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臺《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提質擴量增效若干政策》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7-14 點擊:次
為促進全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提質擴量增效,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集群,近日,安徽省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提質擴量增效若干政策》,從支持研發創新、支持招大引強等八個方面提出33條具體舉措。
一、支持研發創新
1.充分利用省重大產業創新計劃、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計劃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攻關項目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2.實施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對經審核認定的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及產業化項目,給予承擔單位投入最高20%的補助,單個項目省級補助金額最高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3.以“揭榜掛帥”方式建設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綜合性產業創新中心或產業技術研究院,按照省支持十大新興產業綜合性產業創新中心規定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二、支持招大引強
4.嚴格落實國家汽車產業政策,支持具有較強資金實力、技術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的龍頭企業在我省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項目。對符合基金投資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省新興產業引導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支持做長做寬產業鏈
5.制定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補短板清單,對企業投資建設清單內項目,符合基金投資條件的,省新興產業引導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支持。項目建設發生的貸款,以制造業優惠貸款利率為基準,給予40%貼息,單個項目貼息年限不超過3年,省、市(縣、市、區)各按50%分擔,省級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6.組建運營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主題母基金,主要以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在我省設立專項子基金或特殊目的基金,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骨干企業發展和“雙招雙引”重大項目建設,對特別重大項目可以直投方式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7.建立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零部件企業和整車企業常態化對接機制。鼓勵零部件企業與整車企業組建產業創新共同體,協同開展新產品研發和應用,提升產業配套率。對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一級、二級配套供應商,每新配套一家整車企業,各市可根據合同金額等因素擇優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支持市場開拓
8.支持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鼓勵各市引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支持有條件的市對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汽車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農村居民,給予補貼。對提供優惠多、產品用戶評價好的新能源車企予以通報表揚。(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
9.支持開展汽車“以舊換新”。鼓勵有條件的市開展汽車“以舊換新”促銷,對提前報廢更新未達到強制報廢要求的老舊高排放車輛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用戶,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
五、加大公共領域推廣應用
10.支持新能源商用車、專用車等生產企業通過長期租賃、聯營線路、共建共營等方式,與市、縣(區、市)開展經營模式創新。每年評選5個左右經營模式創新示范案例,省級對每個案例給予5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11.支持推廣新能源公交車。自2022年起,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車,合肥、蕪湖市區新能源公交車占比達到100%(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批準除外),其他市區占比不低于80%。(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12.鼓勵城市快銷品、家用電器、家居建材、快遞物流等領域配送車輛由傳統燃油車、低速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等更換為新能源汽車。國有控股企業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車、通過財政資金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的城市配送車輛,原則上應為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13.加快推進環衛、園林、市政、消防、機場、景區用車等車輛新能源化。自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上述車輛,原則上應為新能源汽車(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批準除外)。(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文化和旅游廳)
14.推進公務用車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務用車標準和單位需求的前提下,全省范圍內機關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帶頭示范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公務用車時,除特殊地理環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經主管部門批準外,應全部購置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租賃服務。(責任單位:省管局,配合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
15.鼓勵駕駛培訓用車新能源化。推進準駕C證車型駕駛員考試用車替換為新能源汽車。鼓勵駕駛培訓機構配置新能源駕駛培訓用車。(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公安廳)
16.鼓勵地方以融資租賃方式推廣使用燃料電池汽車,并對融資租賃費用給予補助。支持地方示范運營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并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17.鼓勵在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等固定線路和城市渣土運輸、垃圾清運等場景推廣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車。(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
18.組織實施《安徽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至2025年,全省公共充電樁達到7萬個以上,換電站達到180座以上。鼓勵各市對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給予補助。(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交控集團、各市人民政府)
19.加大充電設施配建力度。城市建成區新建住宅停車位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30%,并納入房地產項目規劃和驗收標準。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35%。支持各市對個人自建自管充電設施給予補助。新建住宅小區及公共停車場車位應100%預留安裝條件(含電力負荷及管線預埋至車位)。實施有序充電的電價政策,個人自建自管充電設施應具備有序充電能力,公共及專用充電場站應具備車網互動能力。(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20.擴容升級高速公路服務區充(換)電設施,降低高速服務區充(換)電設施場地租賃費,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資力度。至2025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樁總量達到2000個以上,換電站達到50座以上。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須配建必要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納入高速服務區評價內容。(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省交控集團、各市人民政府)
21.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部門要簡化審批、從快辦理。商業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由屬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備案,自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不需要備案。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換)電設施的,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在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樓)時,同步建設的充(換)電設施,不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交控集團、各市人民政府)
22.對在住宅小區內擁有產權車位或長租車位的新能源汽車用戶,所在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應配合其安裝充電設施(確因安全、消防及電力容量等原因無法安裝的,物業服務公司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文件并做好解釋工作)。對住宅小區內的公共車位,允許第三方充電運營公司統一建設、統一運營。(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省應急廳、省電力公司)
23.支持合肥建設換電試點城市及“雙智”試點城市,以“適度超前、集約高效”為原則,加快推動換電站服務網絡建設,在私人、營運、網約車領域先行規劃布局換電站。至2025年,合肥市換電站總量達到140座以上,日服務能力4萬次以上,在合肥市主城區形成10分鐘換電服務圈。(責任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
24.支持加氫站建設。對建成投用的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對應用于工業用等特殊場景的撬裝站和氫燃料電池船舶場景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對應用于工業用等特殊場景的撬裝站和氫燃料電池船舶場景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100公斤及以上),按加氫站(撬裝站)固定資產(不含土地價款)投資的50%給予補助,每站分別最高補助500萬元、300萬元,省、市(縣、市、區)按照1:1比例分擔。鼓勵各市對加氫站(撬裝站)運營給予補助。(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25.在國家出臺加氫站審批管理規定前,支持各市明確加氫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建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市場監管、人防等部門協同推進的加氫站建設審批聯席工作機制,推動相關審批要件并聯辦理,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國家出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人防辦等)
26.鼓勵各市開放更多街區、道路、機場、港口等作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場景。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支持開展開放場景內自動駕駛出租車、公交車、短途接駁車、物流配送車、清掃車等示范應用。(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等)
七、營造良好使用生態
27.全省范圍內,實施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點)停放新能源汽車當日首次2小時以內(含充電時間)免費。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在市區道路通行不限行(含高架橋、快速路)。對已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新能源郵(快)件末端攬投車輛,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在劃定區域臨時停靠不超過30分鐘。相關市已有停放免費(臨時停靠)政策高于此項標準的,按就高不就低執行。(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公安廳、省郵政管理局)
28.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統一按大工業用電免收基本電費。實施充(換)電服務費價格市場競爭形成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29.鼓勵各市對新能源汽車在省內高速公路的通行費用給予補貼補助。(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交控集團)
30.加快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落實整車企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保障動力蓄電池“源頭可控、去向清晰”。支持有條件的市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和梯級利用給予補助。(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31.實施氫能應用示范工程。每年擇優遴選5個左右氫能在交通運輸以及拓展的能源、工業等領域的示范工程,并予以授牌。對示范工程發生的貸款,以制造業優惠貸款利率為基準,給予40%貼息,單個項目貼息年限不超過3年,省、市(縣、市、區)各按50%分擔,省級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以示范應用為突破口,積極開展氫能領域國際合作。對符合基金投資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省新興產業引導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外辦)
32.支持有條件的市舉辦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論壇、展會、峰會等,打造知名品牌,營造產業發展良好氛圍。(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外辦)
八、加強推廣應用的考核評估
33.構建科學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指標體系,每年對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