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現代農業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韶府規〔2022〕21 號)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12-16 點擊:次
《韶關市現代農業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韶府規審〔2022〕22號)已經2022年11月26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韶關市現代農業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2021—2023年全省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207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現代農業產業園擴容提質增效,打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產業興旺、促進農民致富的有效載體和重要平臺,按照《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現代農業產業園是在高標準規模化種養基礎上,通過“生產+加工+科技+營銷(品牌)”全產業鏈開發,聚集現代生產要素,創新體制機制,具有明確地理界限和一定區域范圍,建設水平領先并經省政府認定的現代農業發展平臺,主要類型有特色產業園、跨縣集群產業園以及功能性產業園。
第三條現代農業產業園堅持姓農、務農、為農、富農初心,按照“主導產業突出、現代要素集聚、設施裝備先進、生產方式綠色、輻射帶動有力”的要求,以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為中心,著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努力建設成為全市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的穩定器、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加速器、鄉村振興的示范場。
第四條現代農業產業園建立政府領導掛帥工作協調機制和市場化運作機制,形成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運營、多方投入、農民受益的建設格局。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現代農業產業園(功能性產業園除外)的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其中跨縣集群產業園的責任主體為市級人民政府、特色產業園的責任主體為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的統籌推進和組織管理;
(二)現代農業產業園分別建立市、縣(市、區)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責任,充實工作力量;
(三)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的審核;
(四)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績效自評與自驗收。
第六條實施主體是農業企業、產業化聯合體、農民合作社以及農業科研、推廣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現代農業產業園的資金使用方案和組織項目建設及運營;
(二)負責與農民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三)負責項目的自驗收;
(四)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五)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監督主體是各級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項目建設指導與監督;
(二)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市、縣(市、區)審計部門負責財政資金審計監督。
第八條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的牽頭部門是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做好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
(二)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的規劃編制和申報工作;
(三)負責對實施主體業務指導,督促按計劃完成項目及任務清單;
(四)負責指導實施主體開展績效自評,配合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現代農業產業園驗收工作;
(五)負責督促未按時完成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或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等重大問題的實施主體退回省級補助資金;
(六)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驗收后指導各實施主體的運營管理和風險防范;
(七)加強監測預警,發揮現代農業產業園對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的穩定器作用,保障糧食安全。
第三章建設
第九條按照“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鼓勵支持各類主體投資,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資本參與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
第十條現代農業產業園重點圍繞以下任務清單開展建設:
(一)做大做強主導產業,建設一批規模化原料生產大基地,培育一批農產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建設優勢特色產業引領區;
(二)聚集市場、資本、信息、人才等現代生產要素,推進農科教、產學研大聯合大協作,配套組裝和推廣應用現有先進技術和裝備,建設技術先進、裝備配套加速推廣應用集成區;
(三)推進產加銷、貿工農一體化發展,打造生產、加工、收儲、物流、銷售、旅游、電商于一體的農業全產業鏈,挖掘農業生態價值、旅游休閑價值和文化價值,建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區;
(四)推進適度規模經營,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入園搭建一批創業見習、創客服務平臺,建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業創新孵化區;
(五)提升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大力培育區域公用品牌、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建設農業高質量發展示范核心區;
(六)創新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以完善農村產權制度與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加快激活主體、激活要素、激活市場,建設鄉村振興樣板區。
第十一條實施主體與農民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聯結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農戶土地入股、資金入股分紅等利益聯結機制,為農戶統一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和農產品銷售服務;
(二)企業或農民合作社對農戶的產品進行收購,雙方簽訂合同,為農民出售農產品提供服務;
(三)當地農民通過土地流轉、入園打工等方式增加收入。
第十二條現代農業產業園必須防止以下行為:
(一)防止有生產無產業,搞單一的種養或加工;
(二)防止脫離農民群眾,聯農帶農作用弱;
(三)防止一家企業壟斷整個現代農業產業園的所有經營活動;
(四)防止入園企業借機圈地,變相搞房地產業開發;
(五)防止上馬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造成環境污染;
(六)防止以現代農業產業園名義,變相上馬工業園;
(七)其他必須防止的情形。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按照《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允許用于支持農業設施、農業機械裝備、冷鏈物流設施、土地流轉、產業融合、科技研究等方面:
(一)農業生產及生態設施,主要指農業生產大棚、畜禽養殖欄舍(含樓房欄舍)、漁業生產設施和田頭簡易加工、包裝、冷庫、節水灌溉、水肥一體化、現代農業產業園核心區道路改造、供水供電、畜禽糞污和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等設施設備補助;
(二)土地流轉,主要指現代農業產業園特別是核心區流轉土地的租金補助(一次性補貼3周年以內);
(三)產業融合,主要指現代農業產業園農產品生產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設備設施、產品儲藏、冷庫、冷鏈配送和流通設施的升級改造、新產業新業態設施配套等補助;
(四)科技研發與信息支撐,主要指現代農業產業園信息化建設、數字農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檢驗檢測設施設備等產業發展公用平臺方面補助;
(五)農業品牌,主要指現代農業產業園主導產業密切相關產品品牌宣傳和打造特色地方區域公用品牌等補助;
(六)貸款貼息,主要指對現代農業產業園實施主體投資現代農業產業園固定資產建設向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所產生利息的補助,年度貼息額度不超過該企業在現代農業產業園項目貸款利息總額的50%(按基準貸款利率或LPR計算),貸款貼息補助時間最多不超過3周年。所獲貸款應用于現代農業產業園項目建設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七)資產折股量化,主要指以財政投入折算村集體資產、入股產業化項目并參與分紅等方式安排財政資金,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占省級補助資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十四條鼓勵地方政府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地方政府一般債和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探索社會資本、農業基金、農業擔保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省級財政對企業投入原則上要帶動3倍及以上的社會資本投入(以園為單位),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信息支撐、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打造地方區域公共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不列入引導放大作用計算范圍。財政資金所產生利息應繼續用于現代農業產業園補助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用途:
