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區:《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及《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的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9-18 點擊:次
福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印發《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及《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的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的公示
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壯大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推動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現向社會公開征求對《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及《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的實施細則》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書面反饋郵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上街鎮烏龍江中大道7號創新園二期17號樓16層。
2.電子郵件反饋至郵箱fzgxqkjj 126.com。
信封或電子郵件名稱上請注明“《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及《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24日。
附件:1.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征求意見稿)
2.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福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推動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下(限額以下)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對重新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二、新遷入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三、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獎勵
對首次上規模(上限額)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四、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或引進獎勵
對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3萬元獎勵,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2萬元獎勵,當培育或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后再給予運營機構1萬元獎勵。
五、高新技術企業購買服務獎勵
對通過向區內專業中介機構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咨詢服務,并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萬元補助。
六、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獎勵
對每年幫助區內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5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5000元/家的獎勵;認定10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6000元/家的獎勵。每家區內中介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七、其他事項
(一)以上獎補資金若與國家、省、市要求配套資金重復或與區其他政策重疊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補;政策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實際情況予以兌現。
(二)每年由區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并組織實施。
(三)以上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四)本措施的適用對象為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在福州高新區的企業及相關機構。適用對象享受本政策獎補后如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遷出福州高新區,將追回已發放獎補。
(五)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即可追回獎補資金,三年內取消其申報福州高新區財政資金的各類獎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本政策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附件2:
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的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壯大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推動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結合福州高新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政策產生的相關經費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從區“科技類政策補貼”項目中列支。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區財政金融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在福州高新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中介機構及運營機構;
2.無行政處罰、失信或其他違法不良記錄。
第四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不誠信記錄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存在安全隱患但拒不整改、惡性投訴事件或弄虛作假被查處的;
(五)其他不適宜資金支持的事項。
第三章扶持政策、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五條申報基本資料
申報單位須提交以下基本資料: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復印件、企業承諾書、納稅證明、信用報告、企業內資情況表、其他相關必備證明材料。所有提供復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備查。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規模以下(限額以下)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對重新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當年度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重新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遷入)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遷入獎勵
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新遷入福州高新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遷入)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獎勵
對當年度首次上規模(上限額)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當年度首次上規模(上限額)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2);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或引進獎勵
對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3萬元獎勵;
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2萬元獎勵;
當培育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后再給予運營機構1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
培育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經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或引進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3);
(2)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文件;
(3)培育或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營業執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企業入駐協議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購買服務補助獎勵
對向區內專業中介機構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并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萬元補助。
1.申報條件:向區內專業中介機構(需經區科學技術局備案,不含從事審計工作的財務公司、事務所等)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咨詢服務,并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4);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購買服務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區內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獎勵
對每年幫助區內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5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5000元/家的獎勵;
認定10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6000元/家的獎勵。每家區內中介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福州高新區管委會簽訂合同中已有培育任務指標的中介機構,需在扣除任務指標的基礎上,予以獎勵)
1.申報條件:幫助區內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5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需經區科學技術局備案,不含從事審計工作的財務公司、事務所等)
2.申報材料: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5);
(2)服務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服務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復印件。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申報程序
(一)發布通知。區科技局每年適時發布年度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單位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三)材料審核。由區科技局或委托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四)公示審批。審核結果在福州高新區網站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合格后,由區科技局報管委會審批。
(五)下達資金。審核意見經管委會審批通過后,由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金融局向申報單位下達獎補資金。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按規定報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申報的材料應確保完整、清晰,所有申報材料一式二份,統一用A4紙打印,直接裝訂或膠裝,每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并提供原件備查及申報事項信息電子文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即可追回獎補資金,三年內取消申報福州高新區財政資金的各類獎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享受本政策獎補后,如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遷出福州高新區,將追回已發放獎補。
第十七條以上獎補資金若與國家、省、市要求配套資金重復或與區其他政策重疊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補;政策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實際情況予以兌現。
第十八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福州高新區《關于加快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八條措施》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政策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附件: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遷入)獎勵資金申請表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獎勵資金申請表
3.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或引進獎勵資金申請表
4.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補助資金申請表
5.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獎勵資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