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于印發《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2-27 點擊:次
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約化發展水平,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和《上海市“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海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定位在區級區劃范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創新活力迸發、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第三條促進集群發展工作以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和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發展為指導,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區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促進集群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推動出臺扶持政策,制定和完善集群發展規劃,開展集群的培育管理、組織申報、評價認定、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集群的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并做好集群有關培育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集群認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合規經營。集群內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二)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集群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十四五”規劃,為所在區的支柱或者特色產業,發展水平位居細分領域本市前列,重點支持符合本市現代化產業體系的產業集群。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平方公里,近三年產值均在30億元以上,中小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50%以上,主導產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比例50%以上,產值年均增速10%以上。
(三)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持續開展優質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擁有1家以上主導產業的市級或者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者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者10家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或者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四)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產業鏈布局合理,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上下游企業產供銷一體化協同協作機制較完善,繪制產業鏈圖譜,建立通用生產設備、物流、倉儲、人力、設計等共享機制,或者已與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鏈主企業開展合作。
(五)協同創新能力較強。集群近三年中小企業研發經費年均增長5%以上;與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緊密的合作關系,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較完善,擁有區級及以上創新平臺1個以上;集群企業參與主導產業標準制修訂2項以上;集群中小企業有效發明專利年均增長率15%以上,集群中小企業從業人員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15個以上。
(六)數字化轉型效果明顯。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高,數字化裝備和系統應用廣泛,組織開展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診斷。“上云上平臺”成效顯著,中小企業工業(產業)互聯網平臺應用普及率10%以上,工業軟件應用率穩步提升,實現集群企業重要生產數據聯通;開展智能制造、工業互聯網等新模式新業態創新應用推廣工作,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七)綠色化發展水平較高。集群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于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屬于高用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
(八)積極參與產業開放合作。集群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合作機制或者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者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過設置海外分支機構等方式,推動產品和服務對外貿易快速發展。
(九)治理和服務能力較強。集群設立運營管理機構,建立或者引入優質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組建企業服務專員隊伍,為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創業輔導、創新支持、人員培訓、市場營銷、投融資、管理咨詢等服務;建立訴求協調處理機制,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宣貫實現集群全覆蓋;制定未來三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清晰,工作措施完整。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集群認定堅持申報自愿、公開透明、以評促建、持續提升、跟蹤監測、動態調整的原則。
集群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申報時間以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集群運營管理機構作為集群申報主體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集群的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集群推薦至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九條市經濟信息化委通過形式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實地抽查等方式,確定擬認定的集群,經公示無異議后,公布集群名單。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條市區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重點圍繞以下方面開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推動集群與現代化產業體系和先進制造業集群同頻共振,融通發展。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絡,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
(二)激發集群創新能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臺,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優質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和標準研制。
(三)推進集群數字化升級。指導集群加強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臺,提升集群數字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指南》及《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推廣智能制造裝備、標準和“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等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集成應用,提高數字化轉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優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應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五)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以集群為單位參與展會、國際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能級,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建立集群培育庫,支持集群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資金支持。鼓勵社會資金、各類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集群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鼓勵在滬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的融資支持。
第十二條市區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全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導公共服務機構、示范基地積極為集群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人才培訓等公益性服務。鼓勵各類社會化服務機構為集群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定制化、差異化增值服務。充分發揮各類協會商會橋梁紐帶作用,支持集群建設和集群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三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將集群內優質中小企業納入重點企業“服務包”名單,促進各類惠企政策精準落地,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十四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總結集群提升創新、服務、數字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經驗做法,開展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六條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的持續跟蹤,組織集群運營管理機構于每年4月10日前將集群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報告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七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委托第三方對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開展服務評價,并對集群發展綜合情況開展監督和考核。
第十八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擇優推薦集群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集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者經復核未通過的;
(二)存在虛假申報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發展情況報告,不接受、不配合跟蹤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