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生產、穩發展!蘇州高新區推出21條助企政策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4-26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省、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著力穩定經濟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蘇州高新區管委會于4月25日發布《關于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著力促生產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立足普惠性、工業制造、消費文旅業、建設領域等6個方面提出21條政策措施,充分提振市場主體發展信心,實現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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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區關于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
著力促生產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紓困扶持措施
1.貫徹落實各類稅費減免。全面落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暫停預繳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六稅兩費”。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承擔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的企業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零售、倉儲等行業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行業納稅人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責任單位:區稅務局、區財政局)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疫情期間設立規模1億元的金融支持計劃,用于支持區內中小企業快速復工復產,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將受疫情影響較大,急需資金的中小微服務業企業納入“高新貸”支持范圍。做大區內“信保貸”“科貸通”業務規模,充分發揮風險補償資金池作用,加大企業融資增信力度,支持各銀行機構加大對中小微服務業企業貸款投放。鼓勵各銀行針對對公跨行轉賬、票據等業務,開展“減費讓利”措施,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業務手續費。
(責任單位: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區科創局、蘇高新金控)
3.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降至5%,緩繳期限不超過12個月。
(責任單位: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
4.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對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統籌地區,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其2022年度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和培訓補貼。
(責任單位:區人社局、區財政局)
5.實施穩崗擴崗政策。大力開展符合高新區主導產業高質量發展緊缺需要工種的項目制培訓,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政策。鼓勵企業疫情期間開展崗前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每人300元的培訓補貼。鼓勵企業加大對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高技能人才培養獎勵。對小微企業上繳的工會經費實行全額返還。
(責任單位: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總工會)
6.減免房屋租金。對承租全區范圍內國有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權屬物業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2年減免6個月租金,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對服務業集聚區、大型商業綜合體、餐飲街區、大型商務樓宇、物流園區等主動為承租人適當減免租金的民營載體,按不高于當月減免金額30%給予補助,最多補助不超過6個月,補助由載體所屬板塊承擔。
(責任單位:區國資辦、區經發委、區商務局、區財政局,各板塊)
二、工業制造紓困扶持措施
7.維護供應鏈穩定。用好省市區三級工作專班聯動機制,依托高新區“全鏈通”平臺,合力解決重點企業輔材短缺、進口原料無法轉運、產業鏈運行效率放緩等供應鏈難題,確保原料供的上、關鍵產品出得去,有效打通企業復工復產、物資保供的“斷點”“堵點”,推動產業鏈協同復工。
(責任單位:區經發委、區商務局、區住建局)
8.加強物流運輸保障。鼓勵各板塊建立集中住宿點。對物流企業經統籌后為全區供應鏈提供服務的,予以入住保障,對該入住集中住宿點運營費用予以一定補助。
(責任單位:區經發委、區住建局、區財政局,各板塊)
9.支持企業擴大有效投入。加快推進省市區重點項目建設,暢通在建項目問題困難反饋機制,為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的人、材、機實施有效保供的便利化舉措。對2022年度企業發生的有效投入,根據各級相關政策規定予以補貼申請指導。
(責任單位:區經發委、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住建局、區行政審批局)
10.加大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力度。建立專精特新企業儲備庫,精準培育特色產業專精特新企業,建立專精特新企業與上交所、北交所、深交所定期交流機制,對擬上市的專精特新企業提供全流程、全周期的咨詢服務,推動專精特新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
