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8-03 點擊:次
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產業技術體系,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快科技創新、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戰略要求,規范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以下簡稱“體系”)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相關管理規定,結合體系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
2022年7月29日
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快科技創新、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戰略要求,規范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以下簡稱“體系”)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相關管理規定,結合體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是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建設,是國家農業產業科技戰略力量。體系聚焦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要求,以農產品為單元,以產業為主線,按照全產業鏈配置科技力量,建立新型農業科研組織模式,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促進農業產業現代化。
第三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鼓勵地方、企業投入資金。中央財政撥款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四條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布局建設若干重要農產品體系。每個體系由產業技術研發中心和若干綜合試驗站構成。產業技術研發中心下設若干功能研究室。
第五條產業技術研發中心設1個首席科學家崗位。每個功能研究室設若干崗位科學家崗位,并從中遴選1名研究室主任。每個綜合試驗站設1個站長崗位。首席科學家、崗位科學家、綜合試驗站站長統稱為體系專家。
第六條首席科學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和綜合試驗站站長所在單位分別為產業技術研發中心、功能研究室和綜合試驗站建設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
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七條首席科學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本體系任務的組織實施、運行指導和監督工作,研判國內外產業發展趨勢,提出本體系階段性、區域性、長期性科技需求,凝練科技研發任務和產業優化布局建議,為產業發展提供決策咨詢。負責組織宣傳并擴大體系影響力,營造全社會支持體系工作的氛圍。副首席科學家從優秀青年崗位科學家中遴選產生,一般不超過2名,協助首席科學家工作。
第八條功能研究室主任主要職責是根據體系任務要求,研判本領域方向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提出體系重大任務建議,明確本研究室責任分工,制定落實方案,組織本研究室崗位科學家開展技術攻關、政策咨詢和應急服務等工作。
第九條崗位科學家主要職責是根據體系任務要求以及崗位職責,提出具有基礎性和前瞻性的科學技術問題和研究思路,帶領團隊成員開展本產業關鍵技術攻關、產業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幫助指導綜合試驗站開展新技術新品種的試驗示范,收集、監測和分析產業發展信息,開展產業政策研究咨詢與服務,加強與體系內外的交流合作。
第十條綜合試驗站站長主要職責是根據體系任務要求,針對所在產區存在的主要產業科技問題,帶領團隊成員在有關崗位科學家指導下開展技術綜合集成與試驗示范,培訓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調查、收集并及時提交生產實際問題與技術需求信息報告,監測分析作物病蟲害、動物疫情、災情等變化,開展技術指導交流和應急服務等工作。
第十一條依托單位要嚴格履行法人主體責任,負責體系專家的工資福利、黨政關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為體系專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場所和輔助人員,及時報告體系專家工作單位調動、出國、違紀違法等重大事項。將體系工作納入國家級科研項目和任務進行日常監督和績效管理,加強專項資金內控制度建設。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確定體系總體布局,各體系首席科學家、崗位科學家以及綜合試驗站的數量等重大事項。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確定體系定額標準、年度資金規模等資金分配工作,組織指導農業農村部和依托單位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農業農村部負責體系組織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擬定體系總體布局、發展方向、重點任務,研究制定體系相關管理制度,組建監督評估委員會及各體系執行專家組,遴選、聘任、調整體系專家,組織簽訂各體系任務合同并開展考評等,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委托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農業農村部成立體系監督評估委員會,每五年為一個聘期,由農業農村部技術推廣機構、地方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龍頭企業代表和相關業務、財務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對體系任務完成情況及成效進行監督與評估。
第十四條各體系應成立執行專家組,組長由首席科學家擔任,成員包括功能研究室主任、崗位科學家代表和綜合試驗站站長代表,人數不超過15人,且為奇數。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本體系需要協同完成的重點任務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考評和監督各功能研究室和綜合試驗站的業務活動,對體系崗站設置和人員調整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托單位及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上級主管單位)是體系的支持保障監督部門,負責相關配套政策的制訂和落實,對所屬單位或所在區域有關的體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加強國家體系與地方體系或創新團隊的銜接互動,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身需要,參照國家體系建設方式,特別是國家體系未覆蓋的本地大宗特色農產品品種,建設地方體系或創新團隊。
