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10-31 點擊:次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落實《“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我們組織編制了《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3年11月25日前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聯系電話:010-68205340
傳真:010-68205337
電子信箱:hbc miit.gov.cn
附件:《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2023年10月26日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
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為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廠作為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是指實現了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廠。
綠色工業園區作為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作為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鏈主企業。
第三條[工作原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工作分工]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標準,遴選發布國家層面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相關辦法或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平臺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設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二
培育要求
第六條[地方培育]省級工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綠色工廠培育要求]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至少符
合以下條件:
1.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要求]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工業園區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屬于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鏈主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三
創建程序
第十條[提交申報材料]企業、園區按照自愿原則選擇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照相關標準進行評價。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內容和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經第三方評價達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園區,通過管理平臺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省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省級工信部門依據管理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相關辦法或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發布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省級工信部門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自行確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創建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重點用能行業優先支持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點領域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等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支持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優先支持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支持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否決條件]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不得列為綠色制造名單單位:
?。ㄒ唬┪凑=洜I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ǘ┌l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為準);
?。ㄈ┍粍討B調整出名單單位的;
?。ㄋ模┰趪鴦赵杭坝嘘P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疟粓绦腥?。
四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動態填報]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實施動態跟蹤機制。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地方監督]省級工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開展對創建成效的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并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
第十八條[取消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ǘ┎话磿r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即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變更處理]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時,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上報所在地方工信部門。所在地方工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變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如因投資、并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由所在地方工信部門核實后上報,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移出名單。
第二十條[第三方機構管理]地方工信部門要加強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臺中列入黑名單并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地方工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被舉報名單單位或第三方機構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或按第二十條將第三方機構列入黑名單。
五
配套機制
第二十二條[工信部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對國家層面綠色工廠開展星級評價,開發推廣企業“綠碼”,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標準的制定,加大對名單單位支持力度,聯合有關部門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給予重點指導或持續支持,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第二十三條[地方工信部門工作]地方工信部門負責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支持名單單位持續提升。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機構工作]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名單單位工作]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
六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2.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3.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4.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動態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