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8-17 點擊:次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和《北京市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水平,促進北京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1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北京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定位在區級區劃范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集群促進工作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圍繞北京高精尖產業的發展,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區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集群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定扶持政策,發布認定標準,開展培育、認定、監督和考核評價工作。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本轄區內特色產業集群開展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建立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十四五”期間,在全市范圍內認定20個左右集群。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條重點圍繞以下方面開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絡,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強化質量品牌建設,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二)激發集群創新活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臺,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和標準研制。
(三)推進集群數字化升級。加強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應用,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臺,提升集群數字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指南及評測指標,推廣智能制造裝備、標準和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集成應用,提高數字化轉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優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應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五)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以集群為單位參與國際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建立貿易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北京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堅持自愿申報與主動發掘相結合、公開透明、以評促建、持續提升、跟蹤監測、動態調整的原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統籌組織,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申報的集群應在區級區劃范圍內,由集群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主體。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年度申報具體要求,負責本地區特色產業集群的材料受理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將通過審核的推薦集群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復審,必要時開展實地核查,在符合認定條件(見附件)的基礎上,形成“北京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名單,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公示無異議后發布。通過首批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的,自動認定為市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擇優推薦市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對獲評的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二條鼓勵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加強對集群參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集群的投資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充分發揮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集群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及時總結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字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經驗做法,開展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特色產業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考核評價集群三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六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進行持續跟蹤,并組織集群于每年3月底前填報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監督和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已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市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的,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北京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標準(2023年版)
一、基本條件
1.集群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
2.集群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
集群主導產業發展水平位居細分領域全國前列,有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集群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平方公里,近三年產值均在40億元以上,集群中小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高于70%,產值年均增速高于10%,主導產業占集群總產值比例高于70%。
三、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
集群擁有不少于1家主導產業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者不少于10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四、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
集群產業鏈布局合理,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產供銷一體化協同協作機制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產設備、物流、倉儲、人力、設計等共享機制,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
五、具有較強協同創新能力
集群近三年中小企業研發經費年均增長高于10%;統籌建立了多元創新平臺,與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創新合作緊密,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較完善;積極參加主導產業的標準制修訂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導產業的關鍵核心技術,有效發明專利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5%,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于15個。
六、數字化轉型效果明顯
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高,數字化裝備和系統應用廣泛,引入跨企業數字化解決方案、評估和診斷等服務;“用云上平臺”成效顯著,工業互聯網平臺應用普及率不低于15%,工業軟件應用率穩步提升,實現集群企業重要生產數據聯通;開展主導產業數字化新模式新業態探索,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七、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于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屬于高用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
八、積極參與產業開放合作
集群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過設置海外分支機構等方式,推動產品和服務對外貿易快速發展。
九、具有較強治理和服務能力
集群設立管委會等運營管理機構,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專業化的集群發展促進機制,組建企業服務管家隊伍,為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創業輔導、創新支持、人員培訓、市場營銷、投融資、管理咨詢等服務;建立訴求協調處理機制,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實現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宣貫集群全覆蓋;制定未來三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針對性強、切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