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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5]62號
來源:未知 日期:2015-10-12 點擊:次
天津、上海、福建、廣東、廈門、深圳銀監局:
根據國務院同意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的批復精神及印發的相關方案,為做好自貿區銀行業監管工作,更好地支持自貿區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的銀行業監管事項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0號)執行。
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銀行業監管事項亦可比照當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政策執行。
三、各銀監局應加強對轄內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管理,及時報告有關重大問題。
附件: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2015年4月16日
(此件發至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附件
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13〕40號
銀監發〔2013〕4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決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自貿區內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允許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在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允許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或支行。在區內增設或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年度新增網點計劃限制。
二、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區內申設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轄內信托公司遷址區內發展;支持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區內設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
三、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區內設立子行、分行、專營機構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區內外資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研究推進適當縮短區內外資銀行代表處升格為分行、以及外資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年限要求。
四、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區內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參股與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五、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跨境融資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全供應鏈貿易融資、離岸船舶融資、現代服務業金融支持、外保內貸、商業票據等。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跨境投資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購貸款和項目貸款、內保外貸、跨境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業務、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等。
六、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在區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七、簡化準入方式。將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高管和部分業務準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后報告。設立區內銀行業準入事項綠色快速通道,建立準入事項限時辦理制度,提高準入效率。
八、完善監管服務體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區內銀行業實際的相對獨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貼近市場提供監管服務,有效防控風險。建立健全區內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探索完善符合區內銀行業風險特征的監控指標。優化調整存貸比、流動性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和監管要求。
2013年9月28日
(此件發至外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上海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