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赤峰市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3-10 點擊:次
赤峰市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赤峰市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推動農業科技創新、技術示范和成果轉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園區是農業科技資源集聚的重要平臺,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成果集成轉化的重要載體,一二三產全產業鏈融合發展的重要陣地,是支撐現代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示范區,園區應為培育自治區級農業科技園區奠定基礎。
第三條園區建設與管理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龍頭帶動、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發揮農村創新創業、成果轉化示范、引領產業發展和職業農民培訓四大功能,為帶動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赤峰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園區建設的指導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園區發展的相關政策,宏觀指導園區的建設和運行;
(二)指導編制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并統籌協調實施;
(三)組織開展園區申報、評審、認定、考核與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各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園區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支持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二)負責轄區內擬建園區的組織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
(三)配合赤峰市科學技術局做好轄區內園區的考核與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園區申報單位是園區建設和運行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動工作,落實國家、自治區和赤峰市有關政策及配套政策措施;
(二)組建園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園區建設與管理職能,負責園區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平臺建設、產業發展等工作。
第三章申報與建設
第七條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鄉(鎮)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能保障園區建設規劃的實施和相關政策落實的農牧業龍頭企業或事業單位也可作為申報單位;
(二)園區符合國家、自治區及赤峰市農業產業政策和土地使用相關政策;
(三)園區建設應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要求,已納入旗縣區科技發展計劃;
(四)園區核心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核心區面積不低于1000畝,示范區面積不低于2000畝;核心區、示范區、輻射區功能定位清晰,有具體建設內容;
(五)園區要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有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較完善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技術服務與推廣體系,有較強的科技投入力度,要建立科技特派員工作站,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特派員;
(六)園區要擁有一批農業科技型市場主體,有自主產品品牌,具有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條件,能為科研機構、涉農企業以及大學生、農民工、退伍軍人等人員返鄉創業提供必要的試驗示范、生產和加工基地;
(七)園區主導產業明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有較強的示范引導和帶動輻射作用,能促進當地農業產業升級和規模化生產,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八)園區要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服務管理體系。
第八條園區申報程序
(一)園區申報單位為鄉(鎮)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向所在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并經旗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
(二)園區申報單位為旗縣區人民政府的,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園區申報材料
(一)赤峰市×××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件1);
(二)赤峰市×××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件2);
(三)赤峰市×××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見附件3);
(四)其他有關附件材料。
第十條園區評審與建設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依據園區申報條件、總體規劃和建設方案對申報的園區進行會議評審和實地考察,形成評審意見和考察報告并經研究審定后,由市科技局發文批準成為赤峰市農業科技園區,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園區要堅持創新發展理念,推動科技服務業和創新創業政策在園區落地生根。鼓勵引導創新要素集聚,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優秀人才入駐園區,著力孵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推動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要強化一二三產實質融合,積極推進產城產鎮產村融合。要著力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培育建設一批“星創天地”。
第十二條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和落實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對園區日常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章考核與評估
第十三條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園區管理委員會每年在1月30日前向所在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上年度園區工作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的總體進展、效益情況、統計數據、經驗總結、存在問題和下年度工作重點等,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條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估制度。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采取查閱資料、聽取匯報和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估,原則上每三年評估一次。市科技局按照各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上報的園區年度工作報告,結合對園區的評估將園區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對評估不達標的園區限期一年整改,對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和放棄參加評估的園區取消園區資格。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加大對評估優秀園區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報自治區級農業科技園區。
第十六條市科技局支持園區開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主導產業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技術成果與推廣、創新能力建設、科技服務等工作,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或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推動園區創新引領發展。
第十七條在申請農業科技園區創建過程中,申請單位若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其認定資格,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農業科技園區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赤峰市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及特色科技產業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赤科農社字〔2004〕5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赤峰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