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11-07 點擊:次
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和《上海市“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約化發展水平,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海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定位在本市區劃范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創新活力迸發、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成效顯著,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第三條促進集群發展工作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區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特色產業集群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推動出臺扶持政策,制定市級特色產業集群的培育和認定標準,開展培育、申報、監督和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間,在全市范圍培育和認定30個左右特色產業集群。
第五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做好轄區內市級特色產業集群的申報受理、初審、推薦工作,并負責轄區內特色產業集群的監測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集群認定須滿足以下八方面指標。同時,集群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1、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
集群設立3年以上,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平方公里。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十四五”規劃,為所在區域的支柱或特色產業,發展水平位居細分領域本市乃至全國前列,重點支持主導產業在本市先進制造業集群和“2+(3+6)+(4+5)”產業的集群。集群近三年產值均在30億元以上。中小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50%以上,主導產業占集群總產值比例高于50%,產值年均增速高于10%。
2、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
集群擁有不少于1家主導產業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市級或國家級)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者不少于10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3、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
集群產業鏈布局合理,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產供銷一體化協同協作機制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產設備、物流、倉儲、人力、設計等共享機制,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與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或龍頭企業開展合作。
4、具有較強協同創新能力
集群近三年中小企業研發經費年均增長高于5%;與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緊密的合作關系,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較完善,國家級、市級或區級創新平臺不少于1個;集群企業參與主導產業標準制修訂不少于2項;集群中小企業有效發明專利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5%,集群中小企業從業人員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于15個。
5、數字化轉型效果明顯
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高,數字化裝備和系統應用廣泛。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問診”、智能工廠診斷咨詢、數字化改造解決方案、兩化融合貫標診斷等服務。“用云上平臺”成效顯著,集群中小企業工業(產業)互聯網平臺應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業軟件應用率穩步提升,實現集群企業重要生產數據聯通;開展智能制造、工業互聯網等新模式新業態創新應用推廣工作,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6、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于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屬于高用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
7、積極參與產業開放合作
集群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過設置海外分支機構等方式,推動產品和服務對外貿易快速發展。
8、具有較強治理和服務能力
集群設立管委會等運營管理機構,建立或引入市級及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組建企業服務專員隊伍,為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創業輔導、創新支持、人員培訓、市場營銷、投融資、管理咨詢等服務;建立訴求協調處理機制,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宣貫實現集群全覆蓋;制定未來三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清晰,工作措施完整。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每年組織開展市級特色產業集群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特色產業集群的材料初審,并將推薦集群報送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九條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過形式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實地抽查等程序,確定擬認定的集群名單,并按程序進行公示。根據公示結果,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布“上海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名單。
第四章培育要求
第十條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集群發展規劃,建立集群培育庫,加大引導,加強服務。
第十一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各區對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集群服務體系。推薦具有上市基礎的優質中小企業納入改制上市培育庫。集群重點企業納入全市“政策服務包”推送名單。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加強對集群參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集群的投資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十二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總結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字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經驗做法,開展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
第十三條集群運營主體重點圍繞以下方面開展集群發展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絡,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二)提升集群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平臺體系,積極建立院士(專家)服務中心,支持集群內企業建立國家級、市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發揮協同創新效應,依托龍頭企業建立“產學研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創新載體,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和標準研制,進一步加大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力度。
(三)推進集群數字化升級。聚焦“園區+平臺”專項工程,強化工業互聯網功能性平臺賦能作用。引導集群內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指南及評測指標,實現集群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數字化診斷全覆蓋,加快建設智能工廠,深化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集成應用,提高數字化轉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優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應用,實施清潔生產,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五)深化集群開放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參與國際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建立貿易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推動質量、知識產權、技術創新等服務機構進集群提供精準服務,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打造集群專屬融資產品,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特色產業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五條特色產業集群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反映上年度集群發展情況。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特色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問題與改進措施等進行持續跟蹤和監督考核,并組織特色產業集群于每年4月10日前填報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至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十六條對主導產業優勢突出、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協同創新能力強、數字化轉型成效顯著、綠色化升級效果明顯、開放治理機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點扶持,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第十七條已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集群復核資格: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