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高新區修改《高新區招商引資中介獎勵辦法》有關條款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2-23 點擊:次
火炬高新區現對《廈門火炬高新區招商引資中介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四款“引進項目在落地后三年內繳納兩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廈門市地方留成累計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中介5萬元;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再獎勵中介5萬元,合計不超過10萬元”進行刪除,后續條款序號相應調整,修改后的政策原文如下。
廈門火炬高新區招商引資中介獎勵辦法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火炬高新區招商引資的精準度和實效性,引進更多符合高新區產業定位的高質量項目,加快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集群,鼓勵結合高新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01
獎勵對象
招商中介(下稱“中介”)是指引薦并促成高質量產業項目在火炬高新區落地、運營、納稅的關鍵單位或個人,包括特色園區或孵化器運營商、協會商會、產業聯盟、民營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知識產權機構或專業招商代理機構及個人等,不包括與項目投資方或運營方有股權關系或關聯關系的法人、自然人及在職人員,也不包括廈門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廈門市、區所屬國有企業等單位及在職人員。
02
引進項目要求
中介引進的項目是指市域外投資主體在高新區內新設或市域外遷址到高新區的法人項目(不含增資擴產項目、房地產項目和股權投資類項目),項目落地前須經市招商辦認定并納入“廈門市招商引資項目信息管理平臺”,落地后須經高新區主管部門認定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均歸屬于高新區,且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2.在項目落地前完成高新區招商中介備案手續;3.至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獎勵標準之一。
03
獎勵標準
(一)引進項目屬于高能級項目(附件1),在項目落地后按不同情況給予中介一次性獎勵:其中對引進落地注冊資本2億元(不含)以內項目的中介獎勵5萬元,對引進落地注冊資本2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項目的中介獎勵10萬元,對引進落地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項目的中介獎勵20萬元。
(二)引進項目在落地后兩年內單年度實繳注冊資本內資部分(不包含廈門市域內的財政、國有出資部分)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或外資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項目當年實繳注冊資本(不包含廈門市域內的財政、國有出資部分)的1‰獎勵中介,可連續兩年獎勵,兩年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三)引進項目在落地后兩年內單年度固定資產投入達到2500(含)萬元以上的,按項目當年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2‰獎勵中介,可連續兩年獎勵,兩年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40萬元。
(四)引進項目在落地后三年內工業產值或營業收入(不含貿易、零售、電商流水)累計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中介5萬元;達到20億元以上的,再獎勵中介5萬元,合計不超過10萬元。
(五)引進項目在落地后三年內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勵中介3萬元。
(六)引進項目在落地后三年內完成在境內外主板、科創板等上市的,一次性獎勵中介10萬元。
04
特別說明
(一)本辦法中“落地”是指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成立公司。
(二)原則上要求引進項目要在廈實際運營。若發現有招商中介引進的項目未實際運營的情況,火炬管委會有權對該中介的獎勵進行相應調整,包括取消尚未執行的獎勵或追回已撥付的獎勵等。
(三)每個中介可用多個項目申報獎勵(若同一年度內落地的多個項目歸屬同一個投資方則應合并成一個項目計算),且可用同一個項目申請多項獎勵,但每個項目只認定一個招商中介。
(四)本辦法與《廈門市招商中介機構及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中的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實繳注冊資本獎勵、重點項目疊加獎勵屬于同類項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五)與火炬管委會簽訂委托協議的中介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的獎勵(協議中有約定的除外)。
05
申報程序
(一)項目備案
項目備案是獎勵申報的前置程序。中介開展項目引進工作時,應填寫《火炬高新區招商中介備案表》(附件2),向所對接招商單位(廈門信息集團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集團有限公司、廈門火炬高新區招商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廈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有限公司、廈門軟件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辦理備案手續。中介在項目落地前未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的,不予獎勵。各招商單位應在備案手續辦理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向火炬管委會招商處報備。
(二)獎勵申報
1.申報時間:全年
2.申報材料:
(1)《火炬高新區招商中介獎勵金申請表》(附件3);
(2)中介的法人機構代碼證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3)根據對應申請獎項提交企業達到獎勵標準的證明材料,如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固定資產投資報表(由統計局系統導出)、產值報表(由統計局系統導出)、完稅證明等。
(4)如受理單位要求補充其他材料的,中介應按要求補充提交。必要時,受理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3.項目審核:由各招商單位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火炬管委會招商處進行復審。
4.獎勵兌現:獎勵金由火炬管委會計財局撥付至中介指定的銀行賬戶,相關稅款由中介依法繳納。
06
監督管理
(一)對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冒領招商中介獎勵金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追回獎勵款項并依法處罰,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部門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火炬管委會招商處應對獎勵的核查工作盡到審慎義務,火炬管委會各處室應配合提供相關數據,由高新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認定及資金審核過程中,若存在違反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發放獎勵款項、擅自超出規定范圍或標準發放獎勵款項,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07
附則
(一)本辦法由火炬管委會負責解釋及修訂。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中介引進的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設立商事主體,且在有效期后達到招商中介獎勵條件的,仍按本辦法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