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區(濱江)科技創新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9-27 點擊:次
《杭州高新區(濱江)科技創新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區管委會、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高新區(濱江)科技創新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支持創新創業活動,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前沿技術開發和高成長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集聚高端產業、前沿技術和高端人才,推進我區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建設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加快建設世界領先科技園區,根據省、市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杭州高新區(濱江)科技創新產業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是區委、區政府主導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宗旨是發揮財政政策導向作用,兼顧引導效應和投資收益,貫徹區委、區政府關于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重大戰略部署,實現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的有效結合,支持初創型科技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研發以及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好的項目產業化,按照是否采取讓利措施分為引導類基金與效益類基金兩大類。
(一)基金分類
1.引導類基金。是指為招引重大產業項目,在關鍵領域加快推動科技創新、產業轉型升級而設立的或上級要求配套的非市場化基金,可根據項目情況適度讓利。
2.效益類基金。是指圍繞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以同股同權的形式,擇優投向區內外發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項目,并承擔風險的盈利性基金。
(二)資金來源
產業基金由財政注資和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投集團(籌)”〕籌資組建。力爭到2025年,區產業基金管理規模達到100億元。
二、使用原則
(一)政府引導。產業基金要充分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引導作用,支持符合區主導方向的產業,重點支持數字經濟、新制造業和生命健康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二)分類管理。產業基金實施分類管理,每年編制引導類基金與效益類基金年度預算及使用計劃,保證產業基金良好運作。
(三)規范運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規范運作,政府相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發現、招引和培育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好的產業項目。
(四)防范風險。構建風險防范體系,強化風險監控機制,產業基金使用須按程序進行集體決策,確保產業基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規范有序運行,保障國有資金安全。
三、使用要求
(一)引導類基金投資項目(含合作基金)須符合杭州高新區(濱江)產業政策導向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等;效益類基金可以擇優投向區內外發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項目。
(二)產業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或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四、運作模式
(一)引導類基金
引導類基金采取政策性直接投資、引導性合作基金、政府專項或經區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1.政策性直接投資。產業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定向基金的形式進行運作。專項支持區內特、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安商穩商項目和區內企業新增重大產業化項目,以及大企業集團與上市公司的并購項目。
2.引導性合作基金。為充分發揮產業基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更好服務我區實體經濟發展,由金投集團(籌)制定引導性合作基金準入制度、公開遴選實施細則,根據引導類基金年度預算額度,面向市場公開遴選主發起人。主發起人一般為知名股權投資機構及區內大企業大集團、上市公司等,主要投向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等領域的早期項目。
產業基金參與引導性合作基金參股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基金設立規模的20%,出資不超過1億元,返投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倍,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7年,對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投資期較長產業,可延長至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在原基礎上可延長兩次,每次一年。引導性合作基金建立合作期內年評估及約束機制,對于超額完成返投目標、提前完成返投目標或招引項目貢獻突出的,可給予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資本投資方一定的獎勵和讓利,對于未完成相關協議約定指標或考核不合格的要約定相關懲罰條款。相關返投認定標準和績效考核細則由區發改局另行制定。
3.政府專項。根據上級政府要求,積極參與國家和省市經濟發展戰略布局,參股國家或省市專項基金,或為區重大產業項目、孵化器、政策等配套設立的專項基金(含人才基金、特別合作園區基金、天使引導基金)等,具體出資和返投比例等條款可突破引導性合作基金的相關要求,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經區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區政府同意的其他使用方式。特別重大的投資項目(含合作基金),經區政府同意,基金使用方式和投資額可不受前述標準限定。
(二)效益類基金
效益類基金采取市場化直接投資、市場化合作基金等方式。