第十七條國家體系首席科學家不能兼任地方體系或創新團隊崗位。確有需要的,國家體系崗位科學家和綜合試驗站站長可兼任地方體系或創新團隊崗位。
第十八條組建若干共性技術創新團隊,強化體系間協同創新。共性技術創新團隊設1名首席科學家,從體系專家中遴選產生。共性技術創新團隊是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點任務設置、年度考評及綜合績效評價,由農業農村部視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農業農村部建立體系聯絡員制度。聯絡員的主要職責是跟蹤了解體系運行管理情況,可參與體系調研、年度總結、人員考評、指導服務及監督評估委員會、執行專家組等活動,收集并反饋對體系建設的意見建議。
第五章任務管理
第二十條體系任務設置每五年為一個實施周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一條體系任務主要包括:
(一)系統梳理產業發展現狀和技術需求,凝練重大攻關目標。
(二)開展全產業鏈關鍵技術研發、集成與示范。
(三)開展產業基礎信息收集整理與動態分析。
(四)開展產業發展預測、政策研究與決策咨詢。
(五)為產業應急、突發性事件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六)為技術用戶提供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
(七)上級部門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務。
第二十二條各體系應編制五年規劃及年度計劃。每五年周期開始的前一年,首席科學家應當組織本體系專家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目標,廣泛征集政府部門、推廣機構、行業協會、企業、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技術用戶提出的技術需求,經執行專家組梳理凝練、組織論證,提出本體系未來五年需要協同完成的重點任務規劃與分年度計劃,報農業農村部審定。
第二十三條農業農村部根據體系任務規劃,與產業技術研發中心依托單位和首席科學家簽訂五年任務書和分年度任務書。首席科學家對每項任務進行分解,明確牽頭人和技術負責人,確定各崗位科學家和綜合試驗站站長分工責任,并分別與功能研究室主任、崗位科學家、綜合試驗站站長簽訂任務書。
第二十四條農業農村部對體系任務完成情況開展考評,包括年度考評、監督巡查和綜合績效評價。
(一)年度考評。農業農村部組織對首席科學家年度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并出具優秀、合格、不合格等考評意見,考評結果由農業農村部向其依托單位進行通報。執行專家組組織本體系專家對功能研究室主任、崗位科學家和綜合試驗站站長進行年度考評,原則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評工作。聘期考評在每五年實施周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進行,聘期考評當年不再進行年度考評。在完成后的15日內將考評結果報農業農村部備案,由產業技術研發中心向體系專家依托單位通報考評結果。
(二)監督檢查。農業農村部聘請項目管理、專業技術和財務審計專家等組建監督檢查組,主要對需要協同完成的體系重點任務、產業貢獻、規范管理、經費使用等方面開展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出具監督檢查意見,向體系通報并督促整改。原則上,每五年至少對各體系檢查1次。
(三)綜合績效評價。在實施周期最后一年,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按照綜合績效評價的程序和評定要求組織實施。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個實施周期體系優化布局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體系按需設崗,按崗聘人,實行動態管理,總體相對穩定。體系專家從全國優秀科技人員中遴選產生。
第二十六條首席科學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崗位科學家、綜合試驗站站長實行聘任制,每五年為一個聘期。
第二十七條根據崗位需要發布崗位申報通知,明確聘任條件和資格,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不得申報:
(一)已超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無法完成一個聘期的。
(二)有違紀違法或違反科研誠信等不良記錄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體系專家聘任程序:
(一)首席科學家和崗位科學家原則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經專家評審并公示后確定聘任人選。綜合試驗站站長由體系執行專家組在綜合試驗站所在區域內推薦依托單位和站長人選,征得所在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后確定。原則上每年3—4月集中開展下一年度體系專家調整。
(二)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崗位科學家、綜合試驗站站長,可由符合聘任條件和資格的團隊成員接任。
1.在法定退休年齡2年之前且上一聘期綜合考評排名前30%的。
2.近3年內年度考評有2次排名前30%的。
3.近5年內年度考評有3次排名前30%的。
(三)每個聘期的最后一年,根據年度考評、監督巡查以及綜合績效評估結果,對符合聘任條件的體系專家予以續聘。
第二十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體系專家,應予解聘。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個人主動退出或工作單位調動的。
(三)考評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評近3年內連續2次或聘期內累計3次排名后10%的。
(五)出現違紀違法或違反科研誠信的。
(六)因體系調整不再設立崗站的。
(七)其他應予解聘的。
第三十條因故解聘而出現空缺的崗位,按照新聘程序重新遴選。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對被解聘專家的工作和經費等開展總結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首席科學家出現崗位空缺的,可由農業農村部指定1名副首席科學家代理崗位職責,直至遴選出新的人選。崗位科學家和綜合試驗站站長出現崗位空缺的,由執行專家組指定1名團隊成員代理崗位職責,報農業農村部備案,直至遴選出新的人選。
第三十二條農業農村部建立優秀體系專家通報表揚制度。原則上考評優秀的體系專家數量不超過本體系專家總人數的30%。凡年度考評優秀的,農業農村部在全體系內通報表揚。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委托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日常管理,負責網絡管理平臺的運行和維護。首席科學家在管理平臺上建立網上辦公室,對體系任務、研究進展、經費支出等進行工作管理及業務交流。崗位科學家和綜合試驗站站長建立網上個人辦公室,填寫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情況、工作日志、月度經費支出、年度總結、財務決算報告等內容,開展業務交流。
