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五部門組織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范活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11-13 點擊:次
導 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組織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范活動。將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臺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運用5G通信、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為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優先考慮方向包括光儲融合、建筑光伏、交通運輸應用、農業農村應用、光伏綠色化、關鍵信息技術、先進光伏產品、新型設施和實證檢測等。
關于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范活動的通知
工信廳聯電子函〔2023〕3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
為加快智能光伏技術進步和行業應用,推動能源技術與現代信息、新材料和先進制造技術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國光伏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率,根據《智能光伏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工信部聯電子〔2021〕226號)工作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決定組織開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試點示范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示范內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臺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
(二)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運用5G通信、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為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三)優先考慮方向
1.光儲融合。應用新型儲能技術及產品提升光伏發電穩定性、電網友好性和消納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統、光儲微電網、農村光儲充系統、便攜式光儲產品等方向。
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為建筑屋頂、幕墻或遮陽等建筑構件與建筑有機結合,光伏發電與建筑用電負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項目。
3.交通運輸應用。包括在公路客貨運樞紐、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加油站、港口碼頭等場景,構建“分布式光伏+儲能+微電網”交通能源系統,實現高比例綠色電力自發自用。
4.農業農村應用。在設施農業、規模化種養、農產品初加工等生產場景,發展農光互補生態復合模式,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光伏扶貧項目。
5.光伏綠色化。包括光伏產品綠色設計及綠色制造、退役光伏組件回收處理及再利用、光伏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跡”評價認證、光伏供應鏈溯源體系等方向。
6.關鍵信息技術。包括光伏系統智能調度、智能運維,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統的通信與信息系統、柔性電力電子、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工業軟件、工業機器人等方向。
7.先進光伏產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陽能電池(轉換效率在25%以上)、鈣鈦礦及疊層太陽能電池、先進薄膜太陽能電池,以及相關產業鏈配套高質量、高可靠、低成本設備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設施和實證檢測。包括面向數據中心、5G等新型基礎設施的智能光伏系統,面向極寒、極熱、高濕度、低輻照量、高鹽霧等典型場景建設光伏應用和實證檢測等方向。
二、申報條件
(一)示范企業
申報主體為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制造企業、系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光伏組件回收企業等,并符合以下條件:
1.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于2年;
2.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領域關鍵核心技術;
3.已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或系統;
4.擁有較高的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二)示范項目
申報主體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制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系;
2.采用不少于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筑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以及交通應用領域的公路服務區、加油站項目,裝機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統安裝在建筑上的,應具備應急自動斷電功能,并與建筑本體牢固連接,保證結構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滲水;
4.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和長期運營能力,具有自主創新性、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備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下載),規范填寫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企業和項目,出具推薦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5家,示范項目不超過8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3家,示范項目不超過5個。各地推薦的示范企業及項目要嚴格控制數量,超過推薦數量的不予受理。
(四)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將推薦函連同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通過EMS或機要交換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對申報的企業、項目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予以正式發布。
四、管理和激勵措施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加大對示范企業、示范項目的宣傳推介力度,提升試點示范影響力,擴大示范帶動效應。組織對示范企業、項目開展評估考核并對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二)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大對試點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標準、項目、資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和推廣應用。
(三)示范企業、示范項目應貫徹落實《智能光伏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努力樹立行業標桿,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加快先進產品、技術、模式等應用推廣。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院
附件:
1.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企業)
2.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項目)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