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產業園區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4-19 點擊:次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印發產業園區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呼環通〔2022〕69號
各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機構、各投資建設單位:
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內環辦〔2021〕265號)要求,制定了《產業園區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28日
產業園區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應用實施方案
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內環辦〔2021〕265號)要求,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環境影響區域評估主要是指園區管理機構,結合區域產業定位特點,開展的區域環境現狀評估,通過開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共享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縮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時間,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節約社會資源,加速建設項目落地。
(二)實施范圍。依法批準設立的我市各類開發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以下簡稱“園區”),并已開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且經過審查的。
二、主要任務
(一)共享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各產業園區應主動將審核通過的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進行公開,并提供給入駐園區的建設項目免費使用,同時每三年進行一次動態更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共享引用區域評估成果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
(二)制定正面清單。對已經完成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的園區,不涉及環境敏感區(按《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的通用專用設備制造、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計算機通信以及儀器儀表等行業中部分編制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見附件)。對于正面清單內的建設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在滿足法律法規要求下,提前介入、將審批時限壓縮至7個工作日。
(三)減負增效。建設項目入駐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的產業園區,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避免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所涉及的內容重復,環境概況、各環境要素質量現狀監測及評價、污染源調查、基礎設施情況及相應結論應使用現有區域評估成果,減輕企業負擔,不得增加額外費用。在專家、技術團隊在審查、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時發現項目環評采用數據與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不一致的,應及時告知環評機構更新為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數據。因報告修改引起的問題由環評單位承擔。
三、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產業園區管理結構應落實主體責任,指導入園企業積極應用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壓縮時間及編制成本,幫助企業辦理相關準入手續,推進項目落地。
(二)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將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應用成果以及取得的成效進行宣傳,加強社會公眾對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三)嚴格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重點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機制。將列入區域評估環評審批正面清單的建設項目納入復核范圍,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嚴肅查處,并將建設單位納入失信名單實施懲戒。
附件: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環評審批正面清單(試行)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