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印發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4-06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的總體要求,引導新時期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火炬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加強火炬產業基地的建設與管理,促進火炬產業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綠色化發展,科技部火炬中心印發《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特色產業基地”)是集聚創新要素資源、優化創新創業環境、著力培育和發展特色產業的重要手段,是推進區域科技經濟協調發展的有效路徑。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特色產業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綠色化發展,加強特色產業基地的建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色產業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針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細分產業領域,通過政府組織引導、優勢資源匯聚,形成的具有區域特色和產業特色、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顯著支撐和帶動作用的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縣(市、區)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特色產業優勢創建特色產業基地。
第二章建設原則與評定條件
第四條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堅持科技引領、產業帶動、特色突出、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特色產業基地需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設立了由縣級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導的特色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和協調工作機制,有職責明確的日常管理機構,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工作方案。
(二)編制了較完善的特色產業基地建設規劃。有豐富的特色產業資源,特色產業應為當地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特色產業和特色產業基地發展已納入上級主管部門發展規劃。建設規劃思路清晰,產業發展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有力,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特色產業及其主要產品在本行業具有競爭優勢,特色產業實現年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或占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年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在節能環保、公共安全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完備的企業創新體系。有在國內同行業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示范帶動作用的科技領軍企業、一定數量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等研發機構和創新合作組織;有一定數量的創新領軍人才和研發人員,以及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參與制定并形成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基地特色產業R&D經費投入強度不低于3%。
(五)具有較完備的成果轉化體系。有一批支撐特色產業發展的科技服務機構和平臺,開展創業孵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科技金融、人才服務等相關工作。成立了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產業促進組織。
(六)產業集聚效應顯著。能夠整合利用內外部資源,形成特色產業領軍企業帶動、大中小企業協同、產業鏈上下游互動的產業鏈條,具有一定的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第六條一個縣(市、區)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申報一家特色產業基地。已有特色產業基地的不再申報。
第三章申報推薦與審核確定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特色產業基地申報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申報組織工作。申報材料包括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申報書(含基地基本情況和建設規劃)及相關附件材料。
第八條特色產業基地規范名稱格式為:“國家火炬AABB特色產業基地”。其中,“AA”為特色產業基地所在縣(市、區)名稱、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規范簡稱,“BB”為特色產業基地特色產業細分領域名稱。
第九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為特色產業基地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特色產業是否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進行審查,并將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報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薦意見應說明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布局的整體考慮及推薦理由。
第十條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則上每年按計劃開展特色產業基地申報工作。對申報主體和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論證。評議結果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
第四章總結評價與提升發展
第十一條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組織開展特色產業基地總結評價工作。總結評價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評價特色產業基地建設進展情況、特色產業發展成效、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產業發展生態、創新體系建設等。
總結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整改。對于連續兩次評價結果為整改的,將取消其特色產業基地資格。
特色產業基地評價指標體系將另行發布。
第五章組織管理與支撐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特色產業基地的建設主體。應強化對特色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和協調促進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色產業基地特色產業的分析研判,負責組織實施特色產業基地建設規劃,探索特色產業基地發展新機制新模式,促進特色產業基地高質量建設和發展。
第十四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統籌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的申報與推薦,對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的建設與發展進行監督,指導特色產業基地規范化發展。結合本地區發展需求,將特色產業基地及其特色產業列入本地區科技發展規劃,在政策、資金、科技項目、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撐保障。
第十五條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全國特色產業基地的宏觀管理與統籌協調。提出全國特色產業基地發展總體思路并組織推進,開展年度申報與總結評價,組織經驗交流與宣傳培訓,促進全國特色產業基地協同發展。
第十六條建立特色產業基地年度報告制度。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的年度統計和總結工作,督促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按時報送統計數據,保證數據質量,加強統計分析,形成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年度統計報告和工作總結。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工作規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國科火字〔2015〕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