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出臺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6-06 點擊:次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財產業〔2022〕42號
為更好發揮市產業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提高市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效率,我們制定了《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支持我市產業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有關意見精神,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導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投資基金。其宗旨是貫徹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圍繞我市重點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重大科技創新和重要產業轉型升級,統籌整合各方資金資源,助推全市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預算安排、存量市級政府投資基金、重點國有企業和國家級開發區出資以及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支持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爭取國家部委資金及國家級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擴大資金來源。
第四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向全市重大戰略類、重點行業類和科創培育類項目。重大戰略類項目,指具備重大基礎性、戰略性、帶動性作用的項目。重點行業類項目,指我市發展前景好、成長能力強的項目,以及重要產業轉型升級項目和“專精特新”項目。科創培育類項目,指處于“最初一公里”,具備核心技術的初創期孵化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五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遵循市場經濟、產業發展規律進行投資決策,確保基金的戰略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有機統一。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建立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運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常務副市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監管局以及兩江新區管委會、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管委會等單位為成員。根據項目需要,可增設相關單位為聯席會議臨時成員。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基金投資運作,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審定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不參與基金日常運營管理。
第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基金的統籌規劃和運營監督。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職責,按照金融資本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監管職責;負責統籌財政預算安排及監管企業的出資工作;審核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牽頭制定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激勵約束實施細則等,牽頭組織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市國資委負責統籌監管國企出資,并對出資份額履行監管職責。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等部門負責制定重點行業發展投資方向指引,可向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參投專項子基金派駐觀察員。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動態建立重大戰略類項目庫,支持重點行業類、科創培育類項目庫建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業務活動指導。市金融監管局履行基金業務備案管理職責。兩江新區管委會、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區域內項目儲備、推薦以及基金投資項目的落地服務。
第九條 市財政局出資設立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制定基金投資計劃,建立規范的基金“募投管退”運營管理機制;負責組建跟投基金;向專項子基金派駐代表,監督其投資及運作,組織其年度績效評價;負責建立重點行業類、科創培育類項目儲備庫,為參投基金提供項目對接服務。基金管理公司可選擇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委托其履行部分投資管理職能。
第三章 設立及投資運作
第十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為有限合伙企業,永久存續,主要采取直接投資,設立特定項目基金、專項子基金、跟投基金和科創培育基金的運作模式。
第十一條 重大戰略類項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資或與區縣、開發區(園區)等聯合設立特定項目基金的模式投資。重大戰略類項目的出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的30%。單個直投項目或特定項目基金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累計在項目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原則上項目落地區縣、開發區(園區)應共同參與投資。
特別重大的項目或基金,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二條 科創培育類項目主要采取科創培育基金的模式投資,單個項目的累計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科創培育基金由市科技局牽頭制定實施辦法并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行業類項目主要采取設立專項子基金、跟投基金的模式投資。專項子基金原則上投向我市項目和聚焦我市主要產業的市場化基金,鼓勵區縣、開發區(園區)共同參與設立專項子基金。跟投基金投向我市項目,投資單個項目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同一輪社會資本投資額的30%。
第十四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出資的專項子基金,其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資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二)注冊資本實繳出資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
(三)原則上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管理規模不低于5億元,若出資人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及行業龍頭地位,可適當放寬要求。
(四)原則上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第十五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出資的專項子基金,募集、設立和運作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原則上注冊在重慶市,設立規模不低于1億元,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最長不超過12年。
(二)除基金管理公司、專項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普通合伙人外,其他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
(三)專項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累計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在投資完成時總股權的30%,對單個項目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專項子基金規模的20%。
第十六條 已設立的基金申請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增資的,除需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開始投資運作,并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基金有權機構應同意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按不高于初始價格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協商確定。
第四章 決策及退出
第十七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應建立科學規范的分類分級決策機制,確保基金的政策目標實現和流程簡便高效。基金對外投資的決策流程為:
(一)直接投資和投資特定項目基金。原則上需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由基金管理公司組織盡職調查、專家評審等具體投資工作,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初審后報聯席會議審定。
(二)投資專項子基金和跟投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組織立項、遴選、專家評審、盡職調查、可行性論證等具體投資工作。直接投向具體項目的專項子基金,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后實施,跟投基金和投向市場化基金的專項子基金,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后實施。
第十八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可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合伙人)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條 符合協議(章程)約定的投資年限或退出條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約定實施退出后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直接投向具體項目的專項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后實施,其余投資方式的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原則上應按照協議(章程)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協議(章程)沒有約定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相關規定實施退出。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應當與專項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在協議(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簽訂協議(章程)后,未在6個月內完成基金設立登記的。
(二)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出資資金撥付至基金賬戶后,未開展業務超過一年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未按協議(章程)約定投資的。
(四)其他不符合協議(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五章 費用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從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中提取,根據基金實繳規模分檔遞減計提,原則上不超過基金已實繳金額的1%/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履行相關投資管理職能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參考行業慣例確定并支付委托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 參照行業慣例和市場化機構通行做法,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團隊跟投、超額收益獎勵等激勵約束機制。對基金投資退出后的增值部分,采取年度考核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基金管理公司,可用于獎勵團隊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同時,建立回補機制,當基金發生虧損時,基金管理公司應將收到的業績獎勵作為虧損的回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重點行業類、科創培育類項目的參投基金清算完畢后,允許使用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部分收益對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團隊進行適當讓利、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六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以及參投基金原則上應當委托重慶市內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托管協議,負責資產托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并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參投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銀行托管報告。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對參投基金的監管,規范其募集、設立、投資、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當參投基金管理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和重大違約情況時,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協議(章程)約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及參投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抵押融資、委托貸款、對外借貸(以投資為目的1年期以內借款除外)、二級市場股票(戰略配售、定向增發、協議轉讓、大宗交易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保險計劃、企業債券(以投資為目的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除外)、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資(進行風險低且流動性強的現金管理除外)。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等(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三)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擔保等業務。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參投基金的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年度審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季度運行報告,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 建立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盡職免責機制。對基金管理公司、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已履行規定程序做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但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和其他道德風險的,對決策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不予追究責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建立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的分類考核績效評價體系,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重點評價戰略效益,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重慶市產業投資基金應接受市審計局或市財政局有關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存量市級政府投資基金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或已簽訂協議(章程)的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