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擬經濟開發區條例縣市區開發區不超一個
來源:未知 日期:2018-04-18 點擊:次
根據山東省政府2015年立法計劃,日前,山東起草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經濟開發區的設立實行總量控制,一個縣(市、區)一般不得超過一個經濟開發區。
根據《條例》規定,所稱經濟開發區,包括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開發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
作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同時,今后山東在經濟開發區的設立實行總量控制,一個縣(市、區)一般不得超過一個經濟開發區。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等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后的經濟開發區,逐步建立退出機制。
此外,《條例》要明確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收費項目。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和強制贊助捐贈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