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3-21 點擊:次
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
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水平,根據工信部《“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特色產業集群)是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第三條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工作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突出產業協同發展。
第四條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自治區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工作,加強對各盟市的宏觀指導,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自治區培育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各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協助自治區工信廳做好轄區內特色產業集群的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育認定條件
第五條特色產業集群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集群主導產業為所在地的支柱或特色產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需聚焦細分領域,且發展水平居于細分領域全區乃至全國前列。重點支持主導產業屬于自治區8大產業集群和16條重點產業鏈產業集群。
(二)集群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平方公里,近三年產值均在15億元以上,中小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的60%以上,主導產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的60%以上,集群主導產業產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
(三)擁有不少于1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者2家以上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四)集群產業鏈布局合理,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產供銷一體化協同協作機制較完善,建立通用生產設備、物流、倉儲、人力、設計共享機制,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強。
(五)集群有較強的協同創新能力,近三年集群中小企業研發經費年均增長不低于5%,或有效發明專利年均增長率不低于8%,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于5個。積極參加主導產業的標準制修訂工作。集群內建設有自治區級及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或創新平臺不少于2個;集群內研發人員占比不少于6%。
(六)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高,數字化裝備和系統應用廣泛;“用云上平臺”成效顯著,工業互聯網平臺應用普及率不低于8%,工業軟件應用率穩步提升,實現集群企業重要生產數據聯通;開展主導產業數字化新模式新業態探索,建設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推進‘機器換人’,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七)集群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能源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于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優于行業基準水平;屬于高耗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優于行業平均水平。
(八)集群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過設置海外分支機構等方式,推動產品和服務對外貿易快速發展。
(九)集群設立了運營管理機構,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專業化的集群發展促進機制;集群有明確的三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針對性強、切實可行。
第六條集群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特色產業集群認定堅持自愿申報、公開透明、以評促建的原則。自治區工信廳組織開展特色產業集群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申報特色產業集群以集群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主體。
第九條盟市工信局對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核實,并將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薦至自治區工信廳。
第十條自治區工信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實地抽查,擇優確定擬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名單,并在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由自治區工信廳公布“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名單。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特色產業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由自治區工信廳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二條盟市工信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情況的持續跟蹤和監測,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區工信廳報送特色產業集群上一年度發展情況。
第十三條自治區對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予以重點扶持,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自治區對認定為國家和自治區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的運營管理機構給予資金獎補,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資、共性技術攻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培育壯大集群主導產業及提升集群核心競爭力支出。
第十四條特色產業集群如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應當于變動發生后1個月內通過所在盟市工信局向自治區工信廳備案。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特色產業集群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有效期滿經復核未通過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及時報送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情況,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