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的“立”與“破”
來源:未知 日期:2016-11-10 點擊:次
有人將2014年以來PPP模式不斷推廣的意義上升至政府與市場關系的一次根本性轉折。
這種說法有其正確性。PPP模式的推廣意味著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從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委托-代理模式,向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契約模式轉型。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維度。對于中國這樣的后發轉型國家而言,以制度手段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實現二者的優化組合,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前提條件之一。
不過現實是,一片叫好聲中,PPP模式的真實生存狀態或許并不總像外表一樣風光。真實的情況是,截至2016年5月底,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一共發布項目8000余個,投資總需求約10萬億元,而項目的落地率僅為21.7%。
或許并不是所有的PPP項目都像華夏幸福的固安產業新城一般成功,更多人選擇觀望的原因無外乎兩個:一是對地方政府的信用問題心存顧慮,二是基于政策嬗變背后對合作風險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包括融資風險、建設工期風險、工程質量風險、安全風險、造價風險、環保風險、政策變動風險等。
當然,這種風險并不是單方面的,對于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客觀上也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作為第三方,司法機關也習慣于將PPP項目中的糾紛視為政府的內部事務,從而主動消解了司法的權威。在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的案例中,地方政府過分強調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沒有形成與PPP項目合作方的協商機制與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
因此,在法律層面下的合作契約缺失,以及執行層面的權威錯位導致這種模式從制度上就缺少保障。這就是“立”的問題。在政府和民營企業的合作當中,雙方應樹立市場經濟下的“契約精神”,畢竟像華夏幸福與固安縣政府長達14年的“友誼”并不多見。
所謂“立”主要解決的是各個市場主體在合作中的定位問題。政府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主體,動用資源容易受體制機制和行政邊界的約束。而運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務,則能突破體制機制和行政邊界約束,跨區域、跨領域、跨部門組織動員資源,拓展了可行配置空間,減少了因行政、區域分割帶來的沖突和低效率。
不過地方政府在PPP模式中的職責,應該從主導逐步轉向吸納,這就需要政府打破常規思維,著眼于將各類市場主體吸納到治理體系當中,在多元協商的制度框架下開展具體的合作。
例如在PPP項目評估的過程中,可以建立多元合作的評估機構,由主管部門官員、企業家、投資人、專家學者、媒體代表、公眾代表等方面共同組成咨詢委員會,對擬入庫的項目提供咨詢意見,以協商治理的方式保證PPP項目在規劃層面的包容性。
在固安產業新城案例中,工業園區聘請了大量“外腦”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做第三方審計,專業律師事務所完善合同體系并須設定相應的邊界條款。在PPP合約中,華夏幸福的利潤回報以工業園區增量財政收入為基礎,同時承擔政策、經營和債務風險,而地方政府則放手讓公司大膽去實踐。縣政府也明白,只有把項目做好才能雙贏。成功,背后自有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