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2-01 點擊: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1〕7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工業園區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園區管理和服務,發揮工業園區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園區,是指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工業為主導(工業產值占比最大)的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承接產業開發區、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口岸加工園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的規劃建設、設立升級分類、職能職責、產業發展、評價考核、服務保障等。
第四條工業園區應當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科技支撐和高質量發展原則,加強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和新興產業培育發展,把園區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示范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集聚區、深化改革開放和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區。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全區工業園區發展工作,科學規劃工業園區區域布局,明確工業園區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發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協調、各具特色的工業園區發展格局。
各工業園區發展應當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
第六條工業園區應當按照所在盟市或旗縣(市、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工業園區總體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實行多規合一,并依法按照程序報有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后組織實施。在編制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應當同步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和水資源論證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水資源論證書,并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落實到規劃中,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合理布局產業。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業園區用地保障機制,對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的重點項目落地和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所需建設用地予以優先保障,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予以統籌安排。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園區土地供應利用統計監測、集約利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納入工業園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對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工業園區,給予用地方面傾斜支持。對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工業園區,可以給予用地指標獎勵。
工業園區應當合理安排開發用地,科學控制開發強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應當合理規劃產業用地和生活用地的比例,統籌規劃生產、綜合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類功能分區,促進產業發展和人居環境改善,推進產城融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可以通過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對閑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
第八條工業園區應當整體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項目,配套供電、供氣、供水、供熱、通信、交通、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設施,并將為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臺和必要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統一納入整體規劃。推進實施“互聯網+”行動,建設包含經濟運行監測、能耗監測、安全應急管理、環保監測等功能的智慧園區管理服務平臺。
積極利用專項建設資金,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依法合規開展工業園區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三章 設立升級分類
第九條工業園區的設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自治區工業園區總體發展要求,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條件。自治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修訂《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名稱、類別、區塊、主導產業、四至范圍、面積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設立自治區級工業園區,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有關程序由自治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并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現有工業園區需要變更名稱、調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升級擴區評價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鼓勵發展基礎好的自治區工業園區按規定程序申報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自治區級工業園區升級國家級開發區,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有關程序由自治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國務院審批。
升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口岸加工園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須按照商務部、科學技術部、海關總署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文件材料。
第十二條按照工業園區的發展規模和效益等指標,將工業園區分為一、二類。一類工業園區滿足年度產值150億元以上,二類工業園區滿足年度產值10億元以上,畝均產值、畝均投資、入駐企業數量、年度稅收及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為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工業園區分類認定履行如下程序:
(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分類標準,向工業園區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盟市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分類認定申請。
(二)自治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相關條件和分類標準,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審核認定,提出認定建議后,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四章 職能職責
第十四條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為盟市、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派出機構,工業園區黨工委、管委會實行合署辦公、一套機構、一體化管理。應當強化經濟管理、投資服務、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職責,逐步剝離教育衛生、公共文化、行政執法等社會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工業園區屬地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做好承接工作,確保剝離的社會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承接到位。
各地區應當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將能夠下放的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給工業園區并全面實行清單管理,賦予其更大的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管理權限,確保園區管理機構有充分的權限統籌園區管理、協調發展。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國家、自治區及盟市工業園區總體發展要求,結合本園區功能定位,編制、修改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等。
(二)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結合本園區主導產業,協調推進園區內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三)落實各級黨委關于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要求,注重加強園區基層黨組織、企業黨委和黨員隊伍建設,做好園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臺。
(五)建立健全創新創業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臺,加強創新資源集聚,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六)組織、協調落實園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引導、保障園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存在的難題。
(八)發布公共信息,為園區內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九)履行所屬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標準,根據園區分類,遵照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于規范開發區管理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執行。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業園區優化產業結構,構建企業集聚、產業集群、要素集約、技術集成、服務集中的產業生態體系。
工業園區應當依據主導產業,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形成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的產業格局,加快產業結構優化,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工業園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本地特色主導產業。
第十七條工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工業園區產業優先發展目錄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安全、用地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實現綠色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鼓勵工業園區創建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示范基地或者低碳產業示范園區以及節水型園區。支持工業園區發展科技咨詢、現代物流、知識產權服務、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人力資源服務等服務業,為園區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工業園區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創客空間、創業服務中心等產業促進機構。
第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園區項目庫,征集工業園區需要支持的項目并進行集中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納入工業園區項目庫管理,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制度,每年按入庫時間選取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充分利用已有的產業扶持、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專項資金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支持工業園區發展。
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科技含量高、質量效益好、節能節水強、產業關聯強、擁有高價值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園區。支持區內企業建立境外研發、生產基地和銷售網絡,開展對外投資,拓展知識產權境外布局。
第六章 評價考核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工業園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考核辦法。
工業園區應當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工業園區統計體系,明確統計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確保統計數據全面反映工業園區的總體規模、經濟效益、產業集聚度、科技創新、投入產出強度、帶動就業、環境保護、能源消耗等情況。統計數據應當及時逐級報送至自治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自治區決策管理和評價考核提供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對一、二類工業園區進行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各盟市進行通報。
對綜合評價排名前10位的工業園區授予“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年度考核先進單位”獎牌,并獎勵3000萬元,作為工作經費;對獲獎園區申報下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的,自治區本級投資補助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補貼資金封頂至3000萬元。
對綜合評價排名后3位的工業園區,下年度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自治區本級投資補助比例下降5個百分點;對連續三年達不到分類標準的園區,按程序降低園區等級或整合撤銷。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部門以工業園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結果為依據,動態調整園區管理機構級別。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工作的領導,將園區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問題議事協調機制,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工業園區健康有序發展,在規劃編制、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支持工業園區建設發展,完善要素保障機制,加大對園區內企業的用地、用電、用水、用氣、物流、用工、資金、技術、數據等要素的保障力度,為園區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強化工業園區監管責任,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承擔本級工業園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發展改革、科技、商務、海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工業園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落實工業園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程建筑等作為重點,依法指導和督促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切實承擔管理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就業等部門應當將工業園區企業職業技能提升、用工招聘等工作作為重點,指導和督促工業園區管理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工業園區應當將開展區域評估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措施,完成園區內涉及公共屬性的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文物保護評估、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論證、洪水影響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專項評估。各盟市應當及時主動公開區域評估成果,供區域內項目共享、免費使用,并將評估成果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各級職能部門必須互認。已實施區域評估的事項,該區域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進行專項評估,重特大工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殊項目確需進行單獨評估的,由各主管部門提出需要開展的評估評價事項,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展單獨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區域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工業園區權責清單,優化行政審批流程,積極推進并聯審批、網上辦理等模式創新,提高審批效率。推行一個窗口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入園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鼓勵工業園區在實行審批事項容缺受理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園區有關審批事項制定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第二十八條鼓勵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制定人才培養和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具體政策,創新人才培養、引進模式,促進高端人才聚集。對在園區內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安居保障、家屬就學(業)保障、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并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二十九條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干擾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任何單位不得在工業園區內設立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之外的收費項目,不得強制工業園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活動,不得強制工業園區內企業贊助、捐贈、接受指定服務。
工業園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協調機制,受理并及時處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以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