(一)不得用于建設樓堂館所、牌坊門樓、亭臺樓閣、停車場、路燈、市政道路;
(二)不得用于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開支含農資非農產品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
(三)不得用于企業債務等一般性支出;
(四)不得用于規劃編制、可研報告、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咨詢服務、業務培訓等管理費用支出;
(五)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設內容,如農機購置補貼、高標準農田建設補貼、“四好農村路”建設等。
第十六條實施過程中因市場價格變化、政策調整、建設條件或建設內容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調整資金使用方案的,由責任主體根據建設目標和績效目標自行調整,并報農業農村部門備案。資金使用方案在建設期間調整不得超過兩次(因審計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需要整改除外)。調整后,原則上投資總額和撬動社會資本總額不能減少,牽頭實施主體不能變更、實施主體數量不能增加。
第十七條資金使用方案需作重大調整的,由責任主體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并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估后反饋意見,責任主體組織實施主體修改完善后方可調整。重大調整事項包括:
(一)調整牽頭實施主體的;
(二)調整原申報方案確定的實施主體,涉及2家以上的;
(三)現代農業產業園投資總額、項目建設規模調整幅度大于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八條各實施主體應設立專戶管理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實施主體為預算單位的,實行專賬管理),資金支付原則上采用銀行結算方式,嚴禁大額現金支付,確需現金結算的,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審批手續執行。嚴禁與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出結算。
第十九條省級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現代農業產業園牽頭實施主體和各實施主體須建立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項目專賬。同一項目名稱、執行不同內容的項目,要按照不同項目內容分別設置項目明細或項目輔助明細賬。
第二十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實施主體要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執行負責,保障資金支出進度。省財政廳下達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之日起,12個月內資金使用進度至少達到80%以上,18個月內應當使用完畢(質保金除外)。未按時間節點完成建設任務要求的,將參照省農業農村廳做法由市人民政府提前對現代農業產業園責任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一條對下達資金滿一周年仍未開工的項目,以及批復立項兩年后仍未完工的,由責任主體負責督促項目實施主體退回補助結余資金,所產生的資金缺口由相關實施主體自行彌補。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主體,取消其實施主體資格,按規定收回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并禁止相關實施主體及法人申報財政資金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章績效評價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按照“誰批準、誰監管”的原則,責任主體要制定具體的監督措施,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實地核查。項目實施完畢后,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評價。
第二十四條責任主體在績效目標實施期內的每一年度,對所管轄現代農業產業園項目建設與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第二十五條現代農業產業園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績效評價為差等級。情節嚴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農業農村廳建議在驗收時不予通過。
(一)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問題;
(二)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三)立項申報或考核評估中提供虛假資料或騙取建設資金;
(四)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
(五)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混亂;
(六)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達不到驗收要求;
(七)其他不予通過驗收的情形。
第六章驗收后的運營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二十六條現代農業產業園驗收后,責任主體要加強對現代農業產業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主要包括:
(一)整合涉農資金,持續加大對現代農業產業園的資金投入,促進現代農業產業園提質增效,爭創國家級現代農業產業園;
(二)支持實施主體擴大規模、延伸產業鏈條,促進一二三產融合發展,推動RCE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農產品出口,助力實施主體做大做強;
(三)支持國有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或項目合作等方式,參與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做強主導產業;
(四)建立產業園主導產業“12221”(“1”個農產品大數據平臺,組建銷區采購商和培養產區經紀人“2”支隊伍,拓展銷區和產區“2”大市場,策劃采購商走進產區和農產品走進大市場“2”場活動,實現品牌打造、銷量提升、市場引導、品種改良、農民致富等“1”攬子目標。)市場體系,擦亮農產品品牌;
(五)督促實施主體落實聯農帶農機制,促進農民持續增收;
(六)落實土地保障,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切實解決實施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七條現代農業產業園驗收后三年內,實行實施主體按年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制度,同時抄送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主要財務指標;
(三)企業經營情況(特別是主導產業發展情況);
(四)企業聯農帶農情況;
(五)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六)需要政府協調解決的事項;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對獲得現代農業產業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500萬元以上的實施主體,在現代農業產業園驗收后三年內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大事項包括:
(一)企業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企業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三)企業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四)企業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五)企業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六)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七)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第二十九條實施主體對企業年度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對未及時報告或報告情況虛假的,由責任主體對其進行約談。
第三十條確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改變經營范圍或實施產權轉讓的,需報責任主體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責任主體同意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實施產權轉讓的,取消或申請省農業農村廳取消其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等稱號,并依法依規將其納入公共信息平臺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對有扶貧資金入股的項目,嚴格按照扶貧資產后續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項目實施主體運營情況的日常監管,做好風險防范。
第三十二條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工作成效列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內容。責任主體及各相關部門、單位必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