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海關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監管創新實施辦法》的14個熱點問答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1-04 點擊:次
為進一步促進上海集成電路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12月26日,上海海關出臺新一輪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關鍵主體更好發揮作用、保障關鍵進口產品更快投入生產、助力關鍵環節降本增效。為了幫助進出口企業更加全面詳細地了解新一輪措施以及相關的辦理流程,下面圍繞大家關心的14個問題進行解答。
1、我公司新的研發項目需要進口大量設備及原材料,對于適用的減免稅政策,我們不是很清楚,海關是否有相關指導?
答:對于研發所需的關鍵設備及原材料,上海海關將提供減免稅“預審核”服務,根據需求了解企業科研項目執行進度和階段性進口計劃安排,提前研判高精尖設備、特種材料等科技前沿產品屬性,提前介入開展減免稅預審核,指導企業申報。在單證齊全的前提下,可以將減免稅審核時限從10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
2.我司目前主要進口商品有減震器、光學鏡片、片庫等,以上物料在木質包裝內部會有額外真空鋁箔,保障物料潔凈度符合光刻機制造車間要求,在無塵室以外環境破壞其真空包裝存在污染風險,因此我司對真空包裝等高新技術貨物布控查驗模式比較感興趣,請問應用該模式有什么條件嗎?
答:應用該模式需同時符合企業及貨物的適用范圍。企業范圍為:高新技術生產或加工型企業及其專屬配套的進口貿易企業,信用等級為非失信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的科研機構、高校等也可根據實際需求向海關提出申請;貨物范圍為:真空包裝、防光包裝、防塵包裝、恒溫儲存等不宜在普通環境下拆箱查驗的高新技術產品,且貨物進口目的地與企業注冊地在同一關區范圍內,經海關風險評估通過后可適用該模式。
3.我公司新進口一批精密設備,由于使用了木質包裝,我司擔心需要在口岸海關和屬地海關分別進行查驗,增加設備損壞風險,請問可以進行一站式查驗嗎?
答:為進一步便利集成電路企業,上海海關對集成電路企業進口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直通式”檢疫創新模式,可隨貨物轉至屬地海關實施隨貨查驗,木質包裝檢疫也不局限在口岸完成,可隨貨物由屬地海關實施檢驗檢疫查驗等海關監管,做到一站式查驗。
4.光刻膠、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和聚酰亞胺原液體等,均屬于光阻類產品,對存儲溫度有較高要求(4-10℃)。但上述產品又是危險化學品,我司擔心查驗周期長易導致制冷劑失效,希望可以提升此類產品的通關時效,請問這次新一輪措施中是否有相關措施?
答:根據現行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100%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模式。為加快集成電路生產所需物料供應,上海海關目前正在推進建立“白名單”制度,此次新一輪措施中也明確了相關內容。具體來說是根據集成電路行業進口危險化學品的質量安全評估結果,結合市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推薦,對歷史檢驗情況良好、質量安全風險低的集成電路行業用危險化學品向海關總署申請降低布控比例,并免于取樣送檢。
5.我公司近期進口了一批危險化學品,經海關取樣檢測危險特性與申報相符,未發現不合格的情形,這是否意味著我司在一年內進口同一種危險化學品都可以免于取樣送檢?
答:考慮到部分進口危險化學品長期進口、工藝穩定、供應商單一,檢驗合格率高等因素,對于已經檢測危險特性與企業申報信息相符,與實際危險公示標簽相符,及與實貨包裝等級相適應的進口危險化學品,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于重復取樣檢測,檢查危險特性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具體條件包括,同一個收貨人或消費使用單位,來源于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同一個生產商,同一種成分或組分,危險特性相一致的進口危險化學品,經海關取樣檢測危險特性項目未發現不合格的,原則上1年以內不再重復實施取樣檢測危險特性項目。
6.海關對于進口危險化學品的屬地查驗有哪些便利?
答:屬地海關對已備案的集成電路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除失信企業外)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開展優先查檢,開辟一站式快速通道,對企業預約貨物實施優先查檢和“5+2”預約查檢,實現查檢正常作業“當日清”,查檢異常作業第一時間處置。
7.我公司將要進口一批成套設備,這批設備組成結構復雜,配件種類多,請問“項目制管理、集中受理”的監管模式有哪些流程?對企業來說有哪些便利?
