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部等22部門發布《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9-15 點擊:次
中國科技部等22個部門14日對外發布《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為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立規矩、訂守則,進一步規范調查程序,統一處理尺度,使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更有規范性、更具操作性。
最新發布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共7章53條,由科技部會同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2019年版《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進行修訂而成,該試行規則同時廢止。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明確,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包括八方面內容:
一是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二是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三是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四是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五是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六是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范的行為;七是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八是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確定的處理措施種類包括“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14項。
同時規定,如果有“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的”“阻撓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調查人員的”“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的”“有組織地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多次實施科研失信行為或同時存在多種科研失信行為的”“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拒不承認錯誤的”這7項情形之一,應從重處理。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強調,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參與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人員應簽署回避聲明。被調查人或舉報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師生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此外,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等利益相關方。
據介紹,科技部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分別負責統籌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并要對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應加強信息通報與公開。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方應加強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協調配合、結果互認、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等工作。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特別重大復雜情況經批準后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