(責任單位:區經發委、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11.加強企業要素保障。實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綠色通道審批服務機制,專人對接指導,大力推行“拿地即開工”服務模式。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改革制度,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臺,精簡審批流程,實現并聯審批。打造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升級企業云服務平臺,實現大中小微企業服務全覆蓋。依托高新區招商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臺,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科學實施有序用電,合理安排錯峰用電,保障產業鏈龍頭企業及上下游關鍵環節中小企業用電需求,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責任單位:區行政審批局、區經發委)
三、消費文旅業紓困扶持措施
12.推動餐飲行業加快復蘇。鼓勵區內餐飲行業市場主體購買營業中斷損失險,并給予每戶30%補貼支持,享受補貼的營業中斷損失險購買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30日。每戶限投保一家保險公司,不重復補貼。在精準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允許開放式商業街區、商業綜合體和大型超市在不影響市容環境、公共安全和行人通行的條件下,開展臨時占道促銷活動。
(責任單位:區經發委、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商務局、區城管局)
13.全力提振消費需求。在精準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高質量舉辦高新歡樂購“雙十二購物節”“夜映獅山”系列夜市等促消費活動。對穩增長有重要貢獻的商旅文體展企業組織舉辦的特色促銷活動給予費用補貼。鼓勵高新區重點商業載體組織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使用直播、自播等方式開展新型消費促進活動,取得明顯實效的給予獎勵支持。
(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區文體旅局、區經發委)
14.開展文旅惠民活動。組織策劃文旅體商融合發展的涵蓋“節、會、展、演、賽”等各項活動,促進文旅消費快速復蘇和持續增長。舉辦“中日文化體育嘉年華”“蘇州(太湖)馬拉松”“大運河文化藝術節”等吸引力強、影響力大的文體旅特色品牌活動。推出文商旅消費季、消費月活動,聯合區內旅游景區、商場、酒店、餐飲企業,搭建文商旅智慧平臺,推出消費大禮包,開展文商旅惠民活動。積極鼓勵旅行社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開發研學旅游,經評估評比,對研學游優秀項目、線路給予一定資金獎補。
(責任單位:區文體旅局、區商務局)
15.暫退旅行社全部質保金。更大力度實施旅行社暫退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政策,按100%比例暫退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探索實施以保險替代現金或銀行保函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責任單位:區文體旅局)
四、建設領域紓困扶持措施
16.支持房地產行業恢復發展。因疫情影響開發建設進度的商品房項目,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前提下,經綜合研判后,可申請預售時間節點提前30天。因疫情影響造成已出讓土地的工程建設延期,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期限可順延30天。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
17.加快建筑工地復工復產。鼓勵各板塊提前謀劃建筑工人招聘上崗工作,加快建設建筑工地集中健康監測板房,改造擴容原有建筑工地集宿區。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蘇高新集團、蘇高新股份,各板塊)
五、專項領域紓困扶持措施
18.支持專項幫扶補助。進一步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零售、餐飲、旅游、會展、交通運輸、文體娛樂、教育、養老等中小微企業和相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消費密切關聯行業的紓困力度。鼓勵區內網吧行業市場主體購買營業中斷損失險,并給予每戶30%補貼支持,享受補貼的營業中斷損失險購買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30日。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方案。
(責任單位:區文體旅局、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住建局、區社會事業局,各板塊)
六、提高服務企業水平
19.支持企業精準防疫。在現有24小時核酸檢測點和便民核酸檢測點基礎上,根據需要在重點工業企業和商超密集區域增設核酸檢測點,加大流動采樣上門服務力量,為企業員工提供便利快捷的核酸檢測服務。
(責任單位:區經發委、區商務局、區社會事業局)
20.推進營商環境優化。積極發揮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便企服務作用,完善容缺預審、幫辦代辦等便利化舉措。加大區內蘇州市職工(勞模)療休養基地宣傳推廣力度,吸引更多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療休養活動。推廣“蘇高新公共法律服務”掌上平臺和“蘇解紛”線上調解平臺,加大法律服務力度。
(責任單位:區行政審批局、區政法委、區總工會、區文體旅局)
21.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措施。開展包容審慎監管提質升效工程,推行柔性執法,對社會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加強涉企行政指導,落實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對個體工商戶、企業符合“免罰輕罰”清單的行政處罰和首次輕微違法且整改的行政處罰,不涉及安全生產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臺。對于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項目的行政處罰,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可以減免行政處罰滯納金。
(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區應急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建局)
以上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未特別注明時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國家、省、市出臺同類的政策,原則上按“取高不重復”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