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家高新區管理體制改革應堅持放權、放活與放事的“三放”導向
四川省國家高新區管理體制改革應堅持放權、放活與放事的“三放”導向
來源:未知 日期:2020-02-26 點擊:次
截至2019年10月,四川全省共有21家高新區,其中國家高新區8家,分別是成都高新區、綿陽高新區、德陽高新區、攀枝花國家釩鈦高新區、瀘州高新區、自貢高新區、內江高新區和樂山高新區。省級高新區13家,分別是成都新都高新區、成都金牛高新區、宜賓高新區、眉山高新區、綿竹高新區、江油高新區、南充高新區、達州高新區、游仙高新區、遂寧高新區、沿灘高新區、中江高新區和鄰水高新區。在管理體制上,四川省的國家高新區主要采用完全授權型和部分授權型兩種模式,其中成都高新區和綿陽高新區采用的是是完全授權型模式,其余6個高新區采用的是部分授權型模式。
序號 |
高新區名稱 |
管理體制類型 |
1 |
成都高新區 |
完全授權型 |
2 |
綿陽高新區 |
完全授權型 |
3 |
自貢高新區 |
部分授權型 |
4 |
樂山高新區 |
部分授權型 |
5 |
德陽高新區 |
部分授權型 |
6 |
瀘州高新區 |
部分授權型 |
7 |
攀枝花國家釩鈦高新區 |
部分授權型 |
8 |
內江高新區 |
部分授權型 |
01
上級授權與領導高配
上級政府的授權是國家高新區區別于傳統行政區和其它園區最顯著的優勢。全國157家國家高新區中絕大部分高新區采用的是完全授權和部分授權的管理體制,實行這兩種管理體制的國家高新區屬于政府派出機構,市政府或省政府往往會向其下放權限,尤其是完全授權型高新區往往具有對區域范圍內封閉的開發權限,擁有地(市)級及以上的一級財政和其它省、市級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另外,國家高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比較高,領導大多高配,排名靠前的國家高新區大多是正廳級或副廳級配置。上級的授權和領導的高配使得高新區具有比一般開發區更強的自主權和資源調配能力,有力推動了地區集中力量發展高新區。
02
靈活高效的機構設置
國家高新區相對于傳統行政區和其它開發區的另一個顯著優勢是靈活的機構設置。國家高新區在機構設置上具有很強的自主權,尤其是在經濟發展事務領域能夠根據自身在某一階段的工作重點或發展目標靈活設置職能機構,配置專業化的人才做專業化的工作。相對靈活的機構設置使得國家高新區能夠盡量實現機構的扁平化,提升機構運行效率,在機構設置上也能夠盡可能地匹配產業、科技等發展需求,給高新區在新興產業培育、科技企業培育等專業化工作方面帶來了十分突出的優勢。
03
市場化機制的引入
在管理體制機制中引入市場化機制是國家高新區在管理體制中的成功探索。國家高新區在管理體制中引入市場化機制集中體現在人事管理和招商工作上。以蘇州高新區、濟南高新區等為代表,在人事管理上實行了全員聘用制和績效薪酬制,因事定崗,以崗定人,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人員激勵問題。在招商工作上,蘇州工業園成立了專業的招商公司,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招商團隊依照公司化運行,招商人員實行公司化管理,人員薪酬按市場化方法設計,有效提升了招商效率。
三、四川省國家高新區管理體制改革應堅持“三放”導向
01
省市一級政府要加強向高新區放權
武漢、西安、成都等世界一流園區的發展經驗表明,對高新區進行充分的放權,讓高新區具有發展的自主性和強大的資源調動能力才能做到舉全市之力發展高新區,將高新區打造成為代表城市最高水平的區域,從而增強整個城市的綜合實力和整體吸引力。四川深居內陸,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更需要聚力發展高新區,將優質資源向高新區聚集,從而使城市在局部具有與發達地區競爭的能力,最后通過以點帶面,以高新區帶動全市乃至全省發展,這依賴于省、市對高新區充分放權,將能夠下放的權限盡可能下放到高新區,讓高新區成為“特區”。
02
高新區內部機構設置應堅持放活
四川高新區應充分利用高新區在機構設置上的靈活性優勢,在機構設置上打破常規,根據實際工作需求設置機構,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組織架構。四川高新區應有使命感,在體制機制改革中走在前面,保持創新精神,積極爭取先行先試機會,努力探索出適合在更大范圍內進行推廣的優秀經驗,在制度層面形成引領力。
03
依托專業化市場力量對外“放事”
機構設置的扁平化和靈活性減少了高新區內部管理層級,便于將人員力量集中科技發展、產業促進、企業培育等重點工作上,但是由于高新區人員總體較少,工作量和工作的急迫性高于一般行政區,人員工作量大、陷入各種會議和工作細節的情況往往十分突出。因此,四川高新區應盡可能地對外“放事”,在行業管理、社會事務管理、市場監督、創新創業等方面積極引進社會化、市場化的服務組織,將行業管理中的協調性職能、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服務性職能、市場監督中的技術性職能等依法轉移給相關市場化、社會化組織承接,加大公共服務市場采購力度,激發市場活力,讓政府真正從“劃槳者”變成“掌舵者”。
表2 各類可承接政府事務主體及可承擔事務
各類主體 |
類型 |
可承擔事務(舉例) |
中介機構 |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質量和計量檢驗機構、招投標代理機構、專業化鑒定機構等 |
專業咨詢、招投標服務、司法鑒定等 |
社會組織 |
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國際創新合作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專業技術轉移機構等 |
產業促進、企業引進、企業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 |
智庫 |
具有事業單位性質的智庫、民間智庫等 |
思想服務、智力服務等 |
普通企業 |
互聯網企業、專業性技術服務企業、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等、培訓機構 |
智慧城市建設、智慧政務、人才招引、就業培訓等 |