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東新區(柳州高新區)管委會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發展暫行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8-11 點擊:次
柳東新區(柳州高新區)管委會促進企業
科技創新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精準扶持創新主體,促進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事業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為工商、稅務、統計登記在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外,符合一區多園模式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本辦法第三章第四條第四款支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條件和標準
第三條 支持企業建立技術創新平臺
(一)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國家級技術創新平臺,經認定后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對新認定的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一次性獎勵20萬元。已獲獎勵平臺晉級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二)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技術創新平臺,經認定后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認定的自治區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技術創新平臺,經認定后一次性獎勵30萬元。已獲獎勵平臺晉級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三)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的眾創空間,經認定后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已獲獎勵平臺晉級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四)經認定為國家級院士工作站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經認定為自治區級院士工作站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四條 鼓勵企業申報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高新技術企業上規入統。
(一)通過自治區瞪羚企業認定的,以科技項目形式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扶持資金。
(二)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其他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三)科技服務行業領域企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等)首次上規入統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從其它口徑轉到科技服務業口徑入統并獲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補助的企業,按此標準獎補差額部分。
(四)按照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區多園模式,經認定的注冊在柳州市其他區域,但統計關系在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五)通過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每個企業能且只能享受該獎勵一次。
第五條 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
對上年度研發費用占同期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額按2%的比例給予補助。各企業按比例分配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預算總額,每家企業每年實際獲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若財政獎補資金預算總額不足,則根據實際情況按相應比例調減獎補標準。
第六條 促進科技成果與技術交易
對將科技成果或科學技術向園區內企業轉移并應用到企業的生產和創新能力的提升中的,以企業技術交易總額(單個技術交易額達到30萬元以上才能計入總額)為依據,對購買科技成果的園區企業按交易額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對促成成果交易成功且單個項目成交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中介機構,每個項目獎勵1萬元,每個機構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交易雙方有關聯關系的項目不在支持范疇,認定標準以是否同期獲得自治區或柳州市對應補助為準。
第七條 鼓勵企業爭創榮譽
(一)對首次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等屬于國家部委認定榮譽的,給予3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自治區級創新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二)獎勵獲科學技術獎勵企業
1.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完成單位排前五)的企業,特等獎獎勵300萬元、一等獎獎勵100萬元、二等獎獎勵50萬元。
2. 對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完成單位排前三)的企業,特別貢獻獎獎勵20萬元、一等獎獎勵10萬元、二等獎獎勵5萬元。
第八條 鼓勵開展科創投資及科技信貸
(一)支持投資機構在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展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在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開展首輪融資或持續融資提供支持。
1. 按照投資機構在企業首輪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天使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支持,單筆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不超過20萬元。(如有政府引導基金出資的,在計算實際投資額時應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部分)
2. 按照投資機構在企業首輪之后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支持,單筆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有政府引導基金出資的,在計算實際投資額時應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部分)
(二)鼓勵銀行、小貸、擔保等機構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根據服務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在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的效果,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銀行、小貸、擔保等機構風險補貼支持。
1. 對為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科技信貸業務的銀行、小貸等機構,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1%給予銀行、小貸等機構風險補貼支持。對單家金融服務機構年度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 對為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企業提擔保貸款業務的擔保公司,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1%給予擔保公司風險補貼支持。對單家金融服務機構年度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在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獲取銀行、擔保等金融服務機構提供的各類科技信貸產品,給予按時還本付息的企業一定比例的貼息支持,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對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通過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20%給予企業貼息支持。對單家企業年度融資的利息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同一企業每筆此類業務僅享受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扶持一次。
本章所述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的納稅報表收入。另外,若財政獎補資金預算總額不足,用于“第八條 鼓勵開展科創投資及科技信貸”的業務經費則根據實際情況按相應比例調減獎補標準。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獲支持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運營管理機構應對專項資金的績效和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評,主動配合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做好資金使用情況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獲支持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運營管理機構在申報、執行受支持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或拒絕配合扶持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由責任管理部門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資金,在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進行公布,取消其5年內申報科技創新扶持資金資格,并向市級上報有關情況,同步向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相關部門進行通報。對于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和大數據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與本辦法有異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鑒于相關職能調整,《柳東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柳東新區(柳州高新區)管委會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柳東規〔2018〕19號)除涉及知識產權相關條款繼續有效外,其他條款同時廢止。
來源|廣西柳州柳東新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