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征求】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征求《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2-22 點擊:次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的總體要求,引導新時期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加強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我中心對《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現面向你們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書面反饋我中心,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6日。
聯系人:蔡子航李嶺
電話:(010)88656277(010)88656273
傳真:(010)88656274
郵箱:chanyc ct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二區甲18號
郵編:100045
附件:圖片1.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圖片2.關于《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火炬產業基地”)是集聚創新要素資源、優化創新創業環境、著力培育和發展特色產業的重要手段,是推進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有效路徑和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火炬產業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綠色化發展,加強火炬產業基地的建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火炬產業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針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細分產業領域,通過政府組織引導、各方優勢資源匯聚、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環境,形成的具有區域特色和產業特色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顯著支撐和帶動作用的產業集聚區第三條縣(市、區)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特色產業優勢創建火炬產業基地。
第二章建設原則與評定條件
第四條火炬產業基地建設堅持科技引領、產業帶動、特色突出、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火炬產業基地需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設立了由縣級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導的火炬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和協調工作機制,有職責明確的日常管理機構,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火炬產業基地建設工作方案。
(二)編制了較完善的火炬產業基地建設規劃,建設思路清晰,產業發展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有力,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有鮮明的產業特色。特色產業應為當地主導產業,有豐富的特色產業資源: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特色產業已納入上級主管部門發展規劃。
(四)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特色產業及其主要產品在本行業具有競爭優勢,特色產業實現年營業收入應超過50億元或占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年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在節能環保、公共安全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五)具有較完備的科技服務體系。有一批支撐特色產業發展的科技服務機構和平臺,開展創業孵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科技金融、人才服務等相關工作。
(六)具有較完備的技術創新體系。有在國內同行業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示范帶動作用的科技領軍企業、一定數量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由特色產業領軍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牽頭,各創新主體參與的創新聯合體;有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有一定數量的創新領軍人才和研發人員;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參與制定并形成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R&D經費投入強度不低于3%。
(七)產業集聚效應顯著。能夠整合利用內外部資源,形成特色產業領軍企業帶動,大中小企業協同,產業鏈上下游互動的產業鏈條,具有一定的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成立了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產業促進組織。
第六條一個縣(市、區)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申報一家火炬產業基地。已有火炬產業基地的原則上不再申報。
第三章申報推薦與審核確定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火炬產業基地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材料包括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基本情況、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規劃,以及科技領軍企業和關聯企業情況表、研發機構情況表、科技服務機構情況表等相關附件材料。
第八條火炬產業基地規范名稱格式為:“國家火炬AABB特色產業基地”。其中,“AA”為火炬產業基地所在縣(市、區)名稱、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規范簡稱,“BB”為火炬產業基地特色產業細分領域名稱
第九條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為火炬產業基地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特色產業是否符合本地區政府鼓勵發展的方向進行審查。同意推薦后,將申報材料及推薦 意見報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薦意見應說明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布局的整體考慮及推薦理由。
第十條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則上每年按計劃開展火炬產業基地申報工作。對申報主體和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論證。評議結果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網站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
第四章總結評價與提升發展
第十一條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則上每年對火炬產業基地進行總結評價。總結評價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評價火炬產業基地建設進展情況、特色產業發展成效、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產業發展生態、創新體系建設等。
總結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整改。對于連續兩次評價結果為整改的,科技部火炬中心將取消其火炬產業基地資格。
火炬產業基地評價指標體系將另行發布。
第十二條科技部火炬中心建立火炬產業基地梯度培育機制,引導火炬產業基地集群化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火炬產業基地申報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五章組織管理與支撐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火炬產業基地的建設主體。應強化對火炬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和協調促進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火炬產業基地特色產業的分析研判,組織實施火炬產業基地建設規劃,探索火炬產業基地發展新機制新模式,促進火炬產業基地高質量建設和發展。
第十四條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統籌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的申報與推薦,對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的建設與發展進行監督,指導火炬產業基地規范化發展。結合本地區發展需求,將火炬產業基地及其特色產業發展列入本地區科技發展總體規劃,在政策、資金、科技項目、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撐保障。
第十五條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全國火炬產業基地的宏觀管理與統籌協調。提出全國火炬產業基地發展總體思路并組織推進,組織開展年度申報與總結評價,開展經驗交流與宣傳培訓,協調配置相關資源促進全國火炬產業基地協同發展。
第十六條建立火炬產業基地年度報告制度。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的年度統計和總結工作督促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按時報送統計數據,保證數據質量,加強統計分析,形成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年度統計報告和工作總結,按要求報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火炬產業基地創建管理工作規則,并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國科火字(2015)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