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3-24 點擊:次
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新能源產業
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為貫徹落實《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本辦法中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天津濱海高新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辦法》支持的企業為工商登記、稅務及統計關系均在高新區轄區內,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無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且從事新能源產業研發、生產、應用的獨立法人企業。
生態營造獎勵對象不受地域限制。
《辦法》所指的“新能源企業”是指主營業務涉及:動力電池、風能、太陽能、氫燃料電池等新能源產業的企業;《辦法》所指的“新引進企業”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高新區注冊(含遷入)的新能源企業,設立時間以工商登記時間或遷入登記時間為準。
第一條【企業引育獎勵】
(一)對自注冊或遷入起12個月內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且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萬元的新引進企業,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2‰予以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1.申報條件
(1)新引進企業設立后12個月內新增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
(2)同一集團及關聯公司在高新區內設立多家企業的,不超過3家企業(含集團公司本身)可享受本條政策。同一集團及關聯公司以相互投資形式雙向提高注冊資本金,僅一家公司(含集團公司本身)可享受本條政策。
(3)申報當年或上一年在高新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萬元(含)。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注冊資本金實繳證明復印件;
(4)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新引進企業,按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二)對在高新區內租賃生產、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進企業,按照當年實際足額支付房租金額給予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房租補貼;補貼比例為:華苑科技園50%、海洋科技園60%、渤龍湖科技園70%。
1.申報條件
(1)新引進企業與產權方簽訂租賃合同,租用生產、辦公用房面積(不包括食堂、車庫、倉庫等配套附屬用房)超過500平方米(含);
(2)申請房租補貼的企業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租金;
(3)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企業相互出租房屋的,本政策不予支持。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租賃合同復印件、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房租支付憑證復印件、房租發票復印件;
(3)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在政策有效期內,對在高新區內租賃生產、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進企業,按照華苑科技園、海洋科技園、渤龍湖科技園三類園區按年度給予實際足額支付房租金額的50%、60%、7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
第二條【企業成長獎勵】
對生產制造型的新引進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成長獎勵。
1.申報條件
(1)企業工商登記的所屬行業類別應為“制造業”并在高新區有實際生產經營行為的生產制造型新引進企業。
(2)當年新遷入高新區的,需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且政策有效期內在高新區形成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在高新區新注冊的,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
(3)新遷入高新區的企業遷入前主營業收入金額以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為準;新遷入高新區的企業遷入后主營業務收入金額、新注冊的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金額以高新區納統數據為準。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新遷入的提供遷入年份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新注冊的提供申報年度審計報告)(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成長獎勵。
第三條【技術創新獎勵】
(一)新引進企業購買生產研發設備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生產研發設備采購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申報條件
在政策有效期內,新引進企業采購生產研發設備含稅金額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采購設備須用于企業在高新區內項目,認定金額以高新區納統數據為準。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購買生產研發設備合同、發票復印件、購買明細表等佐證材料;
(3)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生產研發設備采購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新進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名單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1.申報條件
在政策有效期內,新進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名單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名單佐證材料;
(3)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異質結(HJT)、鈣鈦礦等下一代光伏電池、預鋰化、固態電池、鈉離子電池、風電葉片輕量化、風電數字化等技術研發項目,成功獲批市級及以上“揭榜掛帥”類項目的,每成功獲批一次,給予申報企業技術創新獎勵20萬元,累計不超過60萬元。
1.申報條件
在政策有效期內,異質結(HJT)、鈣鈦礦等下一代光伏電池,預鋰化、固態電池、鈉離子電池、風電葉片輕量化、風電數字化等技術研發項目,成功獲批市級及以上“揭榜掛帥”類項目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成功獲批市級及以上“揭榜掛帥”類項目佐證材料;
(3)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給予技術創新獎勵20萬元,累計不超過60萬元。
第四條【人才引進獎勵】
對當年成功引進不少于10名研究生學歷及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職稱)人才(其中博士研究生或高級職稱人員比例不低于10%)的新引進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
(1)在政策有效期內,新引進企業當年成功引進不少于10名研究生學歷及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職稱)的人才,其中博士研究生或高級職稱人員比例不低于10%。
(2)企業和人才需在政策有效期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企業申請政策兌現時需為上述人才在高新區連續繳納社保滿6個月。
(3)獎勵資金申報時人才需在職在崗。
(4)單家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提供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名冊(包含:姓名、工作崗位、入職時間)以及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3)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①國內學歷學位:全日制研究生學歷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②境外學歷學位: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其中,《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
