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建化工園區認定應滿足19個條件!
來源:中國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06-03 點擊:次
近日,《廣西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其中,現有化工園區申請認定應滿足10個條件;新建化工園區申請認定應滿足新建化工園區設立的原則、引進項目前新建化工園區應具備的條件、項目投產前新建化工園區應具備的條件共19條。此前,廣西化工園區(第一批)名單確認了欽州石化產業園等11個化工園區。
《辦法》提出化工園區存在以下否決項之一的,直接判定為認定未通過。
(一)按《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判定為高安全風險(A類)的;
(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三)入園項目有淘汰類,或不符合國家產業布局、園區主導產業定位,或違反地方“禁限控”目錄的。
化工園區申請認定未通過的,給予6個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通過認定的,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規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一)發生區域性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件。
(二)環境和地質條件發生變化。
(三)產業規劃發生重大變化。
(四)園區周邊情況發生變化或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發生變化。
對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每三年開展一次跟蹤考核,并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園區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已認定化工園區的設區市原則上不能再新建化工園區,確因產業發展需要新建化工園區的,由設區市政府進行置換后重新申請認定。被置換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園區內的原有化工企業限期搬遷至新建的化工園區。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因發展需要,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區擴區,并進行重新申請認定。
附:廣西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區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建設,促進石化和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廳發〔2020〕24號)等文件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構成,以發展石化和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化工園區包括縣級及以上政府批準設立的化工園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其他工業園區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集中區。
本辦法所稱的化工范圍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涉及的石化化工類和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項目。
第三條 化工園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認定,授權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共同牽頭,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自治區水利廳及自治區氣象局組成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化工園區認定工作。
第四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所在地設區市、縣級政府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化工園區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對園區實行宏觀管理、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監督檢查;化工園區認定不改變園區管理權屬;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對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定期開展跟蹤考核。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 現有化工園區申請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國土空間規劃。化工園區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應遠離所在城市中心區,處于主城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四至范圍內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四至邊界與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的安全及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合理確定園區緩沖帶和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化工園區內的用地應集中連片。
(二)總體規劃。化工園區已編制總體規劃。總體規劃要與化工園區所在地區相關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能源利用規劃等)相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相關要求。化工園區內如涉及有危險品港口、碼頭、停車場站、裝卸場等應符合相關用地規劃設置要求。
(三)產業規劃。化工園區已編制產業規劃。化工園區產業規劃要明確產業定位,依托當地資源優勢確定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不得規劃除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和公共輔助配套基礎設施外的非化工項目,規劃要通過專家論證。
(四)安全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園區范圍內不得有村莊、學校等敏感場所和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產企業;園區內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應遠離人口密集區,與周邊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防護距離等有關要求;園區應集中布局并實現封閉化管理,應具備相應的卡口、崗亭、道閘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設施,具有能監控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行軌跡的監控設施;園區設有集中的安全在線監測監控系統,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園區已建立完善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信息平臺,構建基礎信息庫和風險隱患數據庫,至少接入企業重大危險源(儲罐區和庫區)實時在線監測監控相關數據、關鍵崗位視頻監控、安全儀表等異常報警數據,在平臺中實時更新園區建設邊界、園區內企業邊界及分布等基礎信息;園區內的企業由具有相關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操作人員具有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根據園區建設或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有符合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在認定期間,化工園區沒有受到安全區域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五)環境保護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規劃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相應審查意見;園區內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敏感點的距離符合環境保護防護距離等有關要求;園區具有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相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園區入江(河)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水體達到國家及自治區確定的水質目標;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統籌安排產業園區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設,大氣、水等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結果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非在線數據存檔備查,排污企業落實自行監測責任。建立責任明確、聯動有序,涵蓋企業、化工園區、地方政府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在認定期間,園區沒有受到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六)水資源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相應審查意見。