1.市場化直接投資。產業基金領投或作為單一投資人以及采用跟進投資的方式,通過直接投資或定向基金進行同股同權投資。若領投或作為單一投資人,采取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確需資產評估的,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采用跟進投資的以市場公允價值作為投資估值依據。單個企業原則上最高投資不超過5000萬元,所占股權比例不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2.市場化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團(籌)制定市場化合作基金準入制度、公開遴選實施細則,根據效益類基金年度預算額度,面向市場公開遴選主發起人。產業基金參與市場化合作基金參股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基金設立規模的30%,出資不超過2億元,返投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倍,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7年,對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投資期較長產業,可延長至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在原基礎上可延長兩次,每次一年。
同一項目(含合作基金)可同時申請引導類和效益類基金出資,累計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上述兩類基金所規定最大出資比例之和。
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期管理的產業基金參股的合作基金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支,其中引導性和市場化合作基金各不超過2支,出資可一次或分期到位,產業基金按同比例最后一個出資。對于連續兩年年度考核優秀、管理基金存續期區產業基金出資規模合計不超過1億元的合作基金管理人,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放寬其管理合作基金數量。
基金所募集資金應全額納入銀行托管戶托管,銀行托管報告應規范核心要素的披露。
五、組織分工
(一)區產業基金領導小組。設立區委財經委員會領導下的區產業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常務副區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區領導任副組長,區府辦、人才辦、文創發展中心、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產業平臺和金投集團(籌)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根據需要確定參會和列席單位,負責產業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二)區產業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產業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領導小組關于基金發展運行的重大決策,研究制定產業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金投集團(籌)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領導小組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決策,協調基金運行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引導性合作基金組建方案提交領導小組決策及引導性合作基金年度考核評價工作。負責建立并維護產業基金專家庫。
(三)財政局。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可授權杭州高新產業基金有限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產業基金年度績效考核評價。
(四)商務局、經信局。負責建立動態項目儲備庫、制定投資方案、參與專家評審、投后跟蹤、退出決策等工作。從區外招商引資的政策性直接投資項目方案由商務局負責提交領導小組決策;區內存量的政策性直接投資項目方案由經信局負責提交領導小組決策。市場化直接投資項目可由商務局、經信局負責初審并向金投集團(籌)進行推薦。
(五)產業平臺。參與發改局、商務局和經信局引進項目(含合作基金)的決策和投后服務工作;負責屬地企業對接,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融資需求摸排,接受屬地企業產業基金需求申請,政策性直接投資項目由其初審后轉交商務局、經信局推進,市場化直接投資項目可由其向金投集團(籌)進行推薦。
(六)金投集團(籌)。作為區產業基金的管理人,遵循國家、省、市有關基金規定,建立合理的基金管理體系,設立基金法人主體、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確定引導類基金與效益類基金的使用額度并實施分類管理。負責政策性直接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和專家評審,配合商務局、經信局擬定投資方案和協議主要條款,并做好入股談判、協議簽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續工作;分類制定引導性、市場化合作基金準入制度、公開遴選實施細則并面向市場公開遴選合作基金主發起人,負責引導性合作基金的盡職調查和專家評審,配合發改局擬定基金組建方案,并做好合伙協議、托管協議簽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續工作;負責市場化直接投資項目、市場化合作基金的決策立項、盡職調查、專家評審、自主或提交領導小組決策;負責市場化合作基金年度考核評價和制定市場化合作基金績效考核細則;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動態監控投資風險,重點加強對重大項目變動、合作基金返投比例等動態信息的報告;明確金投集團(籌)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組織架構和業務管理體系,并制定內部激勵機制。
(七)其他區級部門。區府辦、人才辦、文創發展中心、科技局、市場監管局按各自職責和工作要求,向發改局、商務局、經信局和金投集團(籌)推薦項目并初審,參與項目投資、退出決策。
六、基金決策程序
(一)引導類基金決策程序
1.企業申請。企業申請使用產業基金,由發改局、商務局和經信局根據分工受理,出具初審意見及提交議題表,經基金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區分管領導審批。
2.盡職調查。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金投集團(籌)組織專業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項目總規模、產業基金出資比例、政策目標、讓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項。
3.專家評審。金投集團(籌)組織專家和區有關部門對盡調結論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方可提交領導小組決策。