第三十四條請假管理。首席科學家出國(境)須提前30日向農業農村部報備。崗位科學家和綜合試驗站站長出國(境)須提前30日向首席科學家請假。聘期內單次出國(境)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五條因機構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確需變更單位名稱的,由農業農村部審核后變更。
第三十六條依托單位須在30日內對體系專家出現工作單位調動、出國(境)超過六個月、違紀違法、違反科研誠信、因身體原因無法承擔體系工作等重大事項,向產業技術研發中心提交書面情況報告。逾期未報且對體系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取消依托單位推薦資格。
第三十七條體系根據任務需要組織召開會議,堅持厲行節約,按照有關會議標準規定執行。每個體系原則上每年召開全國性會議不超過1次,全體系會議不超過2次。除會議場館設備租用費用由會議代表分攤外,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首席科學家及其他人員不得以體系名義擅自調用體系專家參加體系任務外的各類活動。
第三十八條體系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須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在專項資金支持下形成的科技成果權屬,由執行專家組根據體系任務合同排名和實際貢獻確定。使用專項資金開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論文、專著以及媒體宣傳材料等,須標注“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資助”或體現體系專家身份。
第四十條產業技術研發中心應及時將實施體系任務、開展體系工作形成的相關文字資料和圖像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產業技術研發中心依托單位變更時,需移交檔案。體系專家的技術資料均需由依托單位歸檔,農業農村部保留調用權利。
第八章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定額管理,主要用于產業技術研發中心、功能研究室、綜合試驗站與體系建設直接相關的研究開發和試驗示范等費用。
第四十二條專項資金納入農業農村部部門預算管理。預算批復后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劑。如因建設任務調整、人員或依托單位變更等因素確需調劑的,應由體系專家所在單位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農業農村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第四十三條農業農村部按照農業產業發展的內在規律,合理分配專項資金在產業發展各環節、各產業和各區域的投入,與國家科技計劃(專項)資金、地方政府資金和農業技術推廣、農民教育培訓等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有機銜接,避免重復交叉。
第四十四條專項資金可以用于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管理費。
(一)設備費。是指在研究開發和試驗示范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或購買專用軟件授權而發生的費用。
(二)業務費。是指在研究開發和試驗示范過程中,消耗的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會議/差旅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研究開發和試驗示范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體系任務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科研輔助人員等勞務性費用,其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體系研發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勞務費科目支出。
(四)管理費。是指在研究開發和試驗示范過程中,對使用依托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試驗田,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比例不超過扣除設備費后的8%,由依托單位管理和使用。
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體系專家提出申請,依托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除設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調劑,由體系專家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第四十五條依托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專項資金內部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協助首席科學家匯總分析專項資金安排與使用情況,以及相關科技基礎條件變化等情況。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依托單位應編制年度決算報告,通過體系管理平臺報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備案。
第四十六條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由依托單位按照國有資產有關規定管理,優先保證體系的建設和運行。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四十七條專項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績效管理,從成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方面,綜合衡量項目資金使用效果。專項資金的績效指標設置應指向明確、突出重點、細化、量化、可考核。農業農村部組織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專項資金采取依托單位自評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績效評價方式,必要時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重點評價體系與產業的關聯度、體系科學研究的創新度、體系對產業發展的貢獻度等。農業農村部根據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結果,相應調整或取消對體系專家的資金支持。
第四十八條在完成體系任務目標并評價合格后,結余資金可由體系專家統籌用于與體系任務相關的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英文名稱為“ChinaAgricultureResearchSystem”,縮寫為CARS。各體系的名稱為“國家**產業技術體系”,英文名稱為“CARS—產業英文名稱”。成果標注英文為“SupportedbytheearmarkedfundforCARS”,并注明體系編號。
第五十條地方體系或創新團隊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07年12月20日財政部、原農業部印發的《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7〕410號)同時廢止。其他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