運輸、食品藥品安全等涉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事務,由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區的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管理、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高新區功能定位和管理體制,建立有利于高新區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由高新區依照有關規定自主安排各項收入和資金。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財政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及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二條 高新區在核定編制內享有選人用人自主權,按照有關規定決定高新區所屬行政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獎懲。
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管委會可以探索實行聘用制,建立健全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激勵和考核機制。
第十三條 管委會履職涉及專業性、技術性的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接。
管委會可以向社會公開聘用政務服務人員,承擔相關輔助性工作,并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確定薪資報酬。
第十四條 高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先規劃后建設,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節約集約用地,科學有序推進園區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對高新區給予傾斜,優先保障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配套服務、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等用地需求,提高生產性服務業用地比例,適當增加生活性服務業用地供給。
第十六條 高新區內的國有土地依法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實施供應;探索實行按彈性年期出讓、先租賃后出讓、帶方案出讓工業用地等用地供應方式。不得采用租賃方式供應住宅用地。
第十七條 產業用地出讓方案,由管委會組織編制、審批和實施;公共設施用地的劃撥由管委會負責;高新區內的國有住宅用地供應方案,由管委會負責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管委會應當加強產業用地準入管理,通過簽訂監管協議等方式明確準入指標和退出機制,加強項目后續監管。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十八條 高新區應當結合功能定位,探索新型產業用地供應方式,引導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
高新區可以探索通過市場化機制盤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產業用地。引導區內企業通過節余土地轉讓、節余房屋轉租等市場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產業用地,引入優質產業項目。
第十九條 高新區開發建設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有機銜接,提升園區信息化水平,推進區域一體化布局和聯動發展,實現產城融合發展。
高新區應當綜合考慮吸納就業和常住人口規模,完善區內商務、休閑、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按照職住平衡、就近建設、定向供應的原則建設產權型或者租賃型人才住房,合理確定配套設施、住宅用地比例,禁止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名變相圈地從事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條 支持高新區探索實施園區建設、運營、招商、管理和服務的市場化模式。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投資補助、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探索合作辦園區的發展模式。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以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為方向,有針對性地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引領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堅持綠色低碳、清潔高效、循環發展的產業導向,培育發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產業,引導產業綠色化、環保化升級,淘汰落后產能,禁止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產業進入園區。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制定高新區內的企業優惠政策,建立健全各種激勵機制,設立各類獎勵制度,支持企業研發能力建設,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活動。支持設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臺。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鼓勵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中間試驗服務平臺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為企業和創新創業者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財稅會計、法律政策、教育培訓、科技咨詢等專業服務。
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給予適當財政補貼,并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內原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科研、工業用地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新型研發機構、實驗室等創新創業載體,符合“三舊”改造或者城市更新條件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并可按租售限制條件實行差別化地價。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支持重大創新成果在區內落地轉化并實現產業化。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依法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
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出資各方面約定;企業注冊資本含國有資產的,其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高新區內創新創業,通過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途徑,孵化、培育、引進科技型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
鼓勵留學歸國人員和境外高層次人才在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內創辦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機構。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以其全額資本進行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對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占其資本總額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后,可以享受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鼓勵建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機構可以依法通過證券首次公開發行、出售、轉讓以及清算、破產等方式收回風險投資。
第三十條 鼓勵發展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引導創業投資、私募股權、并購基金等社會資本投資高新區高成長企業。
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創新管理機制,探索核心管理團隊持股和跟投等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保險等知識產權投融資業務。
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創新投貸聯動模式,積極探索開展多樣化的科技金融服務。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全面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模式,加快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和數據共享,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持續優化審批服務。
第三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定期組織對高新區產業集聚度、單位土地投資強度、技術創新能力、經濟效益、生態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和評估,推動園區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援助維權機制,推動區域品牌創新培育,引導企業建立研發與標準創新同步機制,推動科研、標準和產業一體化發展。
第三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優化人才服務體系,創新人才引進、激勵、評價、流動、服務等機制,探索實施產業精準引才、全球柔性引才等模式。
管委會應當為區內企業對外開展人才交流、技術交流和跨境協作搭建平臺,引進國內國際高端創新資源,深度融入國內國際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