答:該監管模式下流程有:信息登記、裝運前檢驗、進口申報、目的地檢驗和最終驗收。
關于便利措施具體有:對于進口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或維修用的設備和零備件(不包含辦公用品),可以免于標注能效標識及備案;對于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設備和零備件,無需驗核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文件。如零備件數量明顯超過合理配套數量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入境驗證。
8.我公司每年需進口大量的減免稅原材料用于生產,請問什么是集成電路減免稅“快速審核+ERP聯網”?我司是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可以申請納入試點企業嗎?
答:集成電路減免稅“快速審核+ERP聯網”是指集成電路減免稅申請人通過ERP系統向單一窗口導入并發送報文,實現《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及隨附單證一鍵導入申報,符合快速審核條件的申報數據,海關系統自動審結并出具《征免稅確認通知書》。企業如為高級認證企業,將優先納入“快速審核+ERP聯網”試點。
9.集成電路設備零件存在價值較高的客觀現象,近期我公司需進口一批研發用的零配件,請問會被審價嗎?有什么簡易程序嗎?
答:外方免費提供的貨樣或贈品屬于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情況,根據《審價辦法》第六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按照本辦法所列的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同時根據第四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以及價格磋商,按照本辦法所列的方法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即適用審價簡易程序:(一)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二)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三)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
10.我公司在上海海關申請了預裁定,在其他海關申報可以適用嗎?預裁定的有效期是多長?
答:預裁定決定在全國海關適用,有效期為3年。
11.我司作為某企業集團的子公司,是否屬于同等享惠資質的企業集團成員?是否可享受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簡化辦理?
答:同等享惠資質的企業集團成員需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聯合簽發)》(財關稅〔2021〕4號)規定的主體范圍。在上海關區范圍內,對同等享惠資質的企業集團成員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探索依申請開展集約式辦理,簡化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從10個工作日的標準審核時限縮短至3個工作日。
12.我公司是集團的下屬子公司,有意愿申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請問企業集團式、產業鏈供應鏈式“1+N”組團培育認證模式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集團式、產業鏈供應鏈式“1+N”組團培育認證模式,是海關對具有集團式(集約化)管理性質的“1+N”家企業,或產業鏈供應鏈“1+N”家企業組團集約開展“經認證的經營者”AEO認證培育和實地認證的模式。“1+N”中的“1”是指具有集團式(集約化)管理性質的多家企業中的主企業,或者產業鏈供應鏈中的主企業;“N”是指具有集團式(集約化)管理性質的其他企業,或者產業鏈供應鏈中其他上下游企業。
創新模式中“1+N”企業可以都是新申請高級認證的企業,可以都是需復核的高級認證企業,也可以是新申請高級認證的企業和需復核的高級認證企業。海關對重點產業、重點企業優先開展集團式、產業鏈供應鏈式培育認證模式創新試點。
如有意愿申請參與,需要由“1+N”中的主企業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提出參與創新培育認證模式試點的申請,海關將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評估。
13.作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在海關稽核查作業中,我公司的哪些自查結果可以得到海關認可?
答:海關探索認可高級認證企業自查結果,具體指:認可高級認證企業按照核查工作要求,對特定核查事項(保稅盤庫核查、出口備案食品生產企業核查、企業信息核對核查)自主開展驗核查證形成的自查結果。
14.我公司注意到,海關總署在今年10月發布《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請問此次新一輪措施中關于主動披露的內容,是否根據最新公告的要求,有什么主要變化?
答: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主動披露制度,是海關為推動進出口企業守法自律而實施的一項容錯管理模式。經過數年實踐,主動披露制度已經充分證明其優勢——一方面可以降低海關行政成本,提升執法效率,另一方面也給予了企業一定的守法容錯、自查自糾的空間,有效激勵企業規范管理。此次《實施辦法》中的主動披露措施是對照海關總署2023年第127號公告要求開展的,將從以下三方面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
一是進一步擴大主動披露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將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由涉稅違規行為擴大至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明確將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納入,并新增了多種情形,比如加工貿易企業因工藝改進等原因導致實際單耗低于已申報單耗的、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影響海關監管秩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的,以及6種違反海關檢驗檢疫業務規定的行為。
二是進一步放寬主動披露不予行政處罰的時限要求。原來最長時限是一年以內,現在放寬至兩年以內。調整后的時限要求更符合企業合規自查的實際,并為企業積極自查預留了更充足的窗口期,充分釋放制度紅利。
三是對“同一”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表述更為嚴謹規范,將原先“同一涉稅違規行為再次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規定”明確至“同一違反海關規定行為一年內(連續12個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規定。”同時,明確了“同一違反海關規定行為”是指性質相同且違反同一法律條文同一款項規定的行為,便于企業用足用好主動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