4.領導小組決策。根據項目(含合作基金)投資金額,由組長、常務副組長分別召集領導小組成員進行審議決策,單個項目(含合作基金)出資額3000萬元以下(含),常務副組長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單個項目(含合作基金)出資額3000萬元以上(不含)、1億元以下(含),組長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單個項目(含合作基金)出資額1億元以上(不含),組長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區委財經委員會決策。決策通過后的項目(含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團(籌)負責具體實施。
政府專項、經區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參照上述決策程序,可適當簡化流程。
(二)效益類基金決策程序
1.決策立項。金投集團(籌)設立內部立項管理制度,對部門、產業平臺推薦和市場渠道項目(含合作基金)及時決策是否立項。
2.盡職調查。金投集團(籌)組織專業機構對立項的項目(含合作基金)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業務行業分析、法律合規、財務分析、投資方案及估值分析等事項。
3.專家評審。金投集團(籌)組織專家對盡調結論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方可進入下一步決策流程。
4.金投集團(籌)自主決策。單個項目(含合作基金)出資額3000萬元以下(含),由金投集團(籌)自主決策并負責具體實施,決策后一周內向基金辦公室報備。
5.領導小組決策。單個項目(含合作基金)出資額3000萬元以上(不含)、1億元以下(含),常務副組長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單個項目(含合作基金)出資額1億元以上(不含)、3億元以下(含),組長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單個項目(含合作基金)出資額3億元以上(不含),組長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區委財經委員會決策。決策通過后的項目(含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團(籌)負責具體實施。
七、基金退出
(一)產業基金可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回購、公開上市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引導類基金的項目最大讓利原則上不低于投資本金加同期LPR利率利息,具體在協議中明確。
(二)引導類基金投資項目(含合作基金),在達到協議約定的投資年限或約定的退出條件時,由金投集團(籌)按約定實施退出后向基金辦公室報備;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項目提交決策單位制定退出方案,按項目原有出資決策程序提交領導小組決策,決策通過后由金投集團(籌)負責具體實施。效益類基金投資項目(含合作基金)退出由金投集團(籌)負責具體實施。
(三)產業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章程或協議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評估,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公開掛牌方式退出。
(四)產業基金退出發生損失的,報領導小組同意后,先由產業基金已獲得的收益進行沖抵,若產業基金已獲得的收益不足以沖抵時,差額部分由金投集團(籌)按照國資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核銷。
(五)產業基金應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產業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產業基金撥付合作基金賬戶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實際出資的。
3.未完成返投目標等合作基金嚴重偏離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且造成產業基金重大損失的。
4.發現其他嚴重危及產業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退出情形的。
八、日常管理
金投集團(籌)全面負責產業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內部控制,按時上報有關數據和分析報告,牽頭做好產業基金運作中相關風險的處置工作。
(一)風險事項管理。金投集團(籌)應建立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日常性、突發或重大事項處理機制,對于重大風險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違約情況、重大股權變更、并購重組、合作中止退出等情況),應在事項發生起3日內向基金辦公室書面報告,且采取措施責令整改并監督其規范運作,及時上報整改結果。
產業基金與相關合作方簽署章程或協議后,發生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基金存續期延長等核心要素變更,由金投集團(籌)向基金辦公室報告并獲批復后進行處理。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2.合作基金管理機構關鍵人士半數(含)或董事長、總經理以上發生變化;
3.直接投資項目主要股東及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且影響直接投資項目發起部門政策目標實現的。
(二)做好投后管理。金投集團(籌)嚴格按照決策意見做好項目投資、過程監管和退出等全過程管理工作,定期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基金辦公室報送產業基金運營情況和投資項目情況。每月結束后10日內報送上月產業基金運營情況和投資項目情況,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報送產業基金季度運營分析報告,每年度結束后30日內報送產業基金年度整體運營分析報告和被投資項目進展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情況、項目進展情況、風險情況)。
(三)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對于產業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對于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發生風險造成投資損失,決策機構、主管部門、代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等不承擔相關責任。
(四)管理費用提取。按基金類型由對應的基金管理公司收取基金管理費用。引導類基金按照實繳投資金額0.6%/年收取,效益類基金根據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分檔收取管理費用,如績效評價結果合格的,按照實繳投資金額0.6%/年收取;達到良好的,按照實繳投資金額0.8%/年收取;達到優秀的,按照實繳投資金額1%/年收取;未達到合格的,按照實繳投資金額0.4%/年收取。
九、附則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具體由區發改局負責實施及解釋。原杭高新〔2017〕53號文件及涉及產業基金的相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