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綠色低碳工廠(園區)評價辦法》印發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6-15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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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經信局,濱海新區經發局:
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構建綠色制造體系,打造綠色制造典型,強化綠色制造示范引領,根據《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建設評價導則(2022版)》和《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建設評價導則(2022版)》,制定了《紹興市綠色低碳工廠(園區)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紹興市綠色制造體系評價辦法》(紹市經信〔2019〕43號)自本辦法實施起廢止。
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3日
紹興市綠色低碳工廠(園區)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快構建綠色制造體系,根據《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建設評價導則(2022版)》和《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建設評價導則(2022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綠色低碳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制造業企業。
綠色低碳園區是指在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方面貫徹實施綠色低碳理念和舉措,實現能源利用綠色化、資源利用綠色化、基礎設施綠色化、產業技術綠色化、生態環境綠色化和運行管理綠色化的工業園區。
第三條市經信局負責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評價、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經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低碳工廠、綠色低碳園區的培育創建和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每年組織評價一次,評價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內應進行持續符合性聲明及跟蹤復審,到期后應進行重新評價。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紹興市綠色低碳工廠基本條件:
1.工廠應依法設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近二年無重大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無安全、環保行政處罰記錄,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2.工廠成立專門管理機構,制定綠色低碳制造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目標,建立實施綠色低碳制造目標責任制考核及獎勵機制。
3.工廠的建筑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并從多方面進行建筑的節材、節能、節水、節地、無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或預留可再生能源應用場所。
4.工廠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設備設施,建有與工廠生產排放相適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限期淘汰更新已明令禁止生產、使用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設備。
5.工廠符合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減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質的使用,評估有害物質及化學品減量使用或替代使用的可行性,不使用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材料。
6.工廠應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實施環境、能源、質量和職業健康安全等管理體系,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7.工廠應布局合理整潔,功能區標線清晰,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實行垃圾分類。
8.年耗標煤5000噸以上的工廠應按規定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萬元產值碳排放量持續下降。
第六條紹興市綠色低碳園區基本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或其中可獨立統計的區塊。
2.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綠色、循環和低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近二年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3.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降碳目標任務,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
4.園區規上企業30%以上通過清潔生產審核。
5.園區內企業不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生產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產品。
6.園區內環境整潔,建有布局合理、運行有效的安全防護、垃圾分類、綠色出行等設施。
7.建立履行綠色低碳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配備2名(含)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
8.編制與其產業鏈和主導產業相適應的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平臺,實施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評價程序
第七條申報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的單位,按照市級綠色低碳工廠評價表(附件1)或市級綠色低碳園區評價表(附件2)的相關標準要求開展自評價,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附電子文檔)報轄區經信部門。
申報市級綠色低碳工廠所需材料:
1.紹興市級綠色低碳工廠評價表(附件1);
2.紹興市綠色低碳工廠申請報告(按評價表的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目錄編制說明);
3.其他相關附件(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等)。
申報市級綠色低碳園區所需材料:
1.紹興市級綠色低碳園區評價表(附件2);
2.紹興市綠色低碳園區申請報告(按評價表的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目錄編制說明);
3.其他相關附件(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轄區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按申報通知要求推薦到市經信局。市經信局組織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市經信局網站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市經信局發文公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每年組織評價一次。
第十條省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從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中推薦申報;各地可結合實際,對認定的綠色低碳工廠(園區)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市經信局對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實施動態管理,接受復審的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須對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填寫評價表,報當地經信部門初審。市經信局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后發布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資格:
1.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2.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3.被依法終止的;
4.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5.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
第十三條被撤銷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稱號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
第十五條市經信局對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園區)發文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