(七)氣候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危化品運輸要求。園區應建立在線運輸管理系統,對企業和化工園區在線申請、審核、批準的運單進行管理,全面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制度,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在化工園區的出入情況進行監控。園區應建設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危化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并具備為化工園區企業危化品運輸車輛提供停車或其他配套服務等功能。
(九)嚴格準入。設區市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對涉及氯氣、氨氣、光氣等有毒氣體,硝酸銨、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涉及硝化反應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嚴禁限制類和淘汰類產能異地搬遷入園。制定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
(十)管理機構。化工園區明確承擔園區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六條 新建化工園區申請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建化工園區設立的原則
(1)設立需滿足條件。符合規劃要求。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能源利用規劃等。符合產業布局要求。要符合自治區確定的主導產業或為主導產業配套的產業。符合從嚴控制要求。已認定化工園區的設區市原則上不能再新建化工園區,尚未認定化工園區的設區市在滿足前面兩個條件的基礎上經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聯合審查通過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才允許新建化工園區。
(2)批準設立。新建化工園區經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聯合審查通過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設立。
(二)引進項目前新建化工園區應具備的條件
(3)國土空間規劃。新建化工園區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應遠離所在城市中心區,應處于主城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四至范圍內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得有村莊、學校等敏感場所和非化工生產企業,四至邊界與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的安全及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合理確定園區緩沖帶和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化工園區內的用地應集中連片。
(4)總體規劃。化工園區已編制總體規劃。總體規劃要與化工園區所在地區相關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能源利用規劃等)相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相關要求。化工園區內如涉及有危險品港口、碼頭、停車場站、裝卸場等應符合相關用地規劃設置要求。
(5)產業規劃。化工園區已編制產業規劃。化工園區產業規劃要明確產業定位,依托當地資源優勢確定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或配套產業,不得規劃與主導產業無關聯的項目,不得規劃除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和公共輔助配套基礎設施外的非化工項目,規劃要通過專家論證。
(6)安全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7)環境保護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規劃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相應審查意見。
(8)水資源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相應審查意見。
(9)水土保持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區域水土保持方案及相應審查意見。
(10)氣候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11)嚴格準入。設區市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對涉及氯氣、氨氣、光氣等有毒氣體,硝酸銨、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涉及硝化反應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嚴禁限制類和淘汰類產能異地搬遷入園。制定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
(12)管理機構。化工園區明確承擔園區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生產、生態環保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13)完成公告。新建化工園區在項目引入前必須通過設區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在設區市政府網站公告。
(三)項目投產前新建化工園區應具備的條件
(14)安全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園區內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應遠離人口密集區,與周邊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防護距離等有關要求;園區應集中布局并實現封閉化管理,應具備相應的卡口、崗亭、道閘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設施,具有能監控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行軌跡的監控設施;園區設有集中的安全在線監測監控系統,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園區已建立完善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信息平臺,構建基礎信息庫和風險隱患數據庫,至少接入企業重大危險源(儲罐區和庫區)實時在線監測監控相關數據、關鍵崗位視頻監控、安全儀表等異常報警數據,在平臺中實時更新園區建設邊界、園區內企業邊界及分布等基礎信息;園區內的企業由具有相關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操作人員具有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根據園區建設或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有符合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在認定期間,化工園區沒有受到安全區域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15)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新建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提出的預防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園區內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敏感點的距離符合環境保護防護距離等有關要求;園區建有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相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園區入江(河)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水體達到國家及自治區確定的水質目標;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應具備將所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100%收集、100%安全處理處置的配套能力(可結合化工園區外處理處置能力),并符合相關規定。建設園區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大氣、水等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結果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非在線數據存檔備查,排污企業落實自行監測責任。建立責任明確、聯動有序,涵蓋企業、化工園區、地方政府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在認定期間,園區沒有受到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16)危化品運輸要求。園區應建立在線運輸管理系統,對企業和化工園區在線申請、審核、批準的運單進行管理,全面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制度,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在化工園區的出入情況進行監控。園區應建設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危化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并具備為化工園區企業危化品運輸車輛提供停車或其他配套服務等功能。
(17)管理機構。新建化工園區應設置專業化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環保、應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備滿足園區項目投產后安全生產、生態環保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18)其他要求。新建化工園區應按《智慧化工園區建設指南》GB/F39218-2020完成智慧化工園區建設的內容。
(19)通過認定。新建化工園區在項目投產前必須經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按本辦法規定認定通過。
