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5-31 點擊:次
保定市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促進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全國碳中和產業之都、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建設京津冀世界級城市群中的制造強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創新引領、開放帶動、統籌推進、區域協同、綠色智能、重點突破的原則。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先進制造業發展領導小組,縣(區)人民政府成立相應領導組織,強化先進制造業發展合力,統籌推進全域先進制造業發展。
第四條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先進制造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先進制造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明確先進制造業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產業布局、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等。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市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和行動計劃。
第六條創優先進制造業發展環境,促進土地、金融、人才、稅收、生產要素等向先進制造業聚集。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針對性政策措施,形成全市推動工作合力。
第七條優化整合全市創新資源,加強先進制造業創新能力建設。定期發布產業基礎領域技術攻關項目,探索實施“揭榜掛帥”機制,對取得重大攻關突破并實現產業化的企業或者團隊,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第八條推進先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鏈發展,推進產業鏈重大項目建設。鼓勵重點產業鏈相關園區、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開展技術創新,強鏈補鏈延鏈。
第十條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產業鏈招商、園區招商,推進專業招商,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生態體系建設水平。
第十一條實施先進制造業集群梯度培育計劃,輻射帶動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將電力裝備集群打造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按照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標準,提升新能源智能網聯汽車集群、高端新材料集群發展質量層次。
第十二條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分級制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培育指導計劃,提供從技術孵化到企業、產業以及產業集群的全周期服務,加強企業梯度培育,推動建設行業龍頭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協同發展新格局。
加強企業家的培養工作,制定先進制造業領域企業家培訓計劃,培養具有戰略思維、資本運作、風險管控、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企業家隊伍,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第十三條加強先進制造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產業技術創新體系,鼓勵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創新平臺、創新聯盟等新型研發機構。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拓展優化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和激勵政策,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項技術、首個專利等突破性技術成果的示范應用,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
第十四條加強節能監察和節能診斷,推廣綠色設計、綠色制造和清潔生產,加快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構造綠色制造體系,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打造全國碳中和產業之都。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園區、行業間合作開展綠色制造技術改造,發展綠色循環經濟。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先進制造業項目選址選線、生態環保措施的指導,協調解決環境制約問題。
第十五條統籌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先進制造業融合,推進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以及應用,推動制造業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場景數字化改造、網絡化集成,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智能工位、智能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推動園區和產業集聚區數字化轉型。
第十六條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區域(城市)產業名片打造計劃,實施品牌提升工程,加強先進制造業品牌建設,發展品牌文化,培育區域品牌、產業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
完善質量監管體系,強化先進制造業企業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預警、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售后服務等制度。加強本市知名品牌培育和宣傳推介,依托中國品牌日、國家級會展等公共平臺,塑造保定市先進制造業產品和服務高質量形象。
第十七條市、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考慮先進制造業發展需求,鼓勵劃設工業用地控制線,嚴格控制工業用地轉為其他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標,優先用于先進制造業項目預支使用。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土地利用考核制度,加強對土地產出效率、科技進步貢獻率、資源環境超載緩解程度等指標的考核,完善閑置用地盤活機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機制。鼓勵智能化、綠色化改造項目盤活使用存量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和風險補償機制,統籌使用先進制造業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建立健全以股權投資、財政貼息、事后獎補為主的激勵型財政支持機制。
設立相關的政府投資基金、產業引導基金,優先支持先進制造業發展,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
建立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金融機構開展針對先進制造業企業的融資業務提供風險補償。支持銀行機構與產業投資基金、證券、保險、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合作,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發展科技保險,健全科技保險獎勵機制和再保險制度。
第十九條加大先進制造業領域人才的全方位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加強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團隊、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先進制造業人才需求預測,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完善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緊缺人才培養。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先進制造業人才評價、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優化先進制造業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堅持法治原則、競爭中性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先進制造業企業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
推動有關部門、金融機構、電力企業、運輸企業等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制造業領域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資成本和工業用電、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二十一條依法保護先進制造業相關知識產權,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先進制造業領域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提高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能力。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制定對先進制造業企業利益、權利義務、正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政策,應當事先征求相關企業的意見。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當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
對國家和省“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企業推送并指導幫助企業落實。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未達到預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予以免責: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
(二)個人和單位未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中,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后續價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其負責人已經履行應盡職責、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負責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