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關于印發蘇州高新區推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1-16 點擊:次
蘇州市高新區推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適用對象
第一條本政策適用于政策期內在蘇州高新區新設立(遷入)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金融機構、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數字金融生態圈企業等。
第二章申報程序
第二條申報時間。各類金融機構獎勵補貼的申請每年6月前集中受理,申報單位按要求向區國資辦(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相關申報資料。
第三條申報材料。按本細則第三章執行。
第四條申報流程。申報機構須提供書面申請和本細則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經所屬地板塊(注冊在金融小鎮的,經蘇高新金控)初審同意后,集中報送區國資辦(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五條審批流程。區國資辦(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送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批。
第六條獎勵兌現。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批通過后,按《蘇州高新區優化惠企政策申報及兌現工作意見(試行)》(蘇高新管〔2023〕20號)規定辦理相關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章申報材料
第七條企業需提交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申報獎勵項目、申報獎勵金額等)、《蘇州高新區金融高質量發展政策兌現申請表》(附件1至附件6),另根據申報項目提交具體材料,參照《高新區金融高質量發展政策申報材料清單》(附件7)。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設立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金融專項資金”),本政策相關獎勵在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獎勵資金按次年兌現上年原則,由區和板塊按照6:4的比例分別承擔。
第九條金融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區國資辦(地方金融監管局)是金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主體。區國資辦(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嚴格按年初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內容和資金安排;未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而確需調整或追加的項目,按相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受獎勵對象申請獎勵時存有弄虛作假、欺詐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停發未發放的獎勵資金,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取消該企業今后享受新區各類政府補貼的資格并計入企業征信系統。受獎勵對象在獎勵期內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或遷離高新區、抽離資金、非正常注銷或變相歇業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未發放的獎勵資金、取消享受本政策資格及今后享受高新區各類政府補貼的資格、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區國資辦(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加強預算績效管理,與年度預算同步制定績效目標,并加強執行期中績效監控,年度結束后進行績效自評價,并將結果及時報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根據管理要求開展績效再評價或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如與上級或區內其他政策同類支持重復,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區國資辦(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蘇州高新區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蘇高新辦〔2020〕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