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福州高新區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3-08 點擊:次
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壯大高新技術企業,結合福州高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政策產生的相關經費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從區“科技類政策補貼”項目中列支。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區財政金融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在福州高新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中介機構及運營機構;
2.申報單位無行政處罰或違法不良記錄。
第四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不誠信記錄的;
(四)本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存在安全隱患但拒不整改、惡性投訴事件或弄虛作假被查處的;
(五)其他不適宜資金支持的事項。
第三章扶持政策、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五條申報基本資料
申報單位須提交以下基本資料: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復印件、上年度納稅證明、其他相關必備證明材料。所有提供復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備查。
第六條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規模以下(限額以下)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重新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重新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遷入)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第七條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遷入獎勵
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新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遷入)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獎勵
對首次上規模(上限額)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首次上規模(上限額)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或引進獎勵
對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3萬元獎勵,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2萬元獎勵,當培育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后再給予運營機構1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培育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經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或引進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
(2)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文件;
(3)培育或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營業執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企業入駐協議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購買服務獎勵
對向區內專業中介機構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并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萬元補助。
1.申報條件:向區內專業中介機構(需經區科學技術局備案,不含從事審計工作的財務公司、事務所等)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咨詢服務,并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4);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購買服務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區內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第十一條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獎勵
對每年幫助區內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5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5000元/家的獎勵;認定10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6000元/家的獎勵。每家區內中介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福州高新區管委會簽訂合同中已有培育任務指標的中介機構,需在扣除任務指標的基礎上,予以獎勵)
1.申報條件:幫助區內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5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需經區科學技術局備案,不含從事審計工作的財務公司、事務所等)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5);
(2)服務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服務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復印件。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申報程序
(一)發布通知。區科技局每年適時發布年度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單位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三)材料審核。由區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四)公示審批。審核結果在福州高新區網站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合格后,由區科技局報管委會審批。
(五)下達資金。審核意見經管委會審批通過后,由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金融局向申報單位下達獎補資金。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按規定報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所有申報材料一式二份,統一用A4紙打印,直接裝訂或膠裝,每頁加蓋公章,并提供申報事項信息電子文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即可追回獎補資金,三年內取消申報福州高新區財政資金的各類獎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享受本政策獎補后,如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遷出福州高新區,將追回已發放獎補。
第十七條
以上獎補資金若與國家、省、市要求配套資金重復或與區其他政策重疊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補;政策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實際情況予以兌現。
第十八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獎補對象為2021年度認定、遷入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企業).原福州高新區《關于加快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八條措施》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政策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