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臺全省高新區認定管理辦法:省級高新區有哪些關鍵條件?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1-17 點擊:次
湖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湖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級高新區)的認定和管理,促進省級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湖南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建“五好”園區推動新發展階段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1〕19號)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省級高新區要深入實施“三高四新”戰略,積極創建“五好”園區,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抓手,積極營造良好創新生態和產業生態,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四條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廳負責省級高新區認定創建和協調指導,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省級高新區認定和管理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省級高新區認定按照有利于區域集聚創新要素、強化科技產業融合、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原則,嚴格標準,合理布局,成熟一個,批準一個。
第六條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方面。
1.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非高新類的省級產業園區。
2.符合所在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四至范圍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內,選址位置、四至范圍明確,界址點及界樁點坐標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格式要求。規模合理,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組成區塊一般不得超過3個。
3.園區在上年度全省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綜合評價排名中居前70%。
4.園區發展戰略及產業發展規劃具有較強的指導性、操作性,且園區功能分區合理,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明確。
5.園區規劃按照相關要求開展了規劃環評,規劃實施5年以上的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原則上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園區環保基礎設施按照規劃完成建設且運行良好,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6.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合格。
(二)產業發展方面。
1.產業特色鮮明。上年度園區技工貿總收入不低于100億元,有1—2個特色主導高新技術產業,并具有較完整的產業鏈,上年度高新技術產業營業收入增長速度高于全省省級產業園區平均水平。
2.企業基礎好。上年度園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服務業企業不少于30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15家,經登記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少于20家。
3.產業項目好。近3年新引進了重大項目或“三類500強”項目。
(三)創新創業方面。
1.創新創業活力強。園區、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有良好的產學研用合作基礎;園區內單位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上年度園區研發經費生產總值占比、萬人新增授權專利數、人均技術合同交易額高于全省省級產業園區平均水平。
2.創新資源集聚。加強研發平臺建設,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必須設立研發機構。經認定的省級及以上研發平臺數不少于3家,上年度園區萬人擁有本科(含)學歷以上人數高于全省省級產業園區平均水平。
3.科技服務體系健全。具有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科技服務機構,經認定備案的省級及以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2家以上。
(四)支持保障方面。
1.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園區建設,園區建設和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明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高新區政策的具體政策規定。
2.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科技創新職能配置。
第七條對產業特色鮮明、產業規模占所在縣市區比重達到60%以上,且對所在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帶動作用大的產業園區,定量指標條件可適當放寬。
納入武陵山和羅霄山片區的欠發達地區,定量指標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對按認定程序申請創建省級高新區、但尚未達到認定條件的園區,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擇優列為省級高新區培育對象,給予1—2年的培育期,指導創建省級高新區。
20212園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省級高新區認定申請。
(二)園區發展戰略及產業發展規劃,園區建設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情況。
(三)園區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
(四)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成果和通過省自然資源廳入庫的函。
(五)經批準的所在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尚未編制完成前提供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在圖紙上需標出園區所在位置,明確的四至邊界(加蓋所在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章)。
(六)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扶持園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八)園區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證明材料。
(九)園區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統計數據等證明材料。
(十)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等證明材料。
(十一)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省級高新區命名為“市州或縣市區地域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掛同名牌子及“火炬”標識。
第十二條省級高新區更名、合并,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根據省人民政府批示,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批復。
第四章指導管理
第十三條省級高新區的管理應堅持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類指導、示范帶動的原則,加強省、市州、縣市區、園區聯動,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質量發展模式,確保省級高新區建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省級高新區由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立省級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在區域內行使相應的經濟管理權,接受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的指導管理。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工作,實現行政審批辦事不出高新區。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省級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的原則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確立省級高新區的財政體制,完善省級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省級高新區領導班子配備和干部隊伍建設,制定實施支持省級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措施。省級高新區要建立與所在市州、縣市區科技等有關行政部門的直通車制度,爭取支持。
第十六條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要求,建立激勵省級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正面清單”,以及確保綠色和協調發展的限制與禁止事項“負面清單”,建設綠色低碳園區。
第十七條對省級高新區按政策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對省級高新區升級為國家高新區的給予優先安排創新創業平臺建設用地等獎勵。鼓勵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財政加強配套支持,強化縱向協同。
第十八條省級高新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發展報告。
第十九條省級高新區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工作,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建“五好”園區推動新發展階段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1〕19號)進行。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級高新區發展情況進行監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