第三章申報材料
第七條 現有化工園區申請認定需提交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園區基本情況(有關規劃面積、實際開發面積、化工企業數量、化工企業占比、產值、稅收等數據)。
(三)縣級以上政府批復園區成立文件。
(四)園區總體規劃及批復文件。
(五)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評審意見。
(六)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七)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規劃跟蹤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應審查意見。
(八)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相應審查意見。
(九)園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十)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港口、碼頭、危險品停車場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十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十三)園區的“禁限控”目錄和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
(十四)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證明文件。
(十五)申請認定化工園區所在地政府的自評報告。
(十六)根據國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八條 新建化工園區申請認定需提交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復園區成立文件。
(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意見。
(四)園區總體規劃及批復文件。
(五)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評審意見。
(六)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七)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規劃跟蹤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應審查意見。
(八)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及相應審查意見。
(九)園區區域水土保持方案及相應審查意見。
(十)園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十一)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港口、碼頭、危險品停車場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十三)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十四)園區的“禁限控”目錄和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
(十五)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證明文件。
(十六)申請認定化工園區所在地政府的自評報告。
(十七)根據國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四章審核認定
第九條申請認定的化工園區管理機構組織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
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和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自評,自評結果符合辦法要求的,由縣(市、區)政府向設區市政府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條設區市政府負責對縣(市、區)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符合認定條件要求的以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報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
第十一條 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按各自職能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新建化工項目界定、入園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規劃布局審查等,應急管理廳負責安全和應急等,生態環境廳負責環境保護等,自然資源廳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等,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公用基礎設施等,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危化品運輸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等,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水資源論證、防洪標準等,自治區氣象局負責氣候可行性論證等相關內容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沒有出現否決項的化工園區,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認定評價工作,進行資料和現場核查,并按照《評分標準》(見附件1)進行打分。對現場核查評分60分及以上的,由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復核,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由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牽頭單位聯合報請自治區政府審定同意后公布。
化工園區存在以下否決項之一的,直接判定為認定未通過。
(一)按《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判定為高安全風險(A類)的;
(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三)入園項目有淘汰類,或不符合國家產業布局、園區主導產業定位,或違反地方“禁限控”目錄的。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申請認定未通過的,給予6個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通過認定的,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取消化工園區定位的園內化工企業優先鼓勵搬遷轉移至合規的化工園區,或由設區市政府按《廣西化工重點監測點管理辦法》設立化工重點監測點。
化工園區在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環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節能改造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化工重點監測點的企業不得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環境污染治理和智能化、信息化、節能改造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在化工園區和化工重點監測點外的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限期關閉或搬過至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內,具體要求由設區市政府制定。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自通過認定之日起,園區管理機構應每3年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和跟蹤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由設區市政府組織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提請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復核備案;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要依法依規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治理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一)發生區域性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件。
(二)環境和地質條件發生變化。
(三)產業規劃發生重大變化。
(四)園區周邊情況發生變化或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發生變化。
第十五條 自治區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對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每三年開展一次跟蹤考核,并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園區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第十六條 已認定化工園區的設區市原則上不能再新建化工園區,確因產業發展需要新建化工園區的,由設區市政府進行置換后重新申請認定。被置換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園區內的原有化工企業限期搬遷至新建的化工園區。
第十七條 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因發展需要,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區擴區,并按本辦法進行重新申請認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自治區水利廳及自治區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