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2-28 點擊:次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
發展用地實施細則
冀自然資發〔2021〕37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發展縣域經濟,保障和規范全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據《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明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范圍
(一)準確界定用地范圍。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是指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拓展農業農村功能,延伸產業鏈條,涵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等環節,用于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村休閑觀光旅游、電子商務等混合融合的產業用地,土地用途可確定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主要涵蓋:
1.農產品加工用地,包括農產品烘干、貯藏、保鮮、畜禽屠宰、冷鏈、凈化、分等分級、包裝等用地。
2.生產性服務用地,包括農資配送、病蟲害防治、農機作業服務、畜禽無害化處理與收集轉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農產品流通、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農業廢棄物處理等用地。
3.生活性服務用地,包括鄉村綜合性服務網點、電商、快遞、物流、商貿批發和零售等用地。
4.新產業新業態用地,包括“互聯網+”現代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民族風情旅游、紅色文化與民俗文化、非遺傳承、傳統手工業、文化創意等新型業態用地;依托鄉村資源優勢,培育的農業特色小鎮、地方特色產業用地。
(二)建立重點項目庫。每年第一季度末,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確定本年度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重點項目,建立重點項目庫。入庫項目應符合產業等相關政策,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示范帶動作用,能夠有效帶動農民就業增收。入庫項目可優先在國土空間規劃、用地計劃、資金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具體入庫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制定。
二、優化縣域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布局
(三)科學編制縣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堅持先規劃后建設,把縣域作為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切入點,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優化完善縣域村莊布局,合理確定建設用地指標,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安排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用地空間,促進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發展。推進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規劃應編盡編。村莊規劃編制中,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在不增加建設用地總量前提下,可以調整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優先用于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四)優化農村產業用地布局。堅持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充分發揮各地區域優勢和特色產業優勢,科學布局,引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合理選址。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規模超過20畝、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要進園入區;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規模10畝以上、不超過20畝的,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行政村村莊建設邊界內。
(五)探索規劃“留白”機制。各地可在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對暫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機動用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項目。確需選址在村莊建設邊界外的農產品初加工、休閑觀光旅游必須的配套設施用地,可申請使用預留機動指標,但不得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等約束條件,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得占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不得選址在突發性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危險性大的區域。
三、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用地需求
(六)加強土地要素保障。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向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傾斜,各地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鄉村振興,主要用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優先保障入庫項目。對于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所需補充耕地指標要優先保障,縣級無法保障的,由市級統籌調節;市級確實無法落實的,可申請省級調劑。
(七)拓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途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八)鼓勵農村建設用地復合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地類型、控制性高度、鄉村風貌等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復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保鮮存儲、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需對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翻新、改造的,容積率、建筑高度、層數、風貌等應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九)推進農村建設用地騰退利用。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鼓勵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優化區域農房建設、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建設用地布局,提高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效率。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堅持建設用地相對集中、非建設用地連片,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對村莊建設邊界外依法有償退出的宅基地,以及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開展村內掛鉤、村村掛鉤、村鎮掛鉤,統籌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
四、優化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審批
(十)規范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使用預留機動指標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暫不做規劃調整;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分批次報批建設用地,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除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建設用地批準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合并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十一)實行農業觀光旅游項目用地分類管理。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可不辦理轉用征收手續,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游經營關系。僅在年度內特定旅游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游停車設施,在不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前提下,可不辦理轉用手續,按現用途管理。
(十二)推進農村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確權。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鄉鎮企業、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村委會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可以認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經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加強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監管
(十三)建立退出機制。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因政府原因無法實施、項目主體未按規劃確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轉讓轉租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律規定、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約定或規定進行處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依法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十四)強化用地監管。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嚴禁違規占用耕地進行農村產業建設,防止耕地“非糧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嚴禁在農用地轉用報批中批少占多、應轉未轉,嚴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嚴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寫字樓等房地產開發,嚴禁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為名挖湖造景。
(十五)落實監管責任。各級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監管協調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合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情況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進行動態監管,結合國土變更調查進行年度評估;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編制鄉村振興規劃時,應與各地國土空間規劃做好銜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庫,定期評估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推進情況。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