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00萬元獎勵!《湖南省產業集群競賽實施辦法》印發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10-10 點擊:次
湖南省產業集群競賽實施辦法
第一條編制依據
根據《湖南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十四五”發展規劃——湖南省制造強省建設“十四五”發展規劃>的通知》(湘政發〔2021〕11號)以及工信部關于先進制造業集群競賽和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評審標準等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產業集群包括先進制造業集群和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先進制造業集群是基于先進技術、工藝,在一個區域里圍繞先進制造領域,由若干地理相鄰的大中小企業、機構通過相互合作與交流共生,形成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集群協同創新的產業組織網絡。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是指在市州或縣(市、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集中管理運營、主導優勢特色產業聚焦、創新能力較強、服務體系完善、協同效應突出、品牌影響力大的產業集群。
第二條競賽組織
省工信廳負責組織開展省級產業集群競賽,對競賽勝出的產業集群進行管理。
第三條競賽原則
省級產業集群競賽分初賽和決賽,由申報省級產業集群的參賽主體,根據集群發展實際情況,按照不同類別(先進制造業集群/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自愿參賽。鼓勵地理相鄰、產業相關、跨行政區的產業集群聯合參與競賽。
“十四五”期間,每年組織一次競賽,通過初賽確定一批省級產業集群培育對象,通過決賽確定一批省級產業集群。省工信廳根據參賽集群數量及集群發展質量、專家意見綜合確定每年競賽勝出集群數量。
第四條參賽主體
競賽主體是各地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和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承擔集群培育發展工作的集群促進組織和集群核心承載園區管委會,經市州工信部門推薦后,代表競賽主體聯合參賽。
先進制造業集群促進組織為非政府、非營利的獨立法人;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促進組織為園區運營企業或公共服務機構等獨立法人。集群初賽勝出后的省級產業集群培育對象可以連續參加集群決賽。
第五條參賽條件
1、具備良好的產業基礎、網絡化協作和技術創新能力,要素集聚、開放合作、組織保障水平較高的產業集群方可參加競賽。重點支持符合“3+3+2”產業領域的產業集群參賽。
2、參賽的先進制造業集群,須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應擁有一批產業承載園區,且集群核心承載園區產業生態良好,每個集群須明確集群產業核心承載園區參賽。集群應擁有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在集群核心承載園區注冊為獨立法人的鏈主企業,且聚集了一批產業相關聯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集群營業收入達100億元以上。
3、參賽的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應擁有省級以上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合計不少于5家。集群產值應達到30億元以上,集群中小工業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困難地區等地區創建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對其競賽條件適當放寬。
4、集群促進組織服務能力和服務效果較好,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較高的公認度、聲譽,服務質量優良,社會效益明顯。
5、集群及集群內企業不得存在下列情況:集群主導產業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產業的;競賽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近三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有偷稅漏稅、嚴重失信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競賽內容
1、集群產業基礎。包括主導產業發展、規模工業培育、創新能力、產業集聚、數字化綠色化轉型發展、公共服務、開放合作、組織保障、發展環境等。
2、集群核心承載園區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為推進集群發展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要素保障、營商環境改善、企業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所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集群促進組織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效果等。
4、集群所在地政府培育發展省級產業集群發展思路、目標、培育發展路徑、保障措施等。
第七條競賽程序
1、省工信廳發布競賽通知。
2、市州工信局(省財政直管縣工信部門)推薦轄區內的競賽主體參賽。
3、由集群促進組織和核心承載園區按要求編制參賽報告(詳見當年度競賽通知),并對參賽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組織評審,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5、發布競賽結果。根據評審結果,按程序確定競賽勝出集群名單,經網上公示無異議后發布。
第八條支持政策
1、在初賽中勝出的先進制造業集群、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對其集群促進組織或核心承載園區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集群促進組織自身條件建設、集群公共服務活動開展、集群項目建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等方面。
2、在決賽中勝出的先進制造業集群、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對其集群促進組織或核心承載園區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獎勵。資金使用范圍與初賽勝出獎勵相同。
3、在初賽中勝出的集群確定為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對象/省級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對象;其集群促進組織確定為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對象促進組織/省級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對象促進組織;其承載園區確定為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對象核心承載園區/省級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對象核心承載園區。
4、在決賽中勝出的集群確定為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省級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其集群促進組織確定為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促進組織/省級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促進組織;其承載園區確定為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核心承載園區/省級中小工業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核心承載園區。
5、在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競賽初賽、決賽中勝出的產業集群,其集群促進組織確定為湖南省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對象促進組織、湖南省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促進組織;其承載園區確定為湖南省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對象核心承載園區、湖南省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核心承載園區。對競賽勝出的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按省委省政府關于園區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6、工信部認定的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其集群促進組織確定為湖南省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促進組織;其承載園區確定為湖南省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核心承載園區。對認定的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參照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給予獎勵。
7、對集群競賽中勝出的集群核心承載園區,在“五好”園區規劃定位評價、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發展質量評價中予以加分。
第九條集群管理
省級產業集群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進行一次復核,復核要求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未通過復核的集群退出省級產業集群名單。
第十條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