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高新區認定】《四川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意見征集中!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8-21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全省機構改革工作的決策部署,做好省級高新區的認定管理工作,我廳圍繞“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修訂形成《四川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9月16日前將意見建議(含修改理由、依據等)反饋至我廳產業園區處。
單位意見請加蓋公章書面反饋,個人意見請署名書面反饋。反饋意見可郵寄紙質材料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郵箱。
聯系方式:產業園區處 028-86266913
郵 箱:271634394@qq.com
郵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東路66號
郵 編:610015
附件:四川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4年8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21〕28號),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進一步規范四川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省級高新區)的認定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高新區是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四至范圍明確,產業特色突出,創新氛圍濃厚,能夠輻射帶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經濟區域。
第三條 省級高新區秉承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目標,主要任務是培育發展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打造產業科技創新高地,著力將省級高新區建設成為全省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新質生產力引領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四條 省級高新區的認定管理由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應急管理廳、省統計局等省直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各部門依照職責范圍積極支持和指導省級高新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按照“統籌布局、優中選優,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
1.園區被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選址位置、四至范圍及邊界拐點坐標明確。
2.園區應為市(州)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建設的制造業發展聚集區,依法設有管理機構。
(二)產業發展。
1.主導產業屬于省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或特色產業,產業布局科學合理、特色突出。
2.園區年營業總收入達到200億元以上,園區地區生產總值占所在縣(市、區)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30%以上。
3.園區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占園區總營業收入的60%以上,園區高技術產業營業收入占所在縣(市、區)高技術產業營業收入的比重達到40%以上,近三年高技術產業營業收入年均增長10%以上。
4.園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企業戶數占園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戶數的10%以上,園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總產值占園區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的10%以上。
5.園區的“畝均論英雄”評價(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排名位居全省同類型開發區排名的前二分之一。
(三)創新能力。
1.擁有規模以上企業60家以上、高新技術企業15家以上、專精特新企業5家以上、入庫國家科技型或創新型中小企業30家以上。
2.園區企業科研與試驗發展(R&D)經費內部支出占企業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1.5%,萬名從業人員擁有發明專利數10件以上,本科以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園區當年職工人數10%以上。
3.建有省級以上孵化載體不少于1個;市級以上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試驗驗證平臺、中試平臺等創新平臺10家以上,其中擁有主導產業領域的省級以上創新平臺不少于2家;聚集科技咨詢、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務機構10家以上;建立新型研發機構、創新聯合體、博士后流動站、院士工作站、產學研示范基地等產學研用合作技術創新組織3家以上。
(四)安全與可持續發展。
1.園區發展應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要求,安全監管體系健全,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合格,園區安全狀況良好。近三年園區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性、群體性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安全事件。
2.園區應落實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積極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近三年園區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未被列入中央環保督察典型案例。
3.園區發展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布局合理、產業集聚、用地集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產業城市融合發展;新增工業用地按照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有關要求執行。近三年園區未發生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第七條 對于欠發達地區,標準和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申報資料
第八條 申報省級高新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市(州)政府的請示。
(二)園區發展情況報告(包括歷史沿革、管理體制、區位條件、經濟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創新能力、招商引資、對外開放以及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工作開展等相關情況)。
(三)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包括規劃背景與意義、發展思路與目標、產業體系構建及空間布局、產業發展環境建設、保障措施等主要內容)。
(四)園區發展規劃(包括園區發展基礎、區位條件、發展戰略、發展定位、產業定位、產業布局、經營管理等主要內容)。
(五)有關附件材料。
1.園區設立的有關批準文件;
2.園區管理機構設立的有關批復文件;
3.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有關材料;
4.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達標排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貯存和處理、園區重點排污單位企業環境信用等級、環境信息公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等情況;
5.“畝均論英雄”園區評價成果;
6.園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備案文件等材料;
7.近三年市(州)、縣(市、區)和園區出臺的關于支持產業發展、提升創新能力、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政策措施文件;
8.園區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及創新型中小企業、孵化載體以及創新平臺、科技服務機構、產學研用合作技術創新組織等清單和佐證材料;
9.園區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
10.所在市(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11.省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省級高新區認定程序如下:
(一)前期準備。申請創建省級高新區的園區根據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準備申報資料,報所在市(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并出具審核意見。
(二)提出申請。園區所在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和申報資料。
(三)部門初審。省政府批轉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辦理,提出初審意見。
(四)現場考察。對于通過初審的園區,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考察論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五)復審上報。園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對申報資料進行修改完善,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復審通過后,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六)批復認定。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省政府發文批復,園區正式納入省級高新區管理序列。設立的省級高新區名稱一般為:行政區域+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范圍,負責省級高新區的協調指導工作,制定有關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和創新資源配置等。
第十一條 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省級高新區的建設和管理,鼓勵省級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由所在縣(市、區)黨委或政府班子成員兼任;制定支持省級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措施,在財政、土地、人才、項目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市(州)、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級高新區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省級高新區要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建立有利于園區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斷優化內部管理架構,合理配置內設機構職能;要完善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具備條件的可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省級高新區要制定支持產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布局實施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投資項目,同時積極運用高技術大力改造升級傳統產業,加快推動制造業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
第十四條 省級高新區要重視產業科技創新工作,實施一批重大科技攻關與成果轉化項目,加強招院引所和企業創新主體培育,大力集聚高端創新平臺和高層次創新人才,構建支持產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
第十五條 省級高新區要堅持綠色發展安全運行理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守住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底線,推動園區安全、綠色和協調發展。
第十六條 省級高新區要提升對外開放、交流和合作水平,積極有序承接制造業轉移發展,大力引進省(境)外高新技術重大產業項目,提高國際合作開放載體能級,拓展區域合作新空間,強化輻射帶動作用。
第十七條 省級高新區的擴區調位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按省級開發區擴區調位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省級高新區實施區別于一般行政區的差異化評價考核,建立與業績貢獻相匹配、與評價結果緊密掛鉤的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加強對省級高新區的數據統計、運行監測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全省省級高新區績效評價。對績效評價排名靠前、名次進位明顯的省級高新區,在項目申報、產業資源布局、園區擴區調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對績效評價排名后10%的省級高新區,要求限期整改;連續三年排名末位的省級高新區,由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向省政府建議不再納入省級高新區序列并撤銷省級開發區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川辦函〔202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