(4)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企業當年引進符合申報要求的人才達到10人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五條【應用示范獎勵】
(一)對于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年供貨量首次達到1GWh、5GWh、10GWh的電池生產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
電池生產企業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年供貨量首次達到1GWh、5GWh、10GWh。鋰離子電池產品配套的新能源汽車需進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動力電池供貨合同、發票、簽收單據等輔助性證明材料;
(3)進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有關的佐證材料。
(4)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年供貨量首次達到1GWh、5GWh、10GWh的電池生產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
(二)對納入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的“光伏+5G”、“光伏+充電”等“光伏+”類創新應用項目,給予投資方0.1元/瓦的一次性補貼,同一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申報條件
企業投資的“光伏+5G”、“光伏+充電”等“光伏+”類創新應用項目納入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
2.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項目納入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佐證材料;
(3)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給予投資方0.1元/瓦的一次性補貼,同一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儲能建設補貼】
對在高新區實際投運的儲能項目,按照實際放電量給予項目投資方資金補貼,補貼時間不超過24個月,補貼標準為0.5元/千瓦時,單個項目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1.申報條件
(1)在政策有效期內,儲能項目投資方在高新區開發建設并實際投入運營的儲能項目,月均放電量達到2萬千瓦時以上。
(2)應符合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關于儲能行業準入標準和相關管理要求。
2.申報材料
(1)儲能項目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2)儲能項目立項文件。
(3)儲能放電量的相關佐證材料,例如:項目甲乙雙方結算單,相關的電表(編號、讀數)照片等證明材料;
(4)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對在高新區實際投運的儲能項目,按照實際放電量給予項目投資方資金補貼,政策有效期內自實際投運起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補貼標準為0.5元/千瓦時,單個項目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產業鏈協同獎勵】
對高新區內規上企業采購新能源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單筆采購訂單金額超過50萬元(含)的,給予實際支付金額2%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1.申報條件
(1)在政策有效期內,達到規模以上企業標準且納統的企業,采購新能源企業的產品或服務。
(2)單筆采購訂單金額超過50萬元(含)。
(3)隸屬于同一集團內的新能源企業之間互相采購產品的采購行為,不屬于支持范圍。
2.申報材料
(1)采購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被采購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采購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輔助性證明材料;
(4)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給予規上企業采購訂單實際支付金額2%的補貼,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生態營造獎勵】
(一)支持企業、行業協會及各類社會組織引薦制造業新能源企業落戶高新區,每引進一家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制造業新引進企業,給予引薦單位一次性20萬元獎勵,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1.申報條件
(1)在政策有效期內,企業通過引薦的方式,推動新能源產業鏈上下游制造業新能源企業落戶高新區,且新引進企業在高新區形成的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認定金額以高新區納統數據為準。
(2)引薦行為需經新引進企業和高新區招商部門認可后報項目評審會審議確認。
2.申報材料
(1)引薦企業、新引進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經新引進企業及高新區招商部門認可的確認書;
(3)由第三方機構對新引進企業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4)引薦企業和新引進企業填報《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每新引進一家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引薦企業一次性20萬元獎勵,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社會組織、企業聯合高新區管委會共同舉辦的新能源產業領域的招商推介活動(含論壇、會議等),按活動實際費用的50%給予獎勵。同一單位享受獎勵金額根據舉辦地位于天津市內及市外,每年累計獎勵金額分別不超過20萬元、30萬元。
1.申報條件
在政策有效期內,企業、社會組織聯合高新區管委會共同舉辦新能源產業領域的招商推介活動(含論壇、會議等)。
2.申報材料
(1)企業、社會組織設立的批復文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能夠證明法人、社會組織合法身份的證件的復印件;
(2)與高新區管委會共同舉辦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3)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活動費用證明材料;
(4)誠信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按活動實際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場地、設備租賃費,餐飲費,材料費,專家費,交通費等合理必要支出。)的50%給予獎勵。同一單位享受獎勵金額根據舉辦地位于天津市內及市外,每年累計獎勵金額分別不超過20萬元、30萬元。
第九條【附則】
1.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材料須真實有效,全部材料須加蓋公章,申報時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對違規申報和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和以后享受資助的資格,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2.政策兌現按照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兌現相關規定進行執行。
3.《辦法》中各類主體依據本政策文件享受支持后在高新區內實際存續經營年限不得少于5年,否則,須向高新區管委會返還已獲得的全部政策支持資金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相應利息)。生態營造獎勵不受此條款限制。
4.《辦法》有效期內同一企業每年獲取獎勵金額總計不超過300萬元。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上級部門要求高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獲得上級部門獎勵的,應在獲得上級獎勵資金及高新區配套資金后方可申請本《辦法》政策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5.一事一議政策支持的企業、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等不屬于本細則扶持范疇。對發展潛力大、勢頭好、技術積累扎實的存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申請參照本《辦法》給予一事一議補貼。
6.本《細則》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若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及濱海高新區相關政策出現變化,濱海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對本實施細則做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