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樂縣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扶持獎勵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4-27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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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民樂縣全域旅游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加快推進全縣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做好2020年度旅行社“引客入甘”旅游補貼審核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張掖市委辦公室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委辦發〔2021〕68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扶持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扶持獎勵資金來源主要為年度全域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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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A級旅游景區、度假區的的創建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旅游景區(點)提檔升級,創建品牌。按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2010)國家標準,對新創建為國家5A級、4A級、3A級的旅游景區,一次性獎勵創建主體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當年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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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星級飯店創建
第四條鼓勵和指導賓館飯店標準化建設,開展評星定級。按照《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國家標準,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游飯店,分別一次性獎勵經營主體40萬元、20萬元、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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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鄉村旅游、民宿創建
第五條鼓勵引導旅游村、農家樂、民宿等服務產業,按照《甘肅省專業旅游村評定暫行標準》《甘肅省農家樂等級劃分與評定暫行標準》《甘肅省文旅振興鄉村樣板村驗收標準(試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2021版)》標準,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或省級專業旅游村(示范村、模范村、樣板村)的創建主體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評定為市級專業旅游村(示范村、模范村、樣板村)的創建主體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和四星級農家樂的經營業主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對新評定的甲級、乙級、丙級標準的民宿經營業主,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6萬元、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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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旅游廁所創建
第六條全面推進“旅游廁所革命”,改善旅游發展環境。按照《旅游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8973-2016)國家標準,對在旅游景區(點)、鄉村旅游點、農家樂、交通干線和集鎮等地當年建成,手續齊全,全年正常使用且在“全國旅游廁所管理系統”備案登記,經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驗收評定為AAA級、AA級、A級的旅游廁所,分別給予管理運營單位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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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旅游市場開發
第七條鼓勵旅行社招徠國內外游客。(一)組團獎勵。對縣內外旅行社招徠國內外游客來民旅游,停留2天1晚以上(須在星級飯店住宿1晚),游覽2處以上有門票收費景區,一次性組織400人、600人、800人以上的,分別獎勵1萬元、2萬元、3萬元。(二)年度獎勵。縣內外旅行社組織游客來民旅游符合組團獎勵條件,年度累計人數達到2000人次、3000人次、4000人次、5000人次的,一次性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三)冬春季旅游獎勵。凡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間,旅行社組織游客來民旅游,按照(一)的標準上浮10%獎勵,但組團和年度獎勵不實行疊加。
第八條鼓勵研發、生產、銷售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美食小吃。對研發、生產、銷售具有民樂特色的旅游商品單位和美食小吃的單位,獲得國家、省、市級獎項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在縣域內旅游景區、城北民俗村、現代絲路田園綜合體民俗文化街、專業旅游村、特色街區開辦旅游商品專營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手續齊備,經營面積在20平米以上,連續經營兩年以上,信譽良好,未發生投訴事件,在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登記,銷售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民樂特色旅游商品,種類在10種以上(同一系列,品種不進行重復認定),給予旅游商品經營業主2萬元獎勵補助,給予美食招商主體10萬元獎勵補助。同時對于銷售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推出的民樂特色旅游商品(印有民樂旅游商品商標)的經營業主,再次給予旅游商品銷售額5%的收入補貼。
第九條鼓勵引導旅游休閑街區建設,促進旅游購物、餐飲、娛樂等要素聚集發展。對在縣城、集鎮、旅游景區(點)建成集游覽、購物、餐飲、休閑娛樂、文化展示為一體的旅游休閑街區,在縣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申請,經國家、省級文化旅游及相關部門驗收評定的旅游休閑街區,分別給予創建單位30萬元、15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條對獲得全國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對獲得全省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獎勵1.5萬元、1萬元、0.8萬元;對獲得全市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獎勵0.8萬元、0.5萬元、0.3萬元;對獲得全縣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獎勵0.5萬元、0.3萬元、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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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文旅宣傳推介
第十一條縣內旅游企業自行在縣外發布民樂旅游形象廣告,按實際廣告宣傳費支出的30%給予獎勵,單次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對在市級以上主流媒體、報刊雜志發表的有重大積極影響的民樂旅游新聞、文學作品的給予獎勵。在國家級媒體刊物上發表的,每篇獎勵500元;在省級媒體刊物上發表的,每篇獎勵200元;在市級媒體刊物上(張掖日報、中國張掖網、甘肅張掖網、金張掖旅游網等知名官方媒體)發表的,每篇獎勵100元,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同一作品就高認定)。對在自媒體發布民樂旅游宣傳信息、文學作品,點擊量10萬人次以上,經縣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審定,每篇獎勵600元,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十三條引賽入民獎勵。對體育類企業、單項協會組織(非政府組織)自主引進省級賽事活動來民進行比賽,組織縣外參賽人數達到200人、500人以上,對引進賽事的企業或協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給予3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對已公開發行,以民樂為主要外景地、顯著展現民樂自然人文景觀和城市名稱,且作品總時長不少于30分鐘、呈現民樂鏡頭總時長在10分鐘以上的影視作品,給予非政府方的第一出品方每分鐘5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對以民樂為主要外景地、顯著展現民樂自然人文景觀和城市名稱或張掖市內本土影視公司拍攝的影視作品,獲得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中國電視“飛天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含文化獎、群星獎)、中國電影金雞獎、大眾電影百花獎、中國電視金鷹獎、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上海電視節白玉蘭獎的原創電影、電視劇、紀錄片等作品給予最高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敦煌文藝獎、黃河文學獎、飛天文學獎的文學作品給予5萬元、獲得金張掖文藝獎的影視作品給予2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對以民樂縣自然山水、歷史文化為背景創作的文學、美術、書法、攝影、音樂作品,經國家正規出版社結集出版專輯,給予1萬元的獎勵。對以民樂民間民俗、風土人情等為主要內容創作的戲劇、曲藝、音樂、舞蹈、美術、攝影、書法、文學、紀錄片、攝影作品,獲得中宣部、國家文旅部、中國文聯、中國攝影家協會等主辦的競賽入圍獎項的,給予2萬元的獎勵;獲得甘肅省人民政府、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聯、省攝影家協會、省作協主辦的競賽入圍獎項的,給予1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戲劇獎、中國曲藝牡丹獎、中國雜技金菊獎(不含個人獎)、中國音樂金鐘獎、中國舞蹈荷花獎、中國美術獎、中國攝影金像獎、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中國書法蘭亭獎、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全國優秀兒童文學獎、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中國音樂金鐘獎、全國美術展覽獎、中國曲藝牡丹獎、中國舞蹈荷花獎、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中國電視金鷹獎、全國戲劇文化獎、民族百花獎等國家級獎項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獲得敦煌文藝獎、黃河文學獎、飛天文學獎、甘肅攝影“奔馬獎”等省級獎項的給予1萬元的獎勵;獲得金張掖文藝獎的,給予0.5萬元的獎勵,獲得民樂文藝獎的給予0.3萬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對新申報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非遺項目,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新申報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非遺項目傳承人,給予申報單位每人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開展非遺項目“進景區”展演展示活動,展演項目在3項以上,每場獎勵1萬元;展示項目在3項以上,每場獎勵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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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旅游人數包含依據相關規定享受門票減免政策的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
第十九條本辦法扶持獎勵對象的資格審核,資金申報、核準由縣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縣財政局在年度全域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申報和獎勵實施細則見附件)。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符合獎勵規定的個人、企業或項目已享受縣級及以上其他同類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一條為應對文旅市場不確定的變化因素,縣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獎勵條件和標準可進行適度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民樂縣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施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