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口國家高新區關于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的若干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8-11 點擊:次
海口國家高新區
關于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的若干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推進海口市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高新區分園建設,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海府辦函〔2021〕91號)和《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海府辦函〔2021〕64號)有關要求,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來源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市級配套資金,總額度不超過1200萬元。
第三條在高新區依法登記注冊并實際運營的高校院所、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與行業組織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四條高新區管委會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及相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后報管委會專題會審議,審議結果依權限報請管委會主任常務會或黨工委會審批后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含并不僅限于扶持企業名單、扶持金額、扶持項目名稱等,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財政部門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五條支持專利導航。開展企業研發類專利導航項目申報,經專家評審遴選后(評審細則見具體申報指南),對獲批立項實施且順利通過驗收的項目,每個項目給予15萬元的經費支持。同一年度內同一項目申報主體,已獲得國家、省、市專利導航項目資助或獎勵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六條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開展企業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申報,經專家評審遴選后(評審細則見具體申報指南),對獲批立項的每個項目給予15萬元的經費支持。同一年度內同一項目申報主體,已獲得國家、省、市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資助或獎勵的,不得重復申報。在培育期結束后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退回獎補資金。
第七條支持國家級運營(服務)中心及技術轉移中心建設。
對于入駐高新區并運營的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中心、國家技術轉移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八條支持國家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對于入駐高新區并運營的國家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第九條支持專利池建設。圍繞產業鏈核心技術和關鍵環節建設專利池,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業化運營,對納入專利池管理運營的專利,給予運營補貼支持。其中,可運營的發明專利每年給予1000元/件的運營補貼,可運營的實用新型專利每年給予500元/件的運營補貼。發明專利數量需占專利池內專利總量的60%以上。單個專利池運營補貼總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年。
第十條支持園區企業牽頭成立知識產權聯盟,對在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知識產權聯盟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集聚。對入駐海口藥谷產業創新綜合體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代理專利案件50件以上的,或知識產權服務年收入30萬元以上的,給予全額房租補貼,補貼場地面積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未達標的不予補貼。
第十二條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對入駐海口藥谷產業創新綜合體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業績獎勵。自成立以來年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經營獎勵;年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首次達到300萬元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經營獎勵;年知識產權業務收入首次達500萬元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經營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條件的,僅以最高標準獎勵一次,不重復累計。
第十三條支持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培養工作,對于新獲得專利代理師、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資格的,且與服務機構簽訂兩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的,給予專利代理師5000元/人、技術經理人2000元/人、技術經紀人2000元/人的一次性個人獎勵。
第十四條本辦法中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省、市級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具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的企業、單位、個人等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知識產權成果,一經查實,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將企業納入信用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接受審計監督。管委會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及撥付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由高新區管委會責令改正,并有權利終止項目追回已撥付資金,對負有責任的評審專家協調相關部門取消評審專家專家庫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海口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自2023年8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