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可云:主體功能區規劃仍須加強
來源:未知 日期:2015-11-26 點擊:次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區域發展不協調、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嚴重等諸多問題,初期形成的“三高一低”(高資本投入、高資源消耗、高污染排放與低成本擴張)發展模式難以為繼。為實現生態文明和區域協調發展的目標,我們需要對國土空間進行主體功能區規劃,這一工作的基礎性地位已為“十三五”規劃建議所明確。
何謂“主體功能區規劃”?它是指根據各地區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對國土空間所進行的戰略劃分。目前,我國政府將全國國土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
2010年12月發布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標志我國的主體功能區規劃進入操作層面。中央政府明確了財政、投資、產業、土地、農業、人口、民族、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等九個方面的政策在不同類型區域的導向,并嘗試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并有利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根據規劃,人口密集的冀中南地區、太原城市群、江淮地區、長江中游地區、成渝地區等人口密集的中西部地區將成為重點開發地區,這在一定程度上會為醫治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部分地區“膨脹病”創造條件,因而有利于均衡區域發展格局。此后,省級行政區的主體功能區也陸續出臺。
然而,由于涉及的因素過于復雜,迄今為止無論是學術界還是政府部門都沒有就主體功能區戰略的實施細則與程序達成一致意見,與主體功能區劃分和管理有關的操作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例如,主體功能區劃分由哪個部門負責?政策資源從何而來?主體功能區是否需要分層級?同一類型區域是否需要在政策上同等對待?如何確定定期調整機制?主體功能區框架是否需要立法?
要實現主體功能區戰略的目的,真正發揮主體功能區在促進綠色發展與協調發展方面的作用,必須針對上述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第一,在中央層面可成立一個職能明確的權威區域管理機構;第二,確定不同類型主體功能區的具體界線;第三,成立一個統一的、專門的針對主體功能區實施的基金;第四,明確主體功能區實施的監督與評價機制以及劃分的定期調整機制;第五,將主體功能區戰略與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實施合二為一,具體辦法是在主體功能區中實行分級,將治療“區域病”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結合起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限制開發區域與禁止開發區域的利益補償,應該有一個明確、集中的安排,不可將政策資源分散在多個部委手中。
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著力解決上述操作問題,就能充分發揮主體功能區促進綠色